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清流
#政商裙帶關係
這是在恐嚇誰呢?
礦業權者一路走來始終靠著「特權」在保護過關的,
不是嗎?
依據阿貴的說法,
「原本台泥旗下金昌石礦也認為應該做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報告書送到環保署,
#反而是環保署當時有官員放水讓金昌石礦不用做。
李署長與我在任時,收到公民團體的公民告知書,我詳細了解狀況後,認為已逾3年,應該要做,
#就下行政處分命金昌石礦做。同時還修法刪除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喪權條文。
台泥不服,提出訴願,
#行政院撤銷我們命金昌石礦要做環現差的處分;
#換公民團體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同應該要補做,所以判決撤銷行政院訴願決定。
………雙方纏訟多時,高等行政法去年判決撤銷訴願決定,也就是台泥應補送環現差報告。」
第一次是靠當時國民黨環保署護航免做「環現差」,
第二次是靠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撤銷李應元詹順貴要求應補做「環現差」的處分而免做,
#最後是行政法院撤銷行政院訴願委員會的決定,一定要補做「環現差」。
一路走來,始終有人在護航,
司法判決以後要求遵循法律做「環現差」而已,
竟然有這一種「恐嚇人民,水泥供應會出問題」的新聞。
有力人士果然真有力。
之前阿貴臉書公開寫過,
「#行政院高層某大政委把他找去他辦公室,
#金昌的老闆與集團法務長已經等在那裡,
#公然關說要詹順貴撤回要求做環現差的公文,
#詹順貴拒絕。」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682838198817009&id=616591072108389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5年12月反空污遊行,3位副總統候選人皆承諾當選後逐步淘汰燃煤電廠,但上週(3/15)環保署卻通過深澳燃煤電廠環差案。 延續上週質詢,我質疑環保署為何以12年前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幽靈電廠」環評做為比較基準?為何不重新辦理環評?環保署李應元署長於備詢時承認存有重辦環評之解釋空間。 今日質詢重...
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 在 林淑芬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政商裙帶關係
這是在恐嚇誰呢?
礦業權者一路走來始終靠著「特權」在保護過關的,
不是嗎?
依據阿貴的說法,
「原本台泥旗下金昌石礦也認為應該做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報告書送到環保署,
#反而是環保署當時有官員放水讓金昌石礦不用做。
李署長與我在任時,收到公民團體的公民告知書,我詳細了解狀況後,認為已逾3年,應該要做,
#就下行政處分命金昌石礦做。同時還修法刪除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喪權條文。
台泥不服,提出訴願,
#行政院撤銷我們命金昌石礦要做環現差的處分;
#換公民團體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同應該要補做,所以判決撤銷行政院訴願決定。
………雙方纏訟多時,高等行政法去年判決撤銷訴願決定,也就是台泥應補送環現差報告。」
第一次是靠當時國民黨環保署護航免做「環現差」,
第二次是靠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撤銷李應元詹順貴要求應補做「環現差」的處分而免做,
#最後是行政法院撤銷行政院訴願委員會的決定,一定要補做「環現差」。
一路走來,始終有人在護航,
司法判決以後要求遵循法律做「環現差」而已,
竟然有這一種「恐嚇人民,水泥供應會出問題」的新聞。
有力人士果然真有力。
之前阿貴臉書公開寫過,
「#行政院高層某大政委把他找去他辦公室,
#金昌的老闆與集團法務長已經等在那裡,
#公然關說要詹順貴撤回要求做環現差的公文,
#詹順貴拒絕。」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682838198817009&id=616591072108389
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 在 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陽明山 #保變住六之六,應重辦環評!
不可漠視環境與居民安全!
