#勞資關係的平衡在於雙方都懂法守法
這社會不是只有慣老闆,同時也有惡員工的存在。
我協助過被老闆惡意栽贓扛責還不給離職的朋友,順利平反離職;也幫忙被離職員工惡意申訴的小老闆,補破網之餘建立防護網。要對付慣老闆,自己要懂法;而要對付惡員工,企業更必須要守法,否則不只懲戒不了惡員工,還會反被惡人整得慘兮兮。
友:「最近真的不知道是水逆還是怎樣,之前找的人還沒找到,最近又被勞檢。」
我:「勞檢?」
友:「你知道我們公司不用打卡,但卻因為這件事被罰,後來才知道是被一個才做不到一個月就離職的員工檢舉,真是好心被人欺。」
我:「恩,但沒有員工出勤紀錄確實違法,儘管你是給彼此方便,但要是碰到有心人,反而是給自己找麻煩。所以,再怎麼方便還是要懂的保護自己。但你是有惹到他嗎?不然他怎麼會去檢舉?」
友:「應該是他想要資遣費,但他那時才工作不到兩個禮拜就請了3、4次的假,還沒上手就一直請假,我就請他走人,結果他跟我要資遣費,不覺得莫名其妙嗎?」
我:「這確實會有爭議,若他請假是合法合規,你請他走人確實是該給付資遣費,重點是這也沒多少錢,付了也算保平安。」
友:「唉,我也算上一課了。但是也有可能付了他還是去檢舉呢?」
我:「所以,你現在最重要的是建立護城河。」
許多中小企業雖然有人資,但多數是人事行政。畢竟員工數不多,不需要多花錢請選用育留的全方位人資,但也因此造成許多漏洞,使得制度面沒有跟上法規;這樣不只好人才留不住,更讓壞員工有可趁之機。尤其他的員工數不足十人,還是會計兼人事的狀態,經過簡易的合規諮詢,至少協助他把法律該注意的部分補好。
這次的經驗也奉勸老闆們,員工離職時,雇主該給的都要給,還要給好給滿,比較不會招致員工怨懟,而衍生後續不必要的勞資爭議。千萬不要計較那些該給的小錢,該給而不給,等於搬石頭砸自己的腳,萬一被回馬槍申訴,反而要被罰錢。做到好聚好散,勞資關係自然和諧沒煩惱,畢竟花錢事小,罰錢損商譽事大。
以下是許多中小企業最常忽略而被罰的項目:
-沒有員工出勤紀錄,罰2~30萬
-沒有工資明細,罰2~30萬
-沒有勞動契約(聘書),罰2~30萬
-沒有訂定工作規則(雖然規定30人以上才要,但建議不滿30人時就要做。),罰2~30萬
-沒有給足加班費,罰2~100萬
-每有保存出勤紀錄至少五年(5年內都可以告),罰9~45萬
當然,對於不合法又苛刻員工的企業,也實在無須客氣。�
#企業不懂法等著當冤大頭
#個人不懂法等著被壓榨囉
#勞資關係好一切沒煩惱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6的網紅陳靜敏,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是承攬還是僱傭❓雖然勞動部已認定美食外送員為僱傭關係,但美食外送平台仍堅持是承攬,許多外送員基於酬勞考量,#甚至也傾向於維持現行狀態,也就是承攬的關係。勞工的大家長勞動部,看似為我們的外送員爭取了許多權益,卻沒有真正聽到外送員的聲音,請勞動部在調查美食外送員的勞權現況時,也納入外送員的意願與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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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勞動契約 在 朱智德 立委參選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專訪|台大學霸落選立委改當男酒店公關 逃過女客魔爪卻慘遭店長性侵】
朱智德在個人臉書 #連載他當男公關的生活。 倡議性工作合法化還曾選過立委的他並沒有想到,這竟是一條讓他感到些許後悔的路。
目前27歲的朱智德曾在2019年 #參選過台中區域立委,當初政見大喇喇的放上「性交易合法化」、「醫療大麻合法化」,還自稱「全台最chill的候選人」,引發不少話題,也因此惹怒保守的家人。
今年疫情甫爆發時,酒店曾一度被停業,#酒店從業人員生計困難問題浮上檯面。就在這時,朱智德心想,既然自己 #提倡性產業合法化,不如親自擔任酒店男公關。
