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今天來跟大家說說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 是檢察官犯罪偵查的一種結果,被告拿到笑嗨嗨,告訴人氣得牙癢癢!
不過拿到不起訴處分也不要太悲傷,因為可能還有民事求償可以走,刑事案件不起訴,不等於民事求償也可以逃得過喔!
最高法院有一個判例就是這樣說,#不起訴處分沒有拘束民事訴訟的效力,就算民事判決的結果跟刑事不同,民刑事各自獨立,因此不是說民事案件結果跟刑事不同就是不對的唷~
完整內容就滑下去看看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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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30號判例
按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又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為與刑事判決相異之認定,不得謂為違法。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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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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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法則判例 在 元毓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1. 針對民事與行政訴訟的舉證,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承認「區塊鏈」的證據能力。
2. 此疑問係由中國第一個互連網法院於六月的著作權侵權案中,裁定接受「區塊鏈」可被提出為證據之一。
3. 當然,真實性還是要受到檢驗的。
quote:"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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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教室]
「證據能力」係指一個東西或記錄可否作為「法庭所承認的證據」。如不具備證據能力,則不管內容怎樣,法庭都不予承認也不接受。
根據大法官解釋582號,大概要符合:「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符合法定程式」、「未受法律之禁止或排除」幾個條件。
「證據力」則是指證據在法官心中說服力之多寡。根據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595判例,主要是由法官依據經驗法則自由判斷。但依然受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與47條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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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咦?那位宣稱中國落後如泰國,軟硬體各方面都遠遠不如台灣的1/20的綠蠢哪去啦?(內人表示:嫌太蠢封鎖了 XD )
https://www.blocktempo.com/chinas-supreme-court-recognizes…/
經驗法則判例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贏家,其實沒有贏那麼多!>
有一次跟一家公司的總經理談完公事後一起吃飯,
這家公司是蘋果(Apple)的供應商,
吃飯時談到一些產業界的事情,
也談到跟WALMART交手的經驗,聊得蠻高興的,
提到公司產品時,
總經理說:
"因為品質是業界最佳,所以我們的價格是一般廠商的兩到三倍~"
這時K埋頭吃飯頭也沒抬的說:
"但你們的產品只要比第二名好5%就夠了!"
總經理突然沉默,
K把頭抬起來時,
總經理說:
"我跟這麼多人聊過天,你是第一個點出這個奧秘的人~"
我認為,這是贏家通吃的年代,
以運動為例,
相關運動代言通常只會找奧運金牌,不會找奧運銀牌~
(至於自己國家的產品找自己國家的選手代言,那是另一個考量~)
世界一百公尺記錄保持人Bolt的記錄是9秒58,
台灣一百公尺記錄是楊俊瀚前幾天世大運跑出來的10秒20,
相差不到一秒,但相關代言商機,是天與地的差別~
好產品跟一般產品的差異,其實只差一點點,
但是好產品就是可以拿到兩三倍甚至更高的價錢,
一般產品只能在紅海中跟別人比價,壓低價錢,砍成本~
那贏家是怎麼贏的勒?
一般人對於複利這個名詞應該不陌生,
但大多僅止於錢的部分,
特別是鼓吹投資的文章,一定會提到複利的力量,
但k今天要講的,是工作上也有所謂複利的力量~
舉個例子吧,
K之前工作地點附近有一家阜杭豆漿,
每次去都人山人海,排隊排到一樓~
(要不是每次都要排這麼久,k應該會更常去~)
而阜杭豆漿斜對面就有一家永和豆漿,蠻大間的,
但顧客總是小貓兩三隻,
k有一次不耐久候,跑到對面吃,
吃完覺得,果然還是阜杭豆漿比較好吃(一點點)~
為什麼一樣的豆漿店,
賣的東西都是填飽肚子的,價格也沒有什麼差異,
生意卻差這麼多?
