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雇主有責任
#性侵害案件也準用
#事前預防事後補救
#有立委違法還企圖掩蓋
#主管機關也不清楚法規
我今天和 婦女救援基金會 、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 、 以及 勵馨基金會 The Garden of Hope Foundation,與性侵害被害人A小姐一同召開記者會。A小姐作為性侵害受害人,現身說法,當時遭遇立法委員服務處主任性侵,加害人雇主林奕華委員不但卸責還對媒體陳述不實訊息。而當A小姐向性騷擾防治主管機關申訴時,卻求助無門,被踢皮球。
婦女團體跟我,希望以實際案例指出,現行性侵害案件,雖然有法律規定 #雇主 和 #場所主人 有防治責任,但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家防中心對於這個規定 #幾乎完全不知道,因此會發生被害人欲申訴加害人雇主防治責任時 #求助無門處處碰壁 的情形。
#A小姐的案例
2019年4月28日立法委員林奕華服務處發生林姓主任性侵害志工的案件,台北地院今年8月依強制性交罪判林男有期徒刑3年10個月。
但性侵害事發之後,A小姐向加害人雇主林委員辦公室求助,沒有得到任何回應,林委員甚至直接切割表示加害人已離職,應該是想藉此規避雇主責任。但依據加害人的勞保資料顯示,案發當時加害人仍是由立法院人事處以委員助理身分投保中。
而後,A小姐又向臺北市家防中心、勞動局、社會局申訴雇主責任,也都被告知非其業務範圍而不受理。
長期關注婦女權益及性暴力議題的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及勵馨基金會今天都參與記者會,分別說明雇主不作為以及說謊切割對A小姐帶來嚴重的二次傷害、民意代表應知法並守法,就法律面解析雇主或場所主人應負性防治責任,並強調應儘速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以及加強被害人保護機制。(👉與會者的詳細發言,請點進圖片裡面閱讀)
#性騷擾防治雇主有責任
#性侵害案件也準用
《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的 #雇主或場所主人責任,指的是就算被害人不是自己公司的員工,但 #行為人的雇主 或 #發生事件的場所負責人,必須要維護場域安全,預防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或在事件發生後,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並採取措施以防範行為人再犯的可能。
這個雇主或場所主人的防治責任,雖然訂在性騷擾防治法內,但在第26條第1項有特別規定 #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
#地方政府不知道一般性騷擾也有雇主責任
#更不會知道性侵害案件也準用
#統計顯示被裁罰案件連續四年掛零
A小姐受害後,向雇主、家防中心、社會局申訴林委員的雇主責任都碰壁,顯示性騷擾防治法施行至今15年,卻仍落實不彰。
從事實上的統計數據來看,近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經地方政府裁罰性騷擾加害人的案件量及總金額持續增加(案件量從2016年的223案到2019年的408案;總金額從2016年的427萬到2019年的700萬)。但其中違反第7條違雇主或場所主人防治責任的裁罰件數連續四年掛零;可見實務上地方主管機關對雇主或場所主人的防治責任幾乎毫無認知。
當然也對於性侵害犯罪同時準用本條的規定更不熟悉,地方政府甚至連業務分工也搞不清楚。A小姐的案例發生後,臺北市社會局和家防中心先是雙方都說無法受理性侵害的雇主責任申訴,彼此推託;經過一再溝通後,才表示那就先送申訴案進來,市府內部會再協調看看這是家防中心或社會局應該受理的業務。
這是我今天記者會的重點,希望能夠呼籲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檢討法律機制的落實。警政及社政單位於接獲性騷擾或性侵害申訴時,應 #建立SOP,能夠連帶協助被害人,如有需要可以申訴雇主或場所主人應負之防治責任。
#台灣性暴力防治法制已施行23年
#觀念仍然不足 #機制尚未落實
#需要繼續努力
台灣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開始對性別暴力有一系列立法,至今已施行23年,但公部門對於性別暴力防治的權管責任卻仍然認知不足。
我會在立法院性平會內持續推動強化立法委員及團隊的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觀念及作為。並持續監督警政、司法、醫療等體系加強性別敏感度及被害人協助措施,包含各地方法院設置刑事性侵害專業法庭。最後,對於能補足性別暴力法制的最後一塊拼圖《跟蹤騷擾防治法》也會盡力加速立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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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的雇主責任有什麼不同?
(👉有一個比較圖表可以點進圖裡看哦)
性工法處理的是職場裡雙方都是公司成員的性騷擾案件,比如說雇主對員工、員工對員工,主管機關是勞動局處,最主要就是在處理雇主有沒有善盡防治責任,做出的行政罰也只會處罰雇主而不會處罰加害人。
所以大部分稍微瞭解性騷擾議題的,都會以為雇主責任只有在性工法裡面才有。
但其實不適用性工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性騷擾案件裡,也已經在性騷擾防治法訂有雇主或場所責任,比如說員工對客人、雙方互為陌生人的性騷擾事件發生,加害人的雇主或發生事件的場所負責人也有責任。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52的網紅鄭麗君,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現在大家擔憂故宮南院無法在年底如期試營運,故宮也向行政院人事處爭取人力,但卻將爭取來的人力借調到北院服務,且南院處更嚴重的不只是急需人力被借調問題,其中,鄭麗君發現在103年10月1日從秘書處主任調派南院副處長的王士聖,103年在嘉義的工作天數只有八天,於今年5月28日升任處長,從去年10月1日至今...