「我很喜歡社交、跟人聊天,所以這一行比我想像的有趣,但我覺得最辛苦的是喝酒,無時無刻都在喝酒,平均每個人每晚都要喝掉兩三箱啤酒吧。」
朱智德把 #酒店工作經驗當成田野 般,#認真詳實地觀察著店裡發生的一舉一動。他說:「很多人一開始都被店長騙,說什麼來這邊也是在玩,根本不一樣,你去夜店,你可以喝自己想喝的酒、找自己想玩的對象,來酒店上班,你是在工作。」
有天他被客人灌得爛醉,被 #女客人帶進女廁裡差點被上,#連他心愛的戒指都不見了,#事後洗澡發現身上都是大小瘀青,當時他曾質疑這麼狼狽,還要不要做酒店工作。
記者問朱智德「店長是個怎樣的人?」朱智德沉默了一會兒,才說:「他是個很特別的人。」朱智德坦承一開始很崇拜店長,「他很會觀察,社交技巧也很好,一但場子冷了,他就下來炒熱氣氛,總之是很厲害的男公關。」不過這份崇拜的心情,在他遭性侵後已轉為痛恨。不過事後回想的確能拼出些蛛絲馬跡,有其他公關曾告訴他,店長曾私下約男公關去家裡。
回想起當天的事,朱智德說那天已經到了下班時間,大家都喝得很醉,其他公關都先走了,只剩他跟店長在店裡,店長說要跟他談事情,要他進休息室。朱智德不疑有他,跟著店長進到休息室後,門遭反鎖,關燈,在一片黑暗中,他就被性侵了。當時他醉到無力反抗,也一直處於震驚之中,一切都來不及反應就結束了。他一個人搭捷運回家,仔細地洗了澡就沉沉地睡去。隔天醒來後,他才意識到自己被性侵,他不斷不斷回想起事發的過程,也嚴重影響他的身心狀態。
再隔了一天,他收到店長的 #解僱簡訊「你不適合再來」。他氣得去找店長理論,店長說,這行就是這樣,也 #沒有勞動契約,大不了去告他。
又隔了一天,朱智德與參與好一陣子的 #台灣性產業勞動者權益推動協會 夥伴開會,會議間他跟夥伴們吐露遭性侵的事,尋求他們的協助。協會夥伴冷靜地帶他去 #警局報案驗傷再去地檢署提告。
酒店性侵屢見不鮮,但大多發生在店外。酒店公關被帶出場後,可能在爛醉的情況下被客人性侵,有些人為了生計不敢說出來,有些人則透過酒店經紀出面「喬」,但店內性侵則較少見,更何況又是 #權力不對等的店長與員工。
朱智德害怕別人會說「#是你自己要去做公關才會遇上這樣的事」。
「#我的生活失序直到現在都沒有恢復。」朱智德遭性侵後,變得有些 #焦慮、#躁鬱,「我其中幾位朋友說,我好像 #解離出一個新的人格,很 #沈默 的人格...,讓她們有點擔心。」
問到性工作者怎麼防範性暴力,遇到後又該採取什麼做法?倡議性工作合法化許久的他也陷入苦思,他說跟從事社運的夥伴們討論過很多方法,例如公關一下班就有司機接送,但他也質疑公關不一定有錢請司機接送。他說,大概就是店內的幹部要多留意,同事們互相幫忙。
「#性工作為什麼要合法化,就是要讓性工作者不需要再躲躲藏藏,他們容易不安全,遭遇被仲介的剝削,同時消費者也要躲躲藏藏,消費的金額也是可能被仲介剝削,如果合法化,這些事都會迎刃而解」這是朱智德去年參選時,拍片介紹台中豐原的信義街(被稱為豐原紅燈區)所說的話。
問他會後悔嗎?他笑著說多少會吧,但理性上他知道 #這不應該是做酒店工作該會遇到的事。朱智德說他仍然蠻喜歡這份工作,也 #認為八大產業應該存在甚至要合法化,「好像很官腔,但就是這樣子,我參選也是為了宣傳議題,而不是說一定要選上。」
#性工作者勞權
#性交易合法化
#酒店田野調查
#權力不對等
#性侵性暴力
#創傷精神疾病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0929/S5H6242X7FE4RGQMZ4SNTZVS4E/?fbclid=IwAR3RZiEH_k6Pq3yisdQjcblD5MLWryH7S2cVha7zlCgqZYFons0HuR6XMjo
沒有勞動契約 在 陳靜敏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是承攬還是僱傭❓雖然勞動部已認定美食外送員為僱傭關係,但美食外送平台仍堅持是承攬,許多外送員基於酬勞考量,#甚至也傾向於維持現行狀態,也就是承攬的關係。勞工的大家長勞動部,看似為我們的外送員爭取了許多權益,卻沒有真正聽到外送員的聲音,請勞動部在調查美食外送員的勞權現況時,也納入外送員的意願與選擇,#在2週內研擬出新興工作型態的定型化契約以及改善策略,以在鼓勵新創企業發展的同時,也保障好勞工的權益。
