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期盼的跟蹤騷擾防治法,就在傍晚送出內政委員會了。
我有很多對於行政院版的意見,不過最重要的就三點:
一、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納入:
跟蹤騷擾對被害人的影響非常全面,而起因也和結構性的性別因素相關,因此 #需要健全跨機關分工合作,以通盤處理相關問題,並周全保障被害人。
例如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的被害人身心治療與諮商、教育主管機關之學校跟蹤騷擾防治教育與就學權益維護、法務主管機關關於犯罪偵查、矯正及預防等。
當然,如果不要入法,而由各部會推出相關政策,也是一種處理方式。不過,我還是希望能有穩定的法律上依據。
二、#明定被害人在警察不發出書面告誡時的救濟方式:
行政院版的保護令以「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為要件,如果警察機關不發出書面告誡,被害人就不能聲請保護令。
院版只有在立法理由說「至不服書面告誡者,其救濟循警察職權行使法等規定辦理」,可能會被認為被害人欠缺請求警察發出書面告誡的權利而無從救濟。為了避免爭議,應該要明文規定,讓被害人在警察機關不發出書面告誡時的救濟方式。
三、#加入緊急保護令制度:
行政院版本沒有緊急保護令的制度。如前所述,被害人唯一可以聲請的保護令,一定要「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
但是,不應該強求所有狀況下都要先有書面告誡,才能聲請保護令。被害人有受跟蹤騷擾行為之急迫危險時,至少要和家暴法一樣,讓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聲請緊急保護令。而在經過緊急保護令的審查之後,也要讓被害人可以繼續聲請通常保護令。
今天的會議中,朝野立委還有很多的問題和具體建議,主席也裁示請各機關在會後審慎研議對策。大家共同希望的是,這次不只是一個「先求有,再求好」的法案,而可以在立法後,就給被害人盡量沒有漏洞的保障。
畢竟,一個立法上的小小漏洞,都有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憾。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立法理由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還要再過幾個婦女節,台灣才能制定跟蹤騷擾防治法?
你知道嗎,台灣每8位年輕女性,就有1位曾遭遇跟蹤騷擾。保障女性人身安全、#杜絕跟蹤騷擾的相關法案但仍有不足,#制定跟蹤騷擾防治法,早已是國際國內的共識,沒什麼拖延的理由。
#法案版本多且立法已有高度共識:
跟蹤騷擾相關的草案,從立法院第八屆就有委員提案,第九屆則有行政院版本與7個委員提案版本,到了第十屆更已經有14案委員提案(時代力量是第15案),可見立法上的高度共識。
#案量多又規範不足還不立法
依據警政署近年從110受理報案系統的統計,和跟蹤、騷擾、糾纏相關的報案案件,每年高達7,600多件。然而,依現行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和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即使被害人受到跟蹤騷擾而尋求警察協助,警察可以介入的空間、對象仍然相當有限,#可見立法的必要性。
#國際立法例眾多台灣亟待追趕
不少國家都有防制跟蹤騷擾的法律,例如德國早在2001年,就有「暴力防範法」(Gewaltschutzgesetz),讓法院可核發保護令。日本在2000年通過、2016年修正的「為嚇阻纏擾犯罪之纏擾防治法」 (ストーカー規制法),#讓警察機關有核發警告命令的權限,或直接由地方公安委員會核發禁止命令。
此外,2011年通過、2014年生效的「歐洲理事會防止和反對針對婦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公約」(伊斯坦堡公約)第34條,明定締約國要採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將跟蹤騷擾的行為定為犯罪。歐洲也有二十幾國 #將跟蹤騷擾的行為犯罪化。
#用法律保障被害人免於恐懼的自由
