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委員會 周年 學者呼籲平反兩公約重大指標案件
http://n.yam.com/Article/20210811568696
太極門案義務辯護律師蔣瑞琴指出,發生於1996年的太極門案是無中生有案件,檢察官侯寬仁違法濫權起訴,衍生冤稅案件。2007年 #最高法院 判決確定無罪、無欠稅,敬師禮是贈與,沒有營業行為,國稅局就應依判決立即撤銷稅單,卻違反法治。而且於2010年立法院公聽會,#財政部 承諾撤回強制執行,並在 #兩個月內 解決太極門稅案,少數不肖官員一再違背承諾,不只長期 #違法查封 太極門資產,甚至將太極門修行道場預定地違法拍賣,收歸國有。所有道館均是太極門師徒傳道、修煉之場所,相當於教會禮拜之場所、用地,依據《#強制執行法》第53條、113條,不得為查封及拍賣之對象,嚴重侵害人民信仰自由。
蔣瑞琴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憲法第13條與第15條明訂,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精神,國家應以最大的自我克制力,在法律規範上,盡量讓宗教行為自由,讓文化團體生活受到國家法律的最少限制。
同時也有8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影片內容:蘇炳坤的義務辯護人尤伯祥,肯定檢察官將對蘇炳坤做無罪論告。詳細內容請看: https://pnn.pts.org.tw/app/type/detail/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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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寬仁的違失令太極門弟子感到憤怒,不少法律界人士也深覺不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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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寬仁 #太極門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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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辯護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侯寬仁 #檢察官 在民國85年時任 #台北地檢署 檢察官時,偵辦了 #太極門案件,其偵辦過程經監察院調查結果,匡列出了多達八項的 #重大違法,太極門案經過了十年七個月,由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無税確定,但其案所衍生的稅案,卻持續至今即將25年,25年的時間足以讓一個人從結婚到生子,人民的青春歲月被耗在一個 #違法濫權 的檢察官身上!
👉這樣的檢察官早該接受懲處,但卻因為超過懲戒十年的時效逃過懲,這樣恐怖的 #恐龍檢察官 居然還在上個月要出來選檢察長?幸好沒有當上,不然還要有多少人民受苦了!
義務辯護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影片內容:蘇炳坤的義務辯護人尤伯祥,肯定檢察官將對蘇炳坤做無罪論告。詳細內容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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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辯護 在 [閒聊] 司法院預計就刑事強制辯護案件採分流制- 看板Lawyer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道長好,小弟是全聯會法扶委員會的委員。
法扶委員會在7月27日有開會,謹依個人的理解簡要報告如下:
會中主委提及:司法院有意改變目前刑事強制辯護案件若被告不自聘律師時,
多指派法扶律師為辯護人之情形(原因可能為:法扶案件量不斷成長,預算也
隨之上升;另最近有指摘法扶制度遭濫用,違背初衷)。方式則為:
1、回復以有無資力作為是否指派法扶律師之標準。←預計把104年7月1日修正之法扶
法第5條第4項第1款和第13條再修回來。
2、無資力被告之強制辯護案件,仍指派法扶律師協助;有資力被告之強制辯護案件,
則由義務辯護律師(義辯)或公設辯護人(公辯)處理。
3、因義辯目前是由各地方公會發文請有意願的律師報名報冊後送交當地法院,而實務
運作上法院認為無法像法扶般便利(接獲要求時,法扶會用電話秘書洽詢至有律師
願意接案為止),故若義辯制度今後仍無法充分配合法院的需求時,有可能會多
招考公辯來應對。
4、基上,如果司法院上開政策已成形,當務之急即是檢視目前的義辯制度有無修正
之必要及如何修正(因為羈押強制辯護新制即將施行),對此委員會應還會召開
會議討論。←據說台北地院已與北律開過會了。
5、不過司法院已在106年7月6日公布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107年1月1日
生效),規定義辯的酬金在羈押辯護為2千至1萬2千元,一審級為1萬8千至2萬3
千元(得酌增1千至1萬元),雖目前義辯不用負擔閱卷費用,但至少我個人認為
太低。由於此問題亦與部分有資力的被告卻不願自聘律師有關,故會中有討論:
(1)建議強制辯護案件送至法院時,請法院直接從稅務電子閘門調閱被告之財稅
資料,判斷其有無資力,如有資力,請承審法院勸告被告自聘律師;甚至修法
讓法院得下裁定要求被告自聘律師,否則若指定義辯時,未來仍需負擔義辯
酬金,裁定並得為執行名義以便由扣案金錢或物中取償。←不讓有資力負擔
律師費的被告任意使用義辯(但執行徹底的話,就無義辯存在的必要了?)
(2)是否以實證研究方式調查律師處理刑事案件的「成本」及「利潤」數據,在
義辯可以不賺錢但至少要打平成本的前提下,如果成本顯然高過酬金額,則
設法說服司法院調整上開要求的酬金額(呃,其實對法扶是不是也應該這樣…
),以增加律師辦理義辯案件的動機及榮譽感並顧及品質(目前仍有單純以
法官檢察官月薪除以案件數而認為律師酬金不低者)。
以上都只是個人參加會議後的理解並向各位道長報告,仍應以委員會的書面記錄
為準。如對有疑問或建議也歡迎提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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