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陳師孟
本週三度過了充實的一天。
上午是院內的諮詢委員會議,聽取前輩監委與法界權威對監察權與司法權行使界面的看法。由於發言者都「有備而來」,讓在座聆聽的尖尾,覺得受益良多。特別是諮詢委員李復甸教授,不僅是前一屆馬英九提名的監委,而且不時在媒體寫文章批判民進黨,以往自動把他歸類為「拒絕往來戶」,不過這次聽他痛批司法權濫用「審判獨立」與「自由心証」妄圖阻擋監察權,完全忘了過去幾樁重大冤案的平反,譬如江國慶案、徐自強案、蘇建和案等,無一不是出自民間救援團體透過監察院的立案調查,對法官終審判決提出質疑,才獲得再審與非常上訴的機會,最終還給當事人一個公道,所以監察院應該再接再厲、對司法做外部糾錯。尖尾一面聽、一面暗暗叫好,會後主動趨前握手致意。尖尾一向主張:「藍綠」可以不同,但「黑白」不可以不分,一個人若明辨是非善惡,則在統獨立場上做出正確的選擇,只是遲早的事。
下午是巡查法務部,聽取施政簡報。對檢察總長特別口頭提出的「無罪審查會」,尖尾認為是一項值得嘉許的創舉。以往許多公訴刑事案件只要一審判決無罪,檢方幾乎不加思考、一律上訴,好像不如此就對原先的起訴難以交待,其實一開始起訴已嫌草率,對法院的無罪判決再行上訴,根本是無理取鬧。像是十年前涉及外交機密的「安亞專案」就是最好的例子,特偵組為了株連阿扁,捕風捉影起訴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與外交部次長高英茂,結果一審法院駁斥所有起訴理由,判決無罪;特偵組竟然立即提起上訴,這回不但控訴被告、遷怒証人,甚至連一審法官也一起「罵」進去。結果可想而知,再度被二審狠狠打臉,被告依然無罪。據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自承,要不是因為那時有〈速審法〉做梗,他會再率領特偵組上訴到最高法院,其「悲壯」之情簡直就是「不成功便成仁」。
相對於這樣的傳統背景,「無罪審查會」是一種自我反省之下的產物,目前凡是一審無罪的案件在上訴之前,會由檢察總長召集高檢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起訴檢察官等相關人員先行檢討商議,以決定是否有優於原起訴書的新論點或新事証做為上訴依據,否則將放棄上訴。這個新思維是否緣自中央研究院翁院長的個案,不得而知,果真如此的話,也算是翁案的一個「補償」吧,但該案造成一位傑出的科學家長時間含冤受辱,代價不可謂不高。
美中不足的是,監察院的實事求是與法務部的進步改革,更加強烈地對照出司法院的故步自封。一個多月前尖尾也曾巡查司法院,也聽取了業務簡報,但一談到如何提高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搬出檯面的仍然是所謂的「國民參審制」,這個半調子的設計,只証明了司法院牢不可破的本位立場。至於想以「辦理法官評核」、「落實法官自律與管考機制」等,以期「提高審判品質、提升司法形象、符合社會期待、增進人民信賴」(《司法院109年度施政計畫綱要》),則除非口號可以治國。尖尾雖力主應該接納監察權的制衡糾錯,當然還是「豬吠火車」。一個証明是,在監察委員可否彈劾法官的議題上,數度和尖尾交鋒的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這個月初才蒙蔡總統欽點任命為大法官,以後監察權的行使範圍若真聲請釋憲,將是由呂大法官在內的大法官會議說了算,尖尾點滴在心頭。
上週三尖尾又輪值,陳情案中有兩件很相似,都有關法官的「天才」判決。第一件是去年底里長選舉發生的賄選案,陳情人認因對手買票而致落選,事經調查局與檢察署調查,收賄者均坦承且交出買票錢,本以為對手必是當選無效。不料士林地院卻判決無罪,理由有兩個:一是收賄者承認賄款已經花掉了,那麽查扣到的就不是用來買票的那些鈔票,所以不能算証物;二是收賄者的年齡與買票者相差20多歲,應該互不熟識,一般而言向陌生人買票的風險太大,所以不可能發生。既然人証與物証都有瑕疵,法官難道不能判無罪?你會不會想知道這個案子是誰辦的?鼎鼎大名的蔡守訓法官赫然在目。
另一件陳情案是有關債權人申請扣押債務人的銀行存款,不料執行書送達銀行當日,有人暗中通報債務人,竟被債務人之子在執行扣押前領出存款,脫產成功。陳情人向法院提出債務人與其子的通話錄音記錄逐字稿,倆人討論處理方式一清二楚,不料法院卻說該通話記錄來源不明,無法做為証據,因此脫產無罪。你會不會也想知道這個案子是誰辦的?鼎鼎大名的曾德水法官赫然在目。
尖尾只想請教司法院的大家長,這樣的裁判品質,你滿意嗎?你覺得人民可以信任司法嗎?你覺得監察權還是少來找麻煩嗎?或是你覺得蔡總統已經不再把「司法改革」掛在嘴上,所以沒有人會在乎了?即使人民還是會在乎,但是你在乎人民嗎?
