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這則新聞鬧得沸沸揚揚,相信很多民眾一定有相同的困惑,就是管委會可以因為住戶太吵,而拒絕住戶搬入嗎?或者是從管委會話語中的含意,導引出真正的問題:管委會可以因為住戶的職業,而拒絕住戶遷入嗎🤔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也就是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話,他人是不得干涉公寓大廈的房屋所有權人的正常使用。
因此在這個案例中,屋主將房屋出租給HKE公司,讓HKE公司的電競選手入住,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話,管委會並不能任意干涉。而新聞報導中我們也看不出來,將房屋出租給電競選手入住,有什麼違反法律的地方。
至於管委會方面的主張,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條:「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認為電競選手入住會違反全體住戶的共同利益。
但這裡所謂的「共同利益」是指什麼呢?以住戶們所提出沖馬桶🚽、互道晚安💤會有噪音的理由來看,住戶們只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要求住戶應保持安寧即可,根本不用到拒絕電競選手入住的地步,因此管委會這一點顯然站不住腳🙅🏻
再從管委會主張電競選手會吸毒、打架的理由來看,除非管委會可以提出電競選手和吸毒打架之間存有高度關聯性的證據,否則這個主張不僅在實務上很難成立,更含有職業歧視、貶損電競選手人格之虞😥
況且,如果管委會所主張的「共同利益」可以這樣無邊無際,任意擴張下去,是不是可能發生助長這一類歧視的隱憂,將來社區管委會可以任意以職業、年齡、身分....等等條件為由,拒絕他人入住,而違反憲法上所保障的平等權、居住權等基本人權呢🤷
#居住權是基本人權
#半夜上廁所也是基本人權
#華固建設的名譽被侵害難道管委會不用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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