其實,有「假承攬、真僱傭」疑慮的,還有非常多職業,例如我在10月7日就質詢過的職護議題,#許多職護也都被要求以承攬的方式執業,他們沒有被投保勞健保,甚至還被迫兼任行政、總務、人資等非專職工作。我無法接受的是,職安署後來竟然回覆我說,他們可以勞檢、持續規劃「勞工身心健康保護」的專案檢查,完全沒有回覆到職登、人力、薪資等問題,請勞動部確實清查,現今以承攬的方式執業的職護數量,以及被迫兼任非專職工作的職護數量‼
🎥 10月23日質詢影片網址:https://s.yam.com/WcjMS
🎥 10月5日質詢:https://s.yam.com/dktM7
沒有勞動契約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詳細新聞內容請點下列連結:
【關廠工人案】法院再刮勞動部:並非罹於時效 根本無權求償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4/18/%E3%80%90%E9%97%9C%E5%BB%A0%E5%B7%A5%E4%BA%BA%E6%A1%88%E3%80%91%E6%B3%95%E9%99%A2%E5%86%8D%E5%88%AE%E5%8B%9E%E5%8B%95%E9%83%A8%EF%BC%9A%E4%B8%A6%E9%9D%9E%E7%BD%B9%E6%96%BC%E6%99%82%E6%95%88-%E6%A0%B9/
桃園地方法院今天就關廠工人案,做出具有重大宣示意義的判決,宣告關廠工人並沒有欠政府錢,當年透過銀行借貸契約形式撥給工人們的所謂「貸款」,根本就是政府對工人們的社會補償,本來就屬於勞工所有,勞動部根本無權要求「還錢」。到場聆判的關廠勞工代表,肯定此一判決洗刷勞工「欠錢不還」的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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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勞動契約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16)日上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上,林佳龍委員首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校合作及建校生權益保障等相關問題,並提醒蔣育部的主政目標應是讓教育資源成為國民的機會,拉近階級之間差距,而非是負擔,甚至造成階級偏差等反重分配的現象。
林佳龍委員詢問蔣部長是否知道《職業學校法》,蔣部長表示知道該法,卻不知其制定時間。林佳龍委員指出該法早已於民國65年立法,其中第8條規定「職業學校的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林佳龍質問蔣部長,教育部是否已訂出實習辦法?蔣部長答覆辦法尚未出爐,林佳龍委員認為該法自民國65年立法迄今卻未據以訂定辦法,這是行政怠惰及嚴重失職,今日議程所討論建校合作的保障法,其關鍵的部分本該列於職業學校法中依法行政,然該辦法至今卻付之闕如。林佳龍要求教育部必須於今年內訂定相關辦法,蔣部長連忙表示會積極改善,並承諾會盡力達成。
林佳龍委員表示目前大專院校學生被當作廉價勞工的情形非常普遍,教育部應一併研擬《大專校院實習實施及實習生權益保障法》。林佳龍曾接獲學生陳情,台北大學運動休閒管理系規定學生畢業前須至少專業實習500小時,98學年度後的入學生在實習過程不得支領薪資,但酌予補助津貼,如保險、交通、製裝、誤餐費,金額經呈報及導師同意後才可支領,若違反此規定之實習,該時數不予採記。
