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代理教師權益
#留職停薪不能被濫用
#不該寒暑假復職白領薪水
昨天傳出一件 #代理教師 權益被不當對待的事情,請育嬰留職停薪的 #正式老師,濫用留停制度:開學期間請假、寒暑假就復職領薪水、一開學又請假。
讓代理老師雖然在寒暑假中為下學期學生辛苦備課,卻完全沒有薪水。
更讓人無法理解的是,某些正式老師在復職不用工作的寒假期間,得知教育部宣布這學期因疫情 #延後開學 時,還立刻申請延長寒假復職期間,以 #多領5天不用工作的薪資。
最後讓學校必須跟代理老師要求,繳回這5天原本已發出的薪資,且事前毫無通知。
依據當事人代理教師的臉書文,校方今日已針對行政未完善告知的疏失誠意致歉,但並沒有回應事件本身的實質議題,包括:
❶某些正式老師為何濫用 #留停制度:開學請、寒暑假復職、開學再請?
❷某些正式老師一看到延後開學,就申請延長復職期間,學校是否有把關?
其實部分正式教師利用 #反覆留職停薪與復職 來 #獲取寒暑假薪資 的問題早已爭議多年。
但教育部2013年制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2016年又特別修正該辦法,已從制度面上解決此問題:
❶要求教師育嬰留停如果 #不以學期為單位 (8月~1月、2月~7月),就要先與學校協商。
❷對於已於寒暑假復職又以同樣原因申請開學後留停的教師,也明文規定 #必要時學校得組成諮詢小組來協助處理( https://bit.ly/3aJUAVF , https://bit.ly/2MfaH3U )。
也就是說,從2013年有制定辦法開始,「留職停薪應以學期為單位」已是教育界眾所皆知的「根本原則」。
2016年修法目標也很明確,一方面要學校 #確實把關,不要再讓此陋習延續;
一方面也保留有復職後真的需要再請留停的彈性(例如復職後由親人照顧小孩後,但親人臨時重病或變故,所以只好再度申請育嬰留停)。(註)
後續也多次發函給所有縣市教育局和學校,重申應盡力避免陋習,不要再造成外界觀感不佳及誤解。
就我辦公室了解,其實不少縣市和學校都已按教育部方向落實,因此早有許多縣市學校多年來已不再有老師 #濫用留停制度
但仍有部分學校及教師依然故我,如同本次的事件。
為了更進一步解決問題,我會要求教育部:
1️⃣應對部分正式教師「留停自助餐」的情形進行分析調查,了解到底有哪些縣市及學校仍不把關,放讓陋習持續,並確實督導改善。
2️⃣立刻研擬修正「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遇到已於寒暑假復職又以同樣原因申請留職停薪的狀況,學校「應」組成諮詢小組、並納入熟悉《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專家學者或主管的勞動機關代表,而不是停留在現行法規的「必要時得」組成,藉此減少各方爭議及誤解。
3️⃣立刻研擬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明訂聘期如有變動,應於10日前告知代理教師,以保障代理教師的權益。
以上是針對通案制度面的後續處理。
另外針對本案的個案處理,我也已要求國教署和當事人聯繫,除了提供當事人所需的協助外,也要針對學校的實際處理方式進行調查、釐清與後續督導,務必不再讓問題再次發生。
以上通案和個案處理,我都會持續追蹤,一步一步破除學校行政不公正、侵害代理教師權益的陋習。同時,杜絕濫用留停制度的現象,才能真正保障正式教師請假的權益。
最後,我必須再次強調,教師以及代理教師的權利都是我相當重視的核心,不只基於勞動權益,同時也是為了保障學生良好的學習環境。
對於許多代理教師所遇到,每年都必須為工作及續聘煩惱,以及無法取得完整全年度聘期及薪資的問題(名義上聘任一年但實際上薪資及聘期只有9-11個月),我已在去年提出預算案,持續監督教育部改善。
#代理教師權益保障不足 的問題存在已久,這真的需要教育界整體勞動思維的改變,懇請大家和我一起努力實踐與推動。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註)育嬰留停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所保障的友善制度,勞動部所訂的「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早就明確規範留停「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六個月相當於學校一學期)。
育嬰留停復職爭議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近身邊不少朋友都懷孕生子了,不得不說真的是光陰似箭、歲月催人老欸...(覺得可怕😅)所以今天米編想要來跟大家聊聊育嬰留停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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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的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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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一點來說就是👉🏻年資達六個月以上的勞工,且夫妻皆為在職勞工身份,當媽媽請完產假之後,在小孩滿三歲以前,最多可以申請兩年的育嬰留職停薪,每次以六個月為原則,但如果公司同意的話也可以申請少於六個月的期間。(但我想大部分人都會請好請滿✨)那如果是在第一胎的育嬰留停的期間,又有第二胎的話,那育嬰留職停薪重疊的期間並不會另外給假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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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的部分,基本上育嬰留停要跟這兩個單位做申請喔:
❶公司
