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一定要入獄嗎? 』
觸犯刑事法律理應為自己行為負責,但是否犯罪就一定得入獄坐牢?
常在新聞看到檢察官或法官做出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又是什麼意思?
對此,犯某些微罪,立法者為使犯罪人能改過自新,便設計一些刑事政策,使其不一定須入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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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
如果觸犯的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認為合適,就可以給予「緩起訴處分」。也就是暫時不會起訴他,若經一段時間未再犯罪或有其他撤銷的情形,他原來所犯的罪就不再受到處罰。
通常檢察官的附加條件是 #向國庫繳納處分金 #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
#緩刑
即是犯罪人已被法官判刑,但暫時不須執行,如果在這段緩刑期間經過後沒有被撤銷,就不用服刑了。
通常法官的附加條件也是 #向國庫繳納處分金 #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
#易科罰金
若符合某些條件(#輕罪)及在法律規定的刑度之下(#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即可改成向國庫繳錢代替坐牢。
#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即是指若被宣判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者,可以做無酬勞的勞動服務,來代替之。內容包括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無酬且符合公共利益之勞動或服務。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意思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近期刑訴判決 | 搜索之法理、另案扣押、同意搜索 】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1、
搜索為刑事訴訟蒐證之手段,常伴隨著對人民財產之扣押,因而涉及隱私權、財產權、居住權等基本權的干預。搜索與否,職司刑事偵查之公務員每須面臨蒐證必要性與上開基本權保障的兩難抉擇,考量委諸此等實施公權力人員自為決定,難以避免角色上之衝突,為杜絕球員兼裁判之疑慮,故刑事訴訟法第128條採「法官保留」原則,明定搜索須由法官簽發搜索票,並應載明搜索之對象、處所及應扣押物等,以監督、限制搜索範圍及扣押標的,其旨在藉助法院以第三人中立、公正之立場進行審查,俾節制濫權,以落實保障人民上開基本權。
2、
同法第152條雖為使執行搜索之公務員對於職權行使過程中所發現之他案證據,得掌握調查取得證據之先機,當場及時予以扣押,期有助於該他案發現真實,而規定「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即學理上所謂「另案扣押」;此等扣押,不須就該他案證據重新聲請法官審核、簽發搜索票,性質上屬無票搜索之一種,乃「法官保留」原則之例外。此規定就另案扣押,固僅設有須於合法之有票或無票搜索過程中執行之外部界限,然為符合上開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精神,解釋上,所扣押之另案證據,一則必須係於合法搜索過程中,毋庸另啟搜索行為,即自然地為執行人員視線所及,而一目瞭然即可發現者,英美法謂之為「一目瞭然」法則
①於未偏離原程序之常軌中併予扣押此等證據,因較諸原搜索行為,並未擴大或加深對受搜索人隱私之干預,自可毋庸重為司法審查。
②該另案證據須出乎執行人員之預期,而於合法搜索過程中,經執行人員無意間偶然意外發現者,對此等證據之扣押,因須臨時應變、當場及時為之而具有急迫性,事實上即無聲請並等待法官另簽發搜索票之餘裕,容許其無票搜索,始符合另案扣押制度設計之本旨。
至於搜索人員原有預見可能發現之另案證據,對之扣押,並不具有急迫性,自仍應先經法院審查,迨取得搜索票後,始據以扣押,以符合法官保留原則,防免執法偵查人員得規避司法審查,持憑一張搜索票,即藉機濫行搜索、扣押,侵害人民財產權。唯有如此理解,才能進一步落實憲法對干預人民基本權須踐行正當程序之要求。
3、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前段規定: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是同意搜索之合法性,係立基於受搜索人明知有權拒絕搜索,卻仍本於自由意志,願意放棄憲法所保障之隱私權、財產權、居住權等基本權,接受搜索。受搜索人之同意,既為搜索合法之最重要前提,搜索之進行,自須於獲得受搜索人同意後,始得為之,範圍及期間長短,亦取決於受搜索人之意思。因此,受搜索人得隨時撤回其同意,固不待言;撤回之方式,明示及舉凡得使搜索人員瞭解、知悉其意思內容之一切非明示表示,皆無不可;撤回時,搜索應即停止,縱因正發現可疑跡證,而有繼續搜索或即時扣押之必要,亦僅於有其他合法途徑,例如:緊急搜索、本案附帶扣押或另案扣押等可資遵循時,始得為之。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近期刑訴判決01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意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種大麻製毒,大法官:「罰太重」】
什麼?究竟發生什麼事情讓大法官解釋跟「大麻」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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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我們先來看看今天產生爭議的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什麼意思呢?
按照這個規定,如果你為了製造毒品種大麻,可以判至少 5 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這代表著,不管你種多種少,通通五年起跳。
大法官對這個「刑度」有一點意見,所以在上禮拜五的釋字第 790 號解釋宣告違憲。大法官認為,法律規定無論情節輕重一律判到五年以上輕重失衡,在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的情形,應該判輕一點。
另外,大法官也說,立法院一定要在一年內修法,修正原本不合理的刑度。
-
大麻這題,未來要好好處理?
其中黃虹霞大法官在意見書這麼說:「我不抽煙、不喝酒,更不抽大麻,也誠摯呼籲『遠離毒品』!但針對不喜歡之行為,作為大法官仍應就事論事,力求客觀中立以處事。」
(不菸不酒不抽大麻啊⋯⋯)
黃大法官也提到:「CNN 有一個醫學專題節目 Weed⋯⋯幾年前曾深入探討過大麻,這是因大麻之醫療用途而起⋯⋯本席前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從未處理過毒品相關案件,對毒品之認識極有限,甚至下意識地 拒絕、排斥。
此番雖因處理本案而對大麻略作了解,所知仍很少,惟感覺大麻之為毒品及相關行為被論以重罪,隱隱不安,似值進一步研究及討論。
此部分不在聲請範圍,大法官就此並未深入探究,本席雖感不安,惟雙拳難敵四手,唯期待於大方;又釋憲是解決問題之一種途徑,但應是最後途徑, 併期待於立法等相關機關主動反省檢討之。」
對於大麻這題,至少這次大法官認為「刑度」過重,但進一步的問題,包括要不要除罪、要怎麼樣管制,看來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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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大法官 #大法官解釋 #大麻 #weed
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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