蘇建和案年齡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作者: 陳師孟
本週三度過了充實的一天。
上午是院內的諮詢委員會議,聽取前輩監委與法界權威對監察權與司法權行使界面的看法。由於發言者都「有備而來」,讓在座聆聽的尖尾,覺得受益良多。特別是諮詢委員李復甸教授,不僅是前一屆馬英九提名的監委,而且不時在媒體寫文章批判民進黨,以往自動把他歸類為「拒絕往來戶」,不過這次聽他痛批司法權濫用「審判獨立」與「自由心証」妄圖阻擋監察權,完全忘了過去幾樁重大冤案的平反,譬如江國慶案、徐自強案、蘇建和案等,無一不是出自民間救援團體透過監察院的立案調查,對法官終審判決提出質疑,才獲得再審與非常上訴的機會,最終還給當事人一個公道,所以監察院應該再接再厲、對司法做外部糾錯。尖尾一面聽、一面暗暗叫好,會後主動趨前握手致意。尖尾一向主張:「藍綠」可以不同,但「黑白」不可以不分,一個人若明辨是非善惡,則在統獨立場上做出正確的選擇,只是遲早的事。
下午是巡查法務部,聽取施政簡報。對檢察總長特別口頭提出的「無罪審查會」,尖尾認為是一項值得嘉許的創舉。以往許多公訴刑事案件只要一審判決無罪,檢方幾乎不加思考、一律上訴,好像不如此就對原先的起訴難以交待,其實一開始起訴已嫌草率,對法院的無罪判決再行上訴,根本是無理取鬧。像是十年前涉及外交機密的「安亞專案」就是最好的例子,特偵組為了株連阿扁,捕風捉影起訴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與外交部次長高英茂,結果一審法院駁斥所有起訴理由,判決無罪;特偵組竟然立即提起上訴,這回不但控訴被告、遷怒証人,甚至連一審法官也一起「罵」進去。結果可想而知,再度被二審狠狠打臉,被告依然無罪。據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自承,要不是因為那時有〈速審法〉做梗,他會再率領特偵組上訴到最高法院,其「悲壯」之情簡直就是「不成功便成仁」。
相對於這樣的傳統背景,「無罪審查會」是一種自我反省之下的產物,目前凡是一審無罪的案件在上訴之前,會由檢察總長召集高檢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起訴檢察官等相關人員先行檢討商議,以決定是否有優於原起訴書的新論點或新事証做為上訴依據,否則將放棄上訴。這個新思維是否緣自中央研究院翁院長的個案,不得而知,果真如此的話,也算是翁案的一個「補償」吧,但該案造成一位傑出的科學家長時間含冤受辱,代價不可謂不高。
美中不足的是,監察院的實事求是與法務部的進步改革,更加強烈地對照出司法院的故步自封。一個多月前尖尾也曾巡查司法院,也聽取了業務簡報,但一談到如何提高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搬出檯面的仍然是所謂的「國民參審制」,這個半調子的設計,只証明了司法院牢不可破的本位立場。至於想以「辦理法官評核」、「落實法官自律與管考機制」等,以期「提高審判品質、提升司法形象、符合社會期待、增進人民信賴」(《司法院109年度施政計畫綱要》),則除非口號可以治國。尖尾雖力主應該接納監察權的制衡糾錯,當然還是「豬吠火車」。一個証明是,在監察委員可否彈劾法官的議題上,數度和尖尾交鋒的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這個月初才蒙蔡總統欽點任命為大法官,以後監察權的行使範圍若真聲請釋憲,將是由呂大法官在內的大法官會議說了算,尖尾點滴在心頭。
