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我們在上週有分享了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上),簡單介紹了勞方自請離職、被迫離職、被資遣或開除以及公司因改組、轉讓或併購而終止契約的幾種情況,今天緊接著幫大家帶來中篇,一樣會介紹5種方式🙂如果上篇還沒看過的讀者,可以先點去看看,再來看今天的,應該會比較有連貫性!
文章傳送門:https://twworkforce.com/2021/01/14/termination-2/
❻勞工請他人代服勞務而被開除
在一般的勞雇關係中勞工所付出的勞務對雇主而言具有「專屬性」,當勞方在未經雇主同意的情況下找了第三人代服勞務,雇主便可依據民法的規範終止勞動契約。(詳情可以參考文章)
❼資方未經勞方同意讓與勞務請求權
除了上點提到的,勞工不得在未經雇主同意之下,找第三人代服勞務。民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也特別規定了雇主在未經勞工同意前,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給第三人,否則勞方就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詳情可以看文章的案例說明)
❽職災勞工被資遣
在勞基法第13條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分別針對產假期間的勞工以及罹受職業災害的勞工賦與工作權的保障,如果事業單位有遇到個案情形不確定是否能據此終止與職災勞工間的契約的話,建議還是去函當地的主管機關確認為宜。
❾職災勞工被迫離職
現行法令對於職業災害的勞工其實有不少特別的保護,例如職災勞工若已被認定不能勝任原本的工作,或與雇主無法針對安置後的工作達成共識等情形時,則可依據職保法第24條規定,由職災勞工主動終止契約,並可以照相關規定向資方請求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
❿育嬰留停中無法復職
勞工在申請育嬰留停期滿後,原則上雇主不得拒絕復職。但若有性平法第17條之法定事由,則應事先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才能予以資遣。
今天分享的5個情況可能比較不是這麼常見,但大家還是可以多瞭解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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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停復職資遣」的推薦目錄:
育嬰留停復職資遣 在 航空迷因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因武漢肺炎亞洲部分航空業紛紛開起了無薪假,台灣航空業則開始鼓勵留停
在台灣航空業界裡留職停薪大致分為幾種
a.職災
b.懷孕
c.育嬰
d.進修學位
但是留職停薪有可能回不去嗎?
是有可能發生的
可以參考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7 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
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14&flno=17
一般來說,在法院審案中,原則上對於復職請求,法院會認為屬於「勞工權利」觀察現行國家法令,對於「育嬰留停期滿」或是「勞工職災留停期滿」保障的程度會較高,亦會傾向雇主須要接受復職。至於一般留職停薪,則因為牽連較小,使得雇主可以有較大的自主性決定是否接受復職,但無論如何,都不是可以咨意拒絕勞工申請復職。
另外若事業機構有針對留職停薪辦法訂定工作規則,且該工作規定又沒有抵觸勞基法,雇主可能會更有立場拒絕勞工復職,勞資雙方在簽訂留停約定時,一定要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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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停復職資遣 在 拳能律師詹傑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小編愛說話_勞動法系列】
今天當事人挺著大肚子👼👼來所諮詢和簽約(當事人說她從新北騎摩托車來..所長都嚇壞了),重點可以用以下兩個問題說明:
1. 雇主可否解僱懷孕婦女、分娩婦女或育嬰留停受僱者?
👄👄原則上不行喔~
2.雇主可否解僱欲申請復職之育嬰留停受僱者?
👄👄原則上不行喔~
🤜
所謂原則上,意思是說法律上原則是保障懷孕之勞工婦女,但也不能無限上綱。
舉例來說,如果有勞基法第12條規定之情形(像是有無故連續曠職3日)或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之資遣事由(還要主管機關同意喔~)時,雇主還是可以依法解雇喔。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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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版上大大幫忙解答
小弟育嬰留停的最後一天是4/30,復職日是5/1。
資方在3/30寄存證信函通知 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 款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理由給予資遣
並且要求我5/1去領取離職證明書
1. 請問有關資遣預告通知在育嬰留停期間是否合理?
法律所規定的資遣預告的起算是應該是什麼時候?
2. 由於在育嬰留停期間是不被允許工作的,我可否要求預告薪資30日的薪水?
以及復職後謀職假的勞工基本權益呢?
3. 公司這樣是否違反性別平等法?
自己做的功課是兩派說法都有,有的說法律沒有定清楚,有的說該資遣預告應為無效
必須等到勞工假期滿後,始能依法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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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215.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2585457.A.966.html
感謝各位回答,公司目前是不願意給予預告工資一個月。
公司認為性平法並沒有說明預告工資的部分,所以他們不給。
問過法扶律師,律師目前建議先申訴育嬰留停復職遭拒。
律師是說性平法和勞基法是兩條不同的路,能不能
先走性平法、後走勞基法這個還需要商量。
現在還是卡在資遣預告的起算日是從什麼時候開始?
還有公司這樣是否違反性平法?
※ 編輯: lovedream (114.34.215.17), 03/15/2019 20:36:01
資遣理由不用爭論原因是因為原單位所有人都還在且業務也都一樣,
所以公司只是假借一個理由去執行裁員,然後從來沒有過想要安置員工的任何舉動,
因此這理由不攻自破。
至於起算日是目前爭議最大的點,
也是因為這點爭議最大,所以才上來問問各位前輩意見想法
※ 編輯: lovedream (114.34.215.17), 03/16/2019 0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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