❷勞保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不過現在大部分的情況都是,你跟公司申請育嬰留停後,後續的育嬰留停津貼雇主會協助你申請(如果真的不放心的話,可以再提醒公司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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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跟雇主申請育嬰留停要注意哪些事項呢?雖然每個事業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詳細流程應該都有所不同,但在育嬰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中有明定,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並記載下列事項:
❶姓名、職務。
❷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
❸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❹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❺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❻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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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育嬰留職停薪的部分,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與第19-2條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資格為:
❶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❷已經辦理育嬰留停
❸子女滿3歲前
計算方式為每一子女以申請人育嬰留停前六個月之投保薪資之百分之六十核算,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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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的部分🌝請參考性平法第21條,雇主對於員工提出的育嬰留停是不得拒絕的,且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做不利處分⚠️另外人力空窗的部分,可以找職務代理人(但這點我想對有些公司來說....可能就請另一個員工幫忙一下而已了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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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來說一下,如果有員工申請育嬰留停,那勞保到底還要不要加保呢?依照性平法第16條規定,是可以繼續加保的😊也建議員工加保啦~這段期間雇主的負擔是由政府補貼的,因此也不會對雇主造成額外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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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經歷了在家與小屁孩打仗的時期後,要來講復職啦😆欸不過不得不說,有些公司讓員工申請育嬰留停時很阿莎力,但遇到員工要復職的時候就開始出現爭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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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性別工作平等法裡面是有明確的定義何為「復職」的,簡單來說,就是要讓勞工回復到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的職務,如果因為公司業務上的調整或其他非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無法讓勞工回復原職,也必須依照勞資雙方當初的勞動契約以及勞基法的調動五原則來跟勞工協商調整職務。然而,如果公司有不可抗力的因素,真的無法讓育嬰留停的勞工再回到公司,又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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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性平法第17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❶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❷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❸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❹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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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有以上的法定事由,且經過主管機關同意後,才可以採用資遣之方式來辦理,而其他詳細的資遣流程與規定,可以參考我們之前的文章👉🏻漂亮轉身吧!一定要知道的資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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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這系列終於寫完了😂雖然有點長,但還是希望大家可以耐著性子看完,米編常跟朋友說「法令不是你遇到才要去翻,是平常就要累積,這樣遇到才不會手忙腳亂,或是從網路上的文章斷章取義。」謝謝你們的收看,記得點讚收藏然後分享給你所有的好朋友~🌷
