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是社會的,體育是國家的」,別讓奧運激情只是曇花一現!
在奧運熱潮退散過後,我們一直在思考的是,台灣是否有機會能夠延續這股熱潮、延續這股能量,進而改善我們的運動環境?
在上週,我收到超跑好手 Kevin Lin 林義傑 的邀請,參加了2021 國是體育論壇,當場有選手代表、專家學者、選手家長、企業代表、以及跨黨派的委員們,互相分享交流了彼此的看法!
其實,自從進入教文委員會之後,對於台灣體育、運動的相關議題,我都持續和專業人士請益,在當天的論壇中,我也引了同樣長期關心台灣體育環境、體育改革,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老師的一番話:「運動是屬於社會的,體育是國家的」,剛好也是當天論壇的主題之一。
💪🏻旗座型的體育結構,應該往更穩固的金字塔邁進!
長年以來,台灣體育結構的圖像像是「竹竿」、甚至可以說是「旗座」,因為從小就直接抓出特定小眾,把資源灌注在這群人身上,把他們專門化、特殊化,然後就期待他們能成為頂尖選手;相較之下,歐美國家則是金字塔型,由於運動本就是他們社會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基層的運動人口很多,自然會往上堆疊出更穩固的頂端優秀運動人口。
在國外,運動是人們生活裡重要的一部分,但在台灣,卻是「體育即國力」,讓體育成為國家力量的展示,二者基本價值的差距非常明顯。
我認為,我們要的應該是全民的運動,而不是國家的體育,更應該朝金字塔型狀的目標邁進,讓運動成為全民風氣,做為金字塔底層深厚的基底,向上堆疊出專業的運動員、頂尖的選手。
💪🏻在黃金計畫成功之後,未來如何延續、擴大?
這次的東京奧運,台灣代表隊選手創下史上最好的成績,讓黃金計畫也成為了政績的展現,不過,在幾次和體育專家討論的過程中,他們和我說,其實黃金計畫的想法和內容,在國外早已是「常態性的基礎建設」,這些都算是基本配備。
不過,台灣總算跨出這一步,朝更好的方向前進,因此,我們當然也非常肯定黃金計畫的存在,然而,我們也必須思考,在黃金計畫成功之後,未來是否有機會延續、擴大?
這次的黃金計畫其實早已設定了「奪牌熱門」選手作為標的,未來有沒有機會擴散到其他更多的項目?放寬奪牌熱門的標準?把這些資源分佈出去,讓更多選手受益,藉以提升整體的環境呢?
除此之外,除了黃金計畫之外,其實我們應該也能設定白金計畫、青銅計畫、木頭計畫,針對其他不同層級的運動人口投入相對應的資源,而不是只聚焦在有希望、有機會奪牌的頂尖選手身上,在金字塔頂端之外去擴大基盤,讓運動走入國民生活之中。
💪🏻改善體育環境,提升選手待遇!
一直以來,我都認為體育的本質不該只是獎牌,除了獎牌、獎金之外,我們更應該看見選手背後所付出的種種努力,也應該看到其他正辛勤練習的選手,把資源用來資助培育體育選手、改善體育訓練環境,才是我們的政府應該大力做的。
然而,以現在的國手待遇標準來說,其實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目前,我們給予國手的「薪水」,僅有「零用金補助」的每個月 15,500 元,若選手畢業後未就學就業,才會有另外每個月 3 萬元的「生活津貼」。
但這樣的待遇合理嗎?當選手被徵招進入國訓中心訓練時,若本身的工作薪資就已超過這些補助與津貼,成為國手的榮耀感,值得他這樣犧牲自己原先就穩定的生活嗎?而還在就學階段的選手們,若接受國家隊徵招,他們能拿到的也僅有每個月 15,500 元零用金補助,這樣真的足夠嗎?
其實,我國目前不論是出賽或是培訓時期,選手和協會間或是奧會間,都少有書面協定契約,僅有選手遴選時的報名表或是受訓前的切結書,也就是說,選手在培訓或遴選期間,並沒有足夠的保障。
我們整理了其他國家的做法,在奧運出賽的契約上,就可以看到各國有許多值得參考的例子!
美國跟英國的做法,是提出一個「契約大綱」,讓各協會根據自己的需要去調整跟選手簽約;紐西蘭、澳洲,則是統一由國家奧會去和選手簽約。而契約的內容會包含比賽各個階段中,協會和選手間各自的權利義務,例如怎麼選拔、怎麼訓練、選手出賽時兩者各有什麼權利義務等,相關內容都在契約中明確地被訂定。
我們是否也能效仿國外,讓選手和協會、或是選手和奧會之間,能有這樣子的書面協定呢?或許是主動提供大綱或範本供他們使用,或是提供奧會、單項協會和選手間,能有一個根據各自需要調整契約細節的平台跟資源,讓選手和協會間能有充分協商的空間,來制定公平的契約;簽約之後,也需要追蹤與監督契約的履行狀況,並且提供爭端解決機制,才能給予選手更多的保障。
我們的政府,是應該要來承擔這樣的責任的。
這次的奧運,台灣創下了有史以來最好的成績,我相信大家都和我一樣感到無比的光榮與驕傲,但是,我們更應該延續這樣的熱度,來思考要如何讓這樣的成績、讓這樣的風潮,不會只是四年一次的曇花一現!