不僅如此,校方所安排的實習機構有部分竟是品質不佳的飯店、休閒農場或旅行社,學生前500小時屬於義務勞動,之後的300小時僅獲取廉價補貼,實習生的工作內容比照一般職員,必須洗床單,也沒有專業技能訓練,更無法累積經驗,與其所學根本無關;許多家境辛苦的學生必須靠打工維持生計,還被剝削勞動500小時,這種假實習之名,行剝削學生勞力之實,形同變相規避勞基法相關規定的情形非常嚴重,林佳龍詢問蔣部長是否聽聞上述狀況,蔣部長表示曾聽過其他的案例,將根據林委員提供資訊進一步去了解情況。蔣部長則回應在《大專院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學校要成立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負責實習機構的選定等相關規劃,若有不足之處會加強規範。林佳龍強調因普設大學,目前大學已有高中職化的傾向,大學生實習的情形愈見普遍,教育部仍應著手研擬大專院校實習生的權益保障法等法源基礎,才能確實保護學生的權利。
林佳龍委員指出院版草案中第11條規定,在學生進入建校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學校須舉辦說明會向建校生及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權利義務。而學校往往將說明會安排在九月開學前的暑假進行,一位剛滿15歲、剛由國中升高中的學生,一來他可能得靠打工負擔學費,二來也不夠成熟足以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說明會辦理的時間和流程太過匆促,致職前訓練的效果不彰。林佳龍委員認為應於開學後再辦理說明會,避免學生還未正式入學便被當作廉價勞工,違背建校合作的精神,蔣部長對於林委員的提議表達認同,建校合作是學習的一環和歷程,也需具有學習的效果,並承諾會納入檢討說明會。
另草案中第22條提到「建校合作機構應依建校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校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林佳龍建議教育部應訂定生活津貼給付基準,要求合作機構給付不得低於此一基準,並定期檢討給付基準,保留其彈性調整空間,以保障學生權益。蔣部長表示生活津貼可因地域和產業的差異訂出給付標準,在今日逐條討論時會將委員的意見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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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勞動契約 在 [請益] 工作未滿一個月也沒簽約,辭職遇到麻煩- 看板Tech_Job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jamie50622 (小米蟲)》之銘言:
: 各位前輩們好,魯妹朋友為應屆畢業生,
: 但朋友近日離職時遇到了一些問題,想尋求前輩們意見。
: 因為當初公司表示,簽約流程需要較多工作天,
: 希望朋友可以先工作,然後一邊等流程。
: 故截至本週為止,朋友在公司裡工作了兩週仍尚未與公司簽約,當然也無勞健保。
: 只有填過面試時的個人資料表。
: 後來發現這份工作真的不適合自己,在本週五的時候辭職。
: 現在主管要求朋友下週一同時辦理報到跟離職手續,
: 並且要朋友簽保密條約,一年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 也表示如果朋友不簽就要走法律途徑。
: 但朋友怕同一天報到跟離職的紀錄會影響到後續求職。
: 想請問前輩們,如果朋友堅持不簽直接閃人,
: 是否真如公司所說會有法律問題嗎?
: 這兩週的薪資會照給嗎?還是沒簽就沒錢呢?