立法院人事處 在 鏡週刊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趙正宇:「真的⋯我跟陽明山(指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關說案)一點關係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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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人事處 在 李麗芬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暑假第一站,80位小委員來質詢!】
審107年度預算時,我認為立法院作為全國最高立法機關,負責立法、修法與監督,然而每年處理兒少相關法案及預算過程中,缺少兒少的參與且鮮有徵詢其意見的機會。因此,我提案要求立法院應該來思考如何提供兒少對重大議題或法案發聲的機制。
今天由立法院人事處主辦、立法院秘書處協辦「認識國會及兒童權利體驗活動」,讓臺北市立中正國民中學和新北市立永和國民中學的師生和家長到立法院參訪。此次的參訪有別以往,我和同學們進行了一場模擬委員會的詢答,由我擔任主席,特別邀請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高玉泉教授擔任官員,前來報告「兒童人權」事項,在場的學生都是委員,讓大家更認識國會程序的運作。
今日身為委員的同學們,紛紛踴躍地發言登記質詢、站上質詢台,詢問他們所關心的服儀、校規以及體罰問題。很高興聽到同學們勇於主張權利的想法,表現自身的權利意識,不但是一個稱職的「委員」,同時也將會是個成熟的「公民」。大人們則需要聆聽及尊重兒少的意識,我也會帶著學生們的聲音,督促政府更應時時刻刻來注意兒少人權的保護狀況。
立法院人事處 在 鄭麗君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現在大家擔憂故宮南院無法在年底如期試營運,故宮也向行政院人事處爭取人力,但卻將爭取來的人力借調到北院服務,且南院處更嚴重的不只是急需人力被借調問題,其中,鄭麗君發現在103年10月1日從秘書處主任調派南院副處長的王士聖,103年在嘉義的工作天數只有八天,於今年5月28日升任處長,從去年10月1日至今年9月17日(據資料),共上任352天,只有在嘉義上班46天;另外,院長於今7月1日將林天人研究員升任為南院副處長,鄭麗君發現居然只上班一天,況且林副處長因論文抄襲事件遭記大過處分,被解除科長職務,現居直升南院副處長,幾乎上班時間固定到故宮消合社喝咖啡。
鄭麗君還說,故宮到了今年10月才在故宮大門口豎立一面宣傳南院即將開幕的看板,結果根本看不出南院的設立地點。
鄭麗君指出,故宮今年1-8比去年同期,外籍旅客參觀人數衰退了22萬6986人,其中,中國團減少15萬937人,日本團減少2萬3592人,韓國團減少1萬5108人,東南亞團減少1萬626人,歐美團減少2458人,香港團減少2萬4266人;但就觀光局統計資料,來台旅客同期比較,陸客增加14萬9225人,港澳旅客增加5萬9271人,韓國旅客增加7萬9835人,東南亞旅客增加7269人,歐美旅客增加14萬9440人;因此,兩個數據相比較,故宮外籍訪客全面衰退與整體來台觀光大環境無關,顯然是故宮經營發生問題,鄭麗君認為應該是參觀品質與策展品質逐漸下降,各國旅客越來越不喜歡去故宮,這是一個很大的警訊,院長應該著實檢討。
立法院人事處 在 管碧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管碧玲於教育文化委員會質詢時,首先呼應何欣純委員,衛福部預告將成立「食安守護聯盟」,竟要大學生執行稽查,實在無稽。首先稽查有安全上的顧慮,再者公權力不可由公讀生代行。管碧玲強力譴責衛生署缺乏基本法律素養、完全不了解執行業務本質。教育部蔣偉寧部長認同學生不宜上第一線查緝,已和食藥署連繫協調。今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管碧玲提修之學位授予法,明定論文代寫廣告與代寫論文者可處予20萬至100萬元罰款,但教育部至今未訂出裁罰標準、也一件未罰。管碧玲體恤部裡新增取締裁罰業務辛勞,但共勉部長和在場37國立大學校長,一起為台灣高等教育把關。管碧玲另外指出,多元教師型態進入高等教育,高教教師有僅能領鐘點費、無聘書僅有兼任聘函、無法按月領薪、教師資格無法送審之種種亂象;部長正面回應,承認這是結構問題,先以提高鐘點費治標,另以專案專任方式增加就業機會。最後,根據「公立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大學附設醫院淨營餘高達80%可提撥作為醫師獎勵金,如此高額獎勵金表示其為薪資結構的一部分,需在制度面排除人治色彩;蔣部長承諾將責成高教司及人事處,規範績效之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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