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爆!!
#彰化縣衛生局葉局長擔任理事長
#公務員擔任理事
#葉局長的學會團體會員有25個衛生所
#廉能政府應高標看待
#公部門應利益迴避
#這種吃相?!
這兩天討論很多的「社團法人台灣篩檢學會」:
①不僅由 #利益相關的 #彰化縣衛生局局長 葉彥伯 擔任理事長;
②今年5月新選出來的理事裡,還有同樣是利益相關的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科長 和多位 #彰化縣衛生局員工。
③而且總共32個團體會員裡,有25個同樣是利益相關的 #彰化縣衛生所 (大家應該都知道衛生局管衛生所吧),每個衛生所每年須繳交2000元會費,代表彰化縣每年光衛生所交的錢就可以貢獻該學會 #5萬元 收入。
經過我辦公室初步研究,以上有關 #利益迴避 相關規範,應該是規範在「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裡。
一個非營利組織和 #利益相關的 公部門和公務員之間:
①理事長可以由利益相關機關首長擔任嗎?
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就可以!
②理事可以由利益相關機關公務人員擔任嗎?
經服務機關許可,就可以!
③團體會員可以是公部門單位嗎?而且還是最基層的單位,一個地方政府一次25個單位成為會員。
可以!預算還可以編列會費。
我發現,「公務員服務法」85年修正時,對於 #公務員 參與 #非營利組織 的規範很寬鬆,判斷重點在於公務員擔任非營利組織是不是 #無給職,只要是無給職就OK。
我非常同意,公務員也有權利行使身為公民的權利,自由參與非營利組織。但是現今的非營利組織,很多已是時常在承接政府補助案、委辦案的合作夥伴,因此公務員參與 #利益相關的 非營利組織,應該有一套規則,才能確實 #利益迴避。
另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裡的 #公職人員 指的是總統、副總統、機關首長、司法官等握有極大權力的職務。但是目前他們 #完全可以 擔任營利、非營利法人及非法人團體的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等。就算他們任職團體來領政府補助或政府標案,只要是依政府採購法或法令規定公平競爭方式等也就 #完全沒問題。
所以呢,由某局長擔任理事長的學會,如果來投標該局的標案並且得標,現在也是完全沒問題的!
我想大概是因為目前法規如此,所以篩檢學會能明著跟彰化縣衛生局 #從局長到基層衛生所 都有密切關係。
公部門的廉能需要所有公職人員和公務員一同維護,後續我將會來研究相關議題,提案修正「公務員服務法」以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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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具體實踐】
嗨~大家晚安。今天想要來分享公司法最最重要(沒有之一)的架構,公司治理的具體實踐。每年到了這個時期,這個專頁都會加入一些心血,無論目標是法研、司律,甚至是在學學生。只要你想學好公司法,就得完全掌握的一個公司治理的架構。但這些學校有教過嗎?我敢說99%有教過,只是同學把它當成打高空的開場白自動忽略掉而已。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極高,幾乎可以左右你學習成效的八成之多,既然如此,你還要繼續忽視它嗎?為了喚醒大家的記憶,讓我來說一個故事吧:
【情境一:決策權】:假如有兩百位我們專頁的頭號粉絲想要一起開公司創業,共同經營「執事咖啡廳」,每人出資五千元,好不容易集資一百萬後才發現百廢待舉。要去物色場地、裝潢、設計菜單、餐點製作、物色員工、員工訓練、行銷宣傳、記帳、法令遵循等。偏偏我們的股東們都是法律系畢業,大多沒有上述專業,即使略懂的人也因為要準備考試,無暇分心這些事務,那麼該怎麼辦呢?
→解決方案:把公司的經營權限交給「有經營專業」且「有空閒時間」的人來負責,股東們自己可以去做自己想要做的事情,無須被迫花費時間精力來管理公司,此即「經營與所有分離」的由來。於股份有限公司的架構下,經營與所有分離的精神就是,將決策權限賦予董事會。換句話說,把決策權賦予董事這件事情,本質上是對股東好的事情,所以不要對董事會享有決策權這件事有所敵視。給予董事會充分的決策權限有助於解放股東的時間精力,也有助於公司經營效率。
【情境二:監督權】:承上,因為粉專的頭號粉絲們忙著準備考試,想請賴川、祁明、高宇及小編幫忙經營。因此就由祁明老師負責公司設立與法令遵循,賴川老師負責與房東、廠商員工簽約,高宇老師負責人事與經營,小編A負責所有行銷宣傳事宜。如果小編時常趁其他董事不在店裡時,擅自挪用店內食材招待朋友,那該怎麼辦?