我認為,
關鍵在於產品(廢話!),
而關鍵中的關鍵,在於複利的力量~
一個簡單的產品(比如:阜杭豆漿的厚餅加蛋),
原料的採購,是一個大關卡,
如果有5種材料要採購,這大關卡裡面就有5個小關卡,
買來之後,要加工,這又是另一個大關卡,
如果加工裡有5道工序(發麵,擀麵,灑芝麻,加熱,煎蛋),
這個大關卡裡又有5個小關卡,
則從材料到半成品到成品,總共有10道關卡,
只要每道小關卡比別人好上1%,
經過複利的計算,
成品的品質
就是一般產品的1.10462212541倍(1.01的十次方)
阜杭豆漿的產品,其實只比別家產品優秀1成,
但因為夠好(甚至是業界第一名),
卻可以收取高一點的價錢,
甚至就算貴一點,市場還是供不應求~
另外籃球大帝Micheal Jordan,
難道他的每一個動作都比一般NBA選手厲害很多嗎?
我認為,MJ跟其他球員的差別沒那麼大,
他只要每個動作(運球,傳球,投籃,抄截,搶籃板,防守)
都比其他NBA選手厲害一點點就夠了,
一場比賽下來,在上場時間(35分鐘左右)內,
Jordan可能要做一百個動作or判斷,
只要每一個判斷及動作,Jordan都比別的選手好1%,
切入快半步,傳球快半秒,
早0.01秒察覺對手傳球路線並加以抄截~
1.01的100次方是2.70481382942,
一場比賽下來,你會覺得MJ的身影是如此巨大,
滿場飛奔,到處都有他的影響力!
他只要每個地方比其他選手好上一點點,就夠了~
但基於贏家通吃法則,
全世界的最大最有錢的廠商,
大多會奉上鈔票,希望Jordan可以代言,
而那些比他差一點點的選手,只能領取NBA的薪水~
而SBL的選手,即便只比NBA選手差5%~10%,
領的錢又更少勒~
複利的力量可以適用在每個行業,
以律師業為例,
打官司會有幾道程序,
通常要開庭兩三次甚至四五次,
書狀也要寫兩三份甚至更多,
開庭時要發言幾次,向法官表示意見,
這其中的每個環節(通常超過10個),
都是說服法官的過程~
而優秀的律師在每個環節的處理,
就是硬比一般律師好一點,
差距不用多,每一個小環節都好上3%,那就夠了,
如果前後有十個環節,1.03的十次方,就是1.34391637934,
那勝訴機率就是會比原先(不扣分也不加分的狀態)高出1/3,
我想很多人會為了這樣的勝算提高,多花一點錢~
至於想要DIY的一般民眾,表現不用差太多
每個程序(不管是開庭表現及發言,或書狀內容),效果差個5%,
經過十道程序,0.95的十次方,就是0.59873693923,
勝算硬生生只剩下六成不到~
(如果案件本身的體質勝算是6成,
被自己這樣一搞,只剩下3成6~)
你說律師有什麼了不起?
他只是去開庭,開完庭寫狀,就這樣,
但效果的差別(一般人 VS 律師 VS 優秀律師),
其實還是有的,
只是大家沒有意識到而已~
上面的內容(複利計算)看似簡單,
反正用計算機按一按就有了,
其實勒,
最難的是:"每一個步驟都比別人多努力1%"~
要比別人多1%有多難?
Jordan要透過千萬次的投籃練習,
他比賽時展現出來的看似寫意率性的投籃,
其實都是苦練的結果!
Bolt要練習千萬次起跑,以減少0.01秒~
以一個律師而言,我不知道別人是怎麼達成的,
但對我而言,
比別的律師多1%,
意謂著:閱覽一疊厚厚的文件,多研究幾個小時,
(也許是病歷,也許是工程單據,也許是財務報表,也許是簽呈)
意謂著:一連串枯乏瑣碎的數據比對,
意謂著:不間斷的查閱相關法規及判例,
意謂著:一個加班的夜晚~
(客戶上床睡覺時,你還在弄他的東西,但客戶不知道~)
郭台銘說:"魔鬼就在細節裡",K非常同意這句話,
特別是最近幾個官司,
案件先天都是劣勢,
都是接辦後抓到文件細節,才扭轉回來反敗為勝的,
這是一點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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