跟蹤騷擾的行為,雖然看似還沒有發生物理上的損害,卻足以讓被跟蹤騷擾的人陷於恐懼,進而影響生活安寧和身心健康。醫學上,也有「跟蹤創傷症候群」(Stalking Trauma Syndrome, STS)的研究。而跟蹤行為也有升級成暴力侵害的可能性。
事實上,日本的立法就是因為1999年發生了一起纏擾在先、殺人在後的事件,才有了相關的立法。為了保障「免於恐懼的自由」,朝野應該儘速立法,不要再放任被害人求助無門,並避免無可挽回的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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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跟大家分享時代力量新竹市黨部上週六的活動。
同樣也是婦女節前後,勞動部發表了一項調查,大約有3.3%的女性及1.2%的男性受雇者 #在工作場所遭遇過性騷擾。現代婦女基金會的類似調查卻顯示,43%受訪女性曾遭遇職場性騷擾。
兩份調查結果雖差距很大,但在職場性騷擾發生後,#提出申訴的比率卻一樣非常低。既使勞動部表示,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經有8成7訂定了「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但或許擔心工作權不保,#大部分人仍然選擇沈默與忍耐。
除了因為權力不對等造成的性騷擾,還有另一類存在於人際關係間,因為個體感受差異造成的性騷擾議題,最近也造成了非常多的爭論。
上週六早上,新竹市黨部舉辦了「從非典型性騷擾案件出發,再探性騷擾的涵義」討論會,上半場邀請了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的蔣興儀教授來帶領討論,下半場則由我來分享法律觀點。
蔣老師帶領的方式非常開放,一開始就先讓與會者放心地提出各種疑問,包括性騷擾的定義,再逐一探討不同角度的觀點,從單純的定義發展到深入的心理學、社會學等多元面向對話,例如「主觀的不舒服經驗,在經過什麼條件轉化之後,才會轉變為性騷擾」、「每個人的社會界線不同,當自己跟旁人的社會界線有不同時就會產生衝突」、「如何理解與接納每個人的差異」、「社會刻板印象認為加害者通常是男性,受害者是女性,導致男性似乎有原罪」、「男性刻板印象的原罪容易產生男性焦慮」等等,都因為彼此願意傾聽理解而有更多對話。
下半場我從性平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開始介紹,這三部法規範的性騷擾行為大致上分為兩類,一類是交換式性騷擾:以性或性別相關行為作為權益交換條件,一類是敵意環境性騷擾:以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行,損害人格尊嚴、造成恐懼、感受敵意或冒犯,或不當影響生活。
針對現場許多人的困惑:#主觀感受不舒服就能成立性騷擾嗎?
如果就法律面來說,雖然感受因人而異非常主觀,但法官在判案時,通常會從「#大部分的人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會感受到不舒服」的角度來切入,並不如一般人想像地「恣意」。法律原本就是要保障每個人的人格和尊嚴,但事實的認定卻非常不容易。但是就教育以及社會面來看,如何讓大家理解個體的差異並彼此尊重才是更重要的議題。
昨日的討論會相當精彩,有些問題得到回覆,有些沒有標準答案的問題,也引起更多的疑問和反思,與會者也都感受到昨日會議中創造出來的真誠討論空間的重要性。
不貼標籤,沒有指責,拋開政治正確的表態壓力,傾聽式的溝通將是讓性別平權繼續深化、普及下去的關鍵。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立法理由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性私密影像被散布不是被害人的錯
#運動選手參賽權益要保障
#體育署與運動協會應該是選手的後盾
體育選手該被受關注的是運動表現,不是性私密和私生活。
最近媒體接連揭露兩起體育選手性私密影像被散布的事件,一是未成年滑輪板選手在培訓營期間被偷拍相擁照片,二是眾多男性運動選手性私密影像遭騙取、偷拍、盜錄、散布、勒索及販賣。
前者兩位受害者被所屬單項體協以「違反性別平等關係」為主要理由重懲停權2年;後者受害者所屬的職籃聯盟、籃球協會及體育署出面支持受害者,均表示要積極偵辦打擊不法。