→解決方案: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設置監察人來監督董事,避免董事違反受託義務而侵害股東之權益。然而監督制度的有效性,來自於監察人的超然獨立,如果監察人與董事過從甚密,則很難發揮監督功能。至於球員兼裁判的情況更是不應允許。
【情境三:受託義務】:承上,針對壞蛋小編的所作所為,監察人應該拿什麼標準來監察?而壞蛋小編又應該拿什麼樣的標準來自律?
→小結:若上述標準過於嚴格,就沒有人願意擔任董事,那麼股東就必須放下自己手邊的工作(比如準備考試),自己來經營公司,如此一來就會影響股東自己的人生規劃,也未必是好事。反之,若上述標準過於寬鬆,則董事就很容易自肥或怠惰,如此將會扼殺民眾投資股票的誘因。因此,受託義務必須要寬嚴適中才行。
總之,公司法的核心架構在於,透過將決策權劃歸董事,課與受託義務後,再由監察人加以監督,三者缺一不可。如此,方能達成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標。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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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新聞前陣子鬧得挺大的。「內線交易」大家都知道是不對的事情,但你了解什麼叫「內線交易」嗎?
🎸內線交易在管什麼?
股票市場(及其他有價證券)是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大家根據自己的喜好、投資判斷來下手,這是基本規則。
但,如果你的投資判斷是來自於「內線消息」,這樣就變得不公平,你賺到錢不是因為你懂得投資,只是因為你比別人「早知道」。
假設蘋果公司未來要跟某個國內廠商簽訂合作契約,可以想像消息一釋出,股票會大漲。如果該廠商員工在消息釋出前就買進股票,他不就大賺一筆,得來全不費工夫?
這種破壞股票市場公平競爭的手段,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稱作「內線交易」並且禁止。
🎸內線交易-人事時地物
內線交易的規定,可以分成人事時地物來看。如果你具備這幾個要件,你就要小心了,別見獵心喜就進場,有可能構成內線交易而犯法:
1⃣人的要件-內部人
如果你的職位是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過10%的大股東,這些有能力得知重要消息的內部人士,或是因為工作而得知(例如協助公司處理事務的外部律師、會計師),就有可能構成內線交易。
2⃣事的要件-重大消息
並不是所有內線消息都會讓內部人構成內線交易,必須具有「重大影響股價」的消息,才會讓內部人被處罰。例如,你得知公司最近要做裝潢整理辦公室,就不算重大消息;反過來說,公司併購案、業務變更、企業轉型等等,這種會影響股價以及投資人判斷的事情,就算重大消息。
3⃣時的要件-十八小時
內線交易要禁止,就是不希望有人在消息釋出前「偷跑」,破壞競爭。
因此,如果你是內部人,又得知內部消息,你最快最快也得在消息公開18個小時以後,才能進場。如果你在公開前,或是公開後18小時內就等不及進場,就可能構成內線交易。
4⃣地的要件-上市上櫃
內線交易禁止的範圍在於「公開市場,公平競爭」。
因此,只有上市上櫃的投資標的會有內線交易問題,如果是非上市上櫃就沒有。
5⃣物的要件-股票、類似股票、公司債
股票只是我們最常見的投資標的,不是唯一。
如果你具有上面的人事時地條件,而交易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例如可轉換公司債、認股權憑證等),或是公司債,都有可能構成內線交易。
🎸為什麼新聞中,偷聽也會構成內線交易?
雖然新聞中那位偷聽的先生不是公司內部人,但「從內部人聽來重大消息」而去做內線交易,依照我國證券交易法是把你當成內部人來做相同處理,相當嚴格。
這種偷聽型的內線交易,倒也不是我國獨創,例如美國也會處罰的,只不過在美國法院比較難成立,我國法院則是著重證券交易市場的維護比較容易成立。
投資股票有賺有賠,除了購買前詳閱公開說明書,最重要的是弄懂法律。天上不會有掉下來的午餐,當你看到眼前有巨大的利益,請先退一步想想這是合法還是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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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先進
關於公司法第222條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這裡的其他職員是包含所有公司的員工嗎?
以下是我查到的解釋:
按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旨在
期望監察人能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而不得兼任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等職務,以杜流
弊。本條所稱之其他職員,係指除公司董事、經理人外,其他為公司服勞務之人,而該項
勞務須為監察權行使所及者始屬之
https://goo.gl/U9Fvtr
https://www.ptt.cc/bbs/tax/M.1094693701.A.D36.html
由於不具法律背景,不是很了解確切意義
尤其不明白「監察權行使所及者」的範圍
再麻煩各位先進解惑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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