#Workforce勞動力量 #育嬰留停 #育嬰留職停薪 #性平法 #新手爸媽 #請假規則 #勞工雇主都要了解
育嬰留停復職爭議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公司法修正評釋
【作 者】方嘉麟│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第280期➔http://qr.angle.tw/3iw
✔司法院於日前提出了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之變革倡議,預計對於最高法院之角色、功能與人員組成,進行重大的變革。延續前期,本期繼續刊登沈冠伶教授與許政賢教授針對大法庭與統一法律見解、相關法律審的理論與實務評析,並刊載鄭傑夫法官與鄭純惠法官精彩的與談意見,以及詳實的座談會實錄。
✔本期亦相當榮幸邀請到方嘉麟教授,針對七月初甫修正通過的公司法,為本刊讀者帶來第一手之觀察與分析檢討。
🔺【本月企劃】金字塔型民事訴訟制度(下)
🔹最高法院法律審功能之反思──理論與實證之分析/許政賢 教授
🔹最高法院大法庭與統一法律見解──以民事大法庭為中心/沈冠伶 教授
🔹最高法院法律審功能之反思──理論與實證之分析/鄭純惠 法官
🔹最高法院大法庭與統一法律見解──以民事大法庭為中心與談稿/鄭傑夫 法官
🔹最高法院107年度民事程序法學術研討會(下)/沈方維、陳國禎、許政賢、鄭純惠、沈冠伶、鄭傑夫
🔺【時事焦點】監院聲請釋憲權限爭議
🔹關於監察院聲請釋憲的若干方法論問題/李建良 教授
🔹司法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13398號/陳愛娥 教授
🔺【法學論述】
🔹運用經濟概念分析商業契約/王文宇 教授
🔹育嬰留停申請復職之拒絕與契約終止/李玉春 教授
🔹網路霸凌法律規制的規範取向之研析/黃銘輝 教授
🔺【時事法論】
🔹公司法修正評釋/方嘉麟 教授
🔺【寰宇法訊】
🔹日本的參審制度──歷史的發展、至今的經驗與當前的問題/ 井田良 著、吳俊毅 譯
📓月旦法學雜誌第280期➔http://qr.angle.tw/3iw
歷期雜誌➔http://qr.angle.tw/p9a
🎞【相關影音】
🔸最高法院法律審功能之反思 │ 許政賢
http://qr.angle.tw/zzw
🔸公司法全盤修正重要議題 │ 曾宛如、黃銘傑、方嘉麟、陳彥良、朱德芳、洪秀芬、陳清祥、吳志豪
http://qr.angle.tw/3h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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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y13129 (Jay)》之銘言:
: 小弟目前育嬰留停(留停當下為主管職)復職申請中,
公司表明會讓我"原職"復職,然後馬上用一份調職令拔除主管職,
這樣的做法確實符合性平法所保障的原職復職,
然後公司內部職務調動就屬合法範圍內,
雖然勞工局表示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但公司主管已說明白如果還要繼續待下去就要我放下,
請問這部分有人有這樣的經歷可以一起討論看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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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Z01RD.
怎麼看就覺得怪怪的
怎麼可能調職合法
依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6條,為使受僱者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
家庭照顧,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時,應以回復原
有工作為原則,不得降低其原有勞動條件。
這邊有個跟你非常像的判例
https://tinyurl.com/yc2vxg3r
一樣留職停薪育嬰假
一樣職務調整免兼主任
少給一萬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於96年1月受聘為國際合作組專員,
聘僱期間為一年,一年一簽,依「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
捐助暨組織章程」(下稱上訴人章程)第13條、「財團法人
臺灣民主基金會之人事管理要點」(下稱上訴人人事管理要
點)第4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約定,伊之執行長於每年聘僱
期限屆滿時有權決定是否續聘、解聘、維持原職務或調動至
其他職務。而伊之執行長將被上訴人調整為國際合作組專任
研究員,係基於被上訴人個人之工作態度、表現有嚴重疏失
,因已不適任主管而為正常之職務調整,與被上訴人申請育
嬰留職停薪毫無關聯,是伊並無違反性平法第21條規定之行
為;且被上訴人未兼任主任,因此無主管加給,符合「無付
出,即無收穫」之原則,並未受有損害。是伊無可歸責之事
由,亦非被上訴人之債務人,自無給付義務等語置辯。
我看好多
當公司這樣講大概都不會贏
說到無違反性平法
基本上沒有法官會相信的
最終
公司輸了
付出中間薪水的差距
讓公司解釋調職的合理性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不過這樣做你也別想待在公司了
那個人也離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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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1.67.1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541005990.A.F66.html
※ 編輯: ahabook (118.161.67.199), 11/01/2018 01:26:33
※ 編輯: ahabook (118.161.67.199), 11/01/2018 01: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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