兩個案例都是性私密影像未經同意被散布的體育選手受害者,但得到的對待大不相同;唯一相同的是,身為台灣體育業務最高主管機關的體育署,在這兩起案件中,從頭到尾都不願意承諾保障這些受害者最需要的培訓及參賽等權益。
所以和我辦公室陳情的年輕滑輪板選手擔憂影響到接下來奧運和亞運的參賽;男性運動選手們則還有許多受害者不敢出面,也是怕影響接下來的出賽權。
但明明就是性私密未經同意被散布的被害人,為何要因此擔心自己在體育專業上的參賽權?甚至不敢出面求助和指認?今天我趁著質詢體育署主秘的機會,關注兩個重點。
#性私密影像被散布不是被害人的錯
#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專法不能再拖
這幾天媒體大幅報導的男性運動選手性私密影像遭騙取、偷拍、盜錄、散布、勒索及販賣案件。
據我的了解,這起案件遠比部分媒體報導的還要嚴重,也不是前幾天才發生。我辦公室在11月收到陳情,便盡最大努力持續協助受害者至今。其中一個重點是請刑事警察局協助,請國外企業的業者提供必要的下架及偵查協助。
這是一起非常惡質且長達數年的計畫型組織犯罪,受害人數高達數千人,更包含未成年兒少,橫跨台灣、香港、新加坡等地。
犯罪集團到處騙取及盜錄年輕男性的性私密影像,並特別鎖定知名網紅及運動選手下手,藉由販賣和勒索受害者的性私密影像來獲利,還惡意曝光當事人的各類個資作為販賣噱頭及威脅。
部分受害者也因此被強迫出櫃,許多被害人因此飽受傷害與恐懼。
這起案件的困難之處在於,一是目前 #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專法 #尚未制定,造成許多受害者一開始對於報案相當擔憂,且在偵辦及法條適用上也遇到不少阻礙,這也是為何我之前提出相關草案,並呼籲 #盡快設立專法 的原因!
二是這個犯罪組織故意將販賣及散布的網站設在外國,藉此逃避查緝。要處理這類境外網站散佈性私密影像問題,常會需要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但這過程並不容易且會需要不少時間,這也是為何我會在我提出的「未經同意散布成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中規劃警察機關應提供相關協助的原因。
在本起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職籃聯盟及籃球協會已出面支持受害者,體育署也表示要積極偵辦打擊不法,這些作為我相當肯定。
但這仍不夠,我們仍接到有選手十分擔心,害怕自己會因「名譽受損」、「有損國譽」、「不自愛」等檢討被害人的汙名化攻擊,而被剝奪培訓及出賽資格。
#運動選手參賽權益要保障
#體育署和體協應做選手的後盾
受害的體育選手們之所以不敢求助或有各種擔憂,就是擔心影響自己的出賽權。
我認為這是因為體育署和體協對於性別平等意識及性私密是屬於個人隱私的概念並不清楚,把體育選手們的性私密及私生活和運動表現或參賽權綁在一起。
但體育署、各體協該關注體育選手們的是運動表現,而不是性私密和私生活。
因此,我直接要求體育署應更積極作為,不可因選手未違法的私生活影響其就學、培訓、參賽等權益,體育署和各項運動協會應更加站出來保護選手,成為運動選手的後盾。
我並要求體育署應該要從自身開始加強性平教育,唯有體育署自己具備足夠的性平意識,才能去落實各運動協會的性平教育及性平機制。
面對我提的 #體育及性別平等 這個重大議題,體育署主秘現場承諾我,將會從體育署內部開始確實檢討,後續改善各運動協會的性平教育及性平機制,並於兩個月交給我一份檢討報告。
期許體育署這次的檢討會是一個 #真正改變的開始,後續我會持續監督,務必更加保障體育領域的性別平等以及選手權益,#讓體育署和運動協真的成為選手後盾。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最後,我真的很希望大家能意識到,這起案件並非單一個案,對於這類惡質的犯罪,我除了在立法院內推動儘速設立相關防制專法外,我也希望大家以行動進行抵制,不要去消費也不要轉傳。
同時,也希望大家可以幫忙藉這機會推動性平教育,跟身旁的人們說明,這些受害人所做的性相關的行為,本身並沒有錯、因為那就是自然生活中的一部分;有錯的是那些惡意騙取、偷拍的犯罪者。
我們該做的不是去指責受害者,不是在受害者傷口上灑鹽地「求上車」或批評「愛玩活該」,而是要和受害者真的站在一起,一起對抗這種性暴力。如果你也不希望成為受害者,就請你也不要成為共同傷害的一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