魯妹妳好 僅提供電資工會意見供參考
怕被 End 先說結論
我們大致想了幾個行動方案
可以看當事人的狀況和意願選擇/調整
最硬的方案A(依法行政):
1. 跟老闆說公司沒有幫他保勞健保,造成他的損失,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跟公司
解除契約,並要求公司限期給付工資、加班費、資遣費、未依法提撥的勞健保
費等。
2. 向勞保局、健保局檢舉公司沒有依法幫勞工保勞健保。
3. 不簽保密條款。
4. 如果公司沒有在期限前給付,向勞工局提出勞動爭議調解及勞動檢查。
軟一點的方案B(以錢為貴):
1. 辦理自願離職手續,但要求公司當場給付工資、加班費和未依提撥的勞健保費
,不然就去向勞健保局檢舉。
2. 反正競業條款不會有效,簽了給公司爽一爽。
再軟一點的方案C(以和為貴):
1. 辦理自願離職手續,給多少錢和什麼時候給都公司說了算。
2. 反正競業條款不會有效,簽了給公司爽一爽。
自暴自棄的方案C(認賠退場):
1. 錢都不要了,禮拜一直接不去辦手續。
P.S. 要有辦法確認公司財產的點交狀態。
同時我們也覺得有幾點當事人要注意:
1. 有沒有文件可以證明工資是多少,簡單地說就是offer。
2. 除了工作紀錄外,有沒有其他證明真的進入公司體制,例如識別證、名片、新人
訓練的課程表、HR/主管發的新人介紹等。
蒐集這些東西是預防公司翻臉不認過去兩週有上班
接下來是寫給有興趣的人的進一步解說
1. 明明還沒簽約,為什麼方案 A 可以主張解除契約?
雖然當事人還沒簽約,但是已經有工作事實,所以如果上法院,法院就會根據offer、
公司規定和雙方的互動模式等等去推定契約內容;因此契約處於一個微妙的看不到但
是依舊存在的狀態,因此還是可以解除;差別只在於這時候沒有白紙黑字,有可能雙
方各說各話,那就要靠調解找共識或交由法院認定。
2. 為什麼方案 A 主張解除契約還可以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根據勞基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省略)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我們認為公司沒有保勞健保已經滿足第一款或第六款,因此勞工可以直接終止契約。
再搭配準用的勞基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省略,因為現在資遣費算法寫在勞退條例第12條)
就構成在這個情況下雖然是由勞工終止契約,但僱主仍然要給付資遣費的情況。
3. 為什麼競業條款簽了也沒效
根據熱騰騰的勞基法第9-1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雖然不知道公司的競業禁止內容,但剛畢業而且才進公司兩週的新人,我想沒有
人會認為符合第一款和第二款-光這樣就可以讓約定無效了(當然如果有爭議還
是要讓法官判斷,那變成公司要證明符合要件)。
至於推文說的沒有給補償就無效,是相對明確的判斷方式,但是在很多情況下就
算有給錢,競業禁止也不見得會成立。
4. 認賠退場不會怎麼樣嗎?
這一點剛好跟第一點相反-既然連約都還沒簽,如果勞工直接不承認有上過
班,那如果公司要控訴勞工交接不確實造成損失,就變成公司要證明勞工有
上班-然後反而會幫忙勞工證明公司違法。
當然我們是不太建議選這方案,既然都認賠了,不如照公司說的做把該拿的
拿到手吧。
5. 公司說要走法律途徑是什麼意思?
法律途徑並不是單指訴訟,這個詞其實挺虛無飄渺的,比保留法律追訴權還
虛。
真要說的話,發存證信函、勞資爭議調解、檢舉公司違法也都是法律途徑,
算起來勞工能用的法律途徑可能還比較多。
退一萬步來說好了,就算公司說要走法律途徑是指訴訟,我們還真想不出來,
一個沒有勞動契約關係的陌生人不簽競業條款,是能用什麼理由提告啊...
我們目前能想到的大致上就這些了
如果有錯的地方也歡迎提出來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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