「陽明山保變住六之六」開發案的環評在1996年通過,當時是為了解決人口暴增問題,才提出要讓保護區變住宅區。但此開發案二十多年來 #爭議不斷,包含變更挖填土方、污水處理方式等,都引起居民對安全的疑慮。
去年我已在民政部門、工務部門提出質詢,總質詢時也直接當面質疑柯市長,要求市長落實依法行政。昨日環保局討論是否重啟「陽明山保變住六之六」環評,我也到會議現場提出我的質疑。
1️⃣ #未經核准擅自施作污水下水道管線,不應就地合法
開發單位在未審核通過污水管線工程設計書圖的情況下,擅自施工,在我質詢時沒有一個單位敢出面回應。雖然之後環保局已針對開發單位擅自施工、超挖土石開罰;但針對違法偷跑的行為,市府應該依據環評法第23條的規定,命令其恢復原狀、甚至廢止原先許可,不能因為已經施作完成、 #罰完錢就直接就地合法。
2️⃣ #土石方量問題未解,應重辦環評、徹底檢討
2014年環評會要求開發單位重辦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雖然開發單位在2017年重新提送報告,但最關鍵的土石方量問題卻無法完整釐清,仍有加重影響環境之虞,遭環保局退回,截至目前為止尚未再次提送。
可見對於 #不利環境品質維護及水土保持的問題,開發單位並 #沒有找到解決方案,問題也比想像中還嚴重,實在是有必要重辦環評,針對各項環境衝擊疑慮及爭議事項來做整體檢討。
3️⃣ #污水處理方式與原環評書不符
開發單位依原環評書,須自行設置污水處理廠;如今卻因為污水處理廠原定位置坡度超過30度而無法興建,重劃會打算變更規畫將污水管線改以接公共污水管線的方式辦理,這個變更可能加重影響範圍內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難以維護環境品質,應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4、5款就變更部分重辦環評。
4️⃣ #24年前通過環評卻仍問題不斷,應做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環評1996年通過,#距今已24年,很多時空環境甚至法令都已經有所變化。包含挖填土方問題、污水下水道違法施工問題、聯外排水增加環境衝擊問題、重劃區內土地坡度超過30度問題以及未來開發後對於陽明山交通影響的問題,全部都需要仔細的檢討和審視。我希望環評會委員,依據環評法第18條,要求「保變住六之六」這個開發案做成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針對上述的各項問題一一攤開來做研究,看看是否有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一次徹底地把所有爭議來做釐清,如果有不良影響,就應該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來解決,#讓當地居民的生命財產可以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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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質詢:
2019/10/17工務部門質詢
http://bit.ly/2Q9ZnVD
2019/11/8質詢柯文哲市長
http://bit.ly/2IHft4V
🔸相關新聞:
聯合|陽明山保變住六之六 重啟環評與否未定案
http://bit.ly/2Q9Cmlx
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5年12月反空污遊行,3位副總統候選人皆承諾當選後逐步淘汰燃煤電廠,但上週(3/15)環保署卻通過深澳燃煤電廠環差案。
延續上週質詢,我質疑環保署為何以12年前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幽靈電廠」環評做為比較基準?為何不重新辦理環評?環保署李應元署長於備詢時承認存有重辦環評之解釋空間。
今日質詢重點:
1.根據環保署預告《環評法》第31條修正條文草案所採取政策立場與精神,針對深澳電廠擴建案,不是更應該重新辦理環評?
2.2007年通過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之環評處分,不僅「與現今時空環境不同」、「當時PM2.5根本還未納入管制」,難道不能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四款由原處分機關依法廢止?
3..環保署主張2010年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已動工」,但根據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每月公開資料,開工日期一延再延,開工僅拆除舊有電廠,完全不符環保署認定動工是以「是否進行實質動工為判定標準」之函釋。
4.依照《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5、6款規定,對環境品質有不利影響或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時,環保署可要求開發單位重辦環評,而深澳電廠擴建案事實上對環境存有不利影響的。即使環保署認定於有加重影響之虞時,才有要求重辦環評的空間,但事實上該案有「新增卸煤碼頭」及「增加防波堤」項目,確對深澳灣內原生物生存條件及組成有加重影響之虞,且諸多環評委員亦建議應重辦環評。
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深澳燃煤電廠環差案,昨晚以環保署副署長一票之差通過。我質疑環保署為何要拿12年前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幽靈電廠」環評做為比較基準?除了時空環境截然不同,當時PM2.5甚至都未納入管制,環保署為何不重新辦理環評?
環保署李應元署長表示「我們要守法」,根據《環評法施行細則》依法不能重做環評。
令人困惑的是,依照署長的標準,難道昨晚深澳電廠環差案中,投下反對票要求重做環評的8名環評委員都已違法?依照《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情形,難道完全沒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的依據,為什麼本案不能重新辦理環評?
此時,李應元署長突然又改口,承認法條存有解釋空間,也可以重新辦理環評。
更令人難以理解的是,環境保護與保護居民身體健康本應環保署職責所在,對此,環保署在法條解釋空間所採立場,不是更應該要求重新辦理環評,以釐清深澳電廠擴建案對於當地環境與居民的健康安全與衝擊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