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處分潛水器及魚槍漁業
#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
澎湖漁業枯竭,使用潛水器、空氣軟管搭配魚槍打魚,為原因之一。
其威脅在於,潛水者可長時間留置水下,挑選高經濟價值的魚種,且多為成熟種魚,破壞生態永續。
1989年漁業法不再核發潛水器漁業執照,並禁止潛水器及魚槍漁業。30年後,澎湖的違法潛水打魚,依然猖獗,因為區區3至15萬的罰款,可能打一晚的魚,就能彌平。
熟悉漁業環境的前農委會水試所澎湖中心主任蔡萬生認為,違法者根本不怕罰款,但怕被關,因此建議將「行政罰」改為「刑事罰」。
今天,縣務會議決議,預告禁止以魚槍搭配潛水器採捕水產動植物,依據漁業法第61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4條第1項第3款所為之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公告事項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繼續放任,藍色珊瑚礁將淪為紅色殺戮戰場。
#海洋活化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 在 綠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嚴厲譴責中國漁船越界捕撈破壞澎湖珊瑚】
綠黨聲明-
中國漁船因近幾日風浪強勁,藉口避風浪的名義進入澎湖群島南方珊瑚礁群,竟使用滾輪式拖網,滾輪拖網在彭湖已經有明訂禁止使用,中國多次侵入台灣基隆和澎湖海域,越界捕魚嚴重傷害台灣淺海底棲生態,各界紛紛關心,海巡署在前日收到訊息後即已水砲驅離,但綠黨應對於長期不尊重台灣領海與紛紛越界傷害台灣生態的中國漁船,予以嚴正譴責!!並呼籲有關單位嚴防海域的越界捕撈與查禁攜帶豬肉等相關走私,保護台灣生態平衡與海洋生態安全。
綠黨召集人 余筱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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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對於滾輪式拖網相關規定與裁罰:
(1)澎湖縣政府於92年1月13日依漁業法第44條第3款公告「澎湖縣距岸12浬海域內拖網漁船不得加裝滾輪漁具有關限制事宜」,規定拖網漁船「不得加裝滾輪漁具」於該縣各島嶼距岸12浬內「從事漁撈作業行為」,違反者依漁業法第61條規定處以刑罰。
(2)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考量漁船使用滾輪式拖網將嚴重破壞本國海域之棲地環境,爰於106年3月28日依據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公告「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將禁止使用滾輪式拖網之限制事宜納入,違反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核處,係屬全國性統一規範。
(3)復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爰漁船於一般海域違規使用滾輪式拖網,依農委會公告核處,倘於澎湖縣轄海域違法作業,應依澎湖縣政府92年公告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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滾輪式拖網毀生態 中國漁民還暴力搶魚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040120
陸船借避風名義進澎湖內海 越界拖網捕魚珊瑚慘遭毀壞
影音:https://boba.ettoday.net/video/247/284/130819
中國漁船侵門踏戶!澎湖南方四島珊瑚 慘遭滾輪拖網破壞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656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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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黨召集人 余筱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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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考量漁船使用滾輪式拖網將嚴重破壞本國海域之棲地環境,爰於106年3月28日依據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公告「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將禁止使用滾輪式拖網之限制事宜納入,違反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核處,係屬全國性統一規範。
(3)復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爰漁船於一般海域違規使用滾輪式拖網,依農委會公告核處,倘於澎湖縣轄海域違法作業,應依澎湖縣政府92年公告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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