無論是競技運動或是全民運動,我們的體育環境都還有很多地方可以更好,我們的運動風氣,也應該能再往上提升。
雖然我稱不上是體育專家,但是我會持續和相關的專業人士來請益、交流,持續為了台灣的運動環境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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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節沒有快樂
#血汗奴工契約
#600萬天價違約金 #二週185小時過勞班表
#36小時往返4家醫院82.8公里
#醫師勞權完整入法保障
明天是醫師節,是大家感謝醫師的節日,尤其在疫情肆虐下,所有醫事人員為了守護台灣在前線作戰,十分辛勞。
但是,今天我參與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召開的記者會: #求償天價違約金 #醫師節沒有快樂 ,發現有些醫療機構會運用與醫師 #不對等的議價權力 ,讓醫師簽訂有 #天價違約金 的契約,並仗勢排給醫師 #血汗過勞班表 。
跟工會申訴的這名醫生,被雇用的醫院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600多萬的違約金,而這位醫生,離職前的過勞班表是 #兩週185小時 ,其中甚至包含 #36小時內開車往返4家醫院 總共 #82.8公里 的不合理工作。
這位醫師不是單一個案,事實上,台灣醫師的勞動權益相當堪憂,有不少血汗過勞的醫師。
政府在去年九月將住院醫師納入了勞基法,享有勞基法的保障。然而,根據我的辦公室所整理的資料,住院醫師僅佔全體醫師的10%。
而其中勞動權益最為不保的是私立醫院的醫師,因為私立醫院的醫師只能自己跟多數由財團經營的院方談判,簽立勞動契約。
我的國會辦公室初步整理公、私立醫院醫師的勞動現況如下:
根據衛福部統計處的資料,2017年台灣平均每萬人執業西醫師數為19.7人,比起OECD主要會員國的中位數(平均每萬人執業醫師數33.0人)低很多。換言之,台灣的醫師平均要負擔的服務量相對而言是很重的。
台灣引以為傲的醫療品質,其實是靠醫師的過勞撐起,這是亟待改善的問題。但是 #醫師的勞動權益保障 目前相當不完善。
1⃣如果受雇於公立醫院,依 #公務人員法制 進用的公職醫師,可以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保障;如果有軍職,則有軍人相關法制保障。
2⃣受雇於公立醫院但沒有軍公職,或是受雇於私立醫療機構的醫師,以往一直欠缺保障。直到去年的9月,這些醫師中的 #住院醫師 才終於適用 #勞基法 。
3⃣但是,受雇於公立醫院但沒有軍公職,或是受雇於私立醫療機構的 #研修醫師 或 #主治醫師 ,目前完全沒有保障,只能回歸一般私法自治原則。
以記者會所提到的醫生為例,該名前義大醫院的A醫師當初與義大醫院簽了切結書,接受為期兩年的次專科訓練。兩年期間A醫師到外院服務並受訓,由義大醫院給付A醫師薪資以代替給外院的培訓費用。切結書中約定完訓後要回到義大醫院服務兩年,否則要賠償 #進修期間所支領一切費用兩倍 的違約金。
結果A醫師受訓完回到義大醫院工作後,義大醫院安排了 #兩週185小時 的過勞班表,其中甚至包含 #36小時內開車往返4家醫院 的不合理工作安排,A醫師身心不堪負荷,而冒著鉅額違約金離職。目前被義大以違反契約告上法院,要求賠償600多萬的違約金。
從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所接觸到申訴可以發現,這種利用鉅額違約金迫使醫師接受不合理的工作安排的情形並不是個案。包括A醫師以及其他私人診所等不是受勞基法保障的醫師,因為缺乏 #勞基法第15-1條 的保障,只能被迫接受僱主所提供的契約。
事實上,衛福部去年就已經提出了《醫療法》醫師勞動權益專章草案,並在去年4月送行政院,迄今已經過了 #20個月 ,但行政院尚未把草案送進立法院審查。我呼籲行政院要加快腳步, #醫師勞權不能等 ,儘速送案完整保障醫師勞權。
在法律修正前,我也要求衛福部不能拖延,應研訂契約範本或辦法,來杜絕這類不合理的奴工契約。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註:勞基法第15-1條規定,雇主與勞工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必須要在合理範圍內,否則該約定無效: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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