上週三尖尾又輪值,陳情案中有兩件很相似,都有關法官的「天才」判決。第一件是去年底里長選舉發生的賄選案,陳情人認因對手買票而致落選,事經調查局與檢察署調查,收賄者均坦承且交出買票錢,本以為對手必是當選無效。不料士林地院卻判決無罪,理由有兩個:一是收賄者承認賄款已經花掉了,那麽查扣到的就不是用來買票的那些鈔票,所以不能算証物;二是收賄者的年齡與買票者相差20多歲,應該互不熟識,一般而言向陌生人買票的風險太大,所以不可能發生。既然人証與物証都有瑕疵,法官難道不能判無罪?你會不會想知道這個案子是誰辦的?鼎鼎大名的蔡守訓法官赫然在目。
另一件陳情案是有關債權人申請扣押債務人的銀行存款,不料執行書送達銀行當日,有人暗中通報債務人,竟被債務人之子在執行扣押前領出存款,脫產成功。陳情人向法院提出債務人與其子的通話錄音記錄逐字稿,倆人討論處理方式一清二楚,不料法院卻說該通話記錄來源不明,無法做為証據,因此脫產無罪。你會不會也想知道這個案子是誰辦的?鼎鼎大名的曾德水法官赫然在目。
尖尾只想請教司法院的大家長,這樣的裁判品質,你滿意嗎?你覺得人民可以信任司法嗎?你覺得監察權還是少來找麻煩嗎?或是你覺得蔡總統已經不再把「司法改革」掛在嘴上,所以沒有人會在乎了?即使人民還是會在乎,但是你在乎人民嗎?
蘇建和案年齡 在 社會心理,從他們到我們-林仁廷 諮商心理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轉貼分享】冤獄的社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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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很多人可能憑印象,覺得如果真的沒有做,為什麼幾十個法官都判你們有罪,法官不是都考第一名很厲害的嗎?但如果他有瞭解案情,就不會有這個問題。但我也很難多說什麼,如果他不喜歡我,他也不會聽我解釋,他看到的、他想的事情,跟我想的也不一樣。如果是比較熟的人這樣講,我則會問,如果你無罪,我就可以說你無罪不代表你沒做嗎?將心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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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小檔案
年齡:45歲
羈押時間:1991.8 – 2003.1(約11年半)
案件:
被控涉入1991年台北市「吳銘漢夫婦命案」,案情包括結夥強盜、強姦、殺人。警方起初逮捕一名嫌犯王文孝,王供稱一人犯案,現場也無他人指紋,但警方堅持認為有共犯,令王供出其他名字,其中一個是王文忠,王文忠被捕後又供出蘇建和、莊林勳和劉秉郎,三人被捕後因刑求承認犯罪,遭判死刑。全案並無其他合理事證,數年後,王文忠更公開出面控訴警方刑求,坦承蘇建和等三人是他被迫編出的共犯,全案於2000年開啟再審後,纏訟至2012年才無罪定讞,法院最後認定整起案件為王文孝一人所為。
補償金:542萬1千元(一天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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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強小檔案
年齡:49歲
羈押時間:1996.6 – 2012.5(約16年)
案件:
被控涉入1995年富商黃春樹綁架撕票案。警方起初逮捕2名嫌犯黃春棋、陳憶隆,他們供稱徐自強為本案共犯,但全案並無其他合理事證,法院僅憑黃、陳指控便於2000年判決徐自強死刑定讞,也不採納徐自強的不在場證明。定讞後,陳憶隆更翻供表示當年是為圖一線生機,且因徐自強催債而心生怨懟,刻意嫁禍。但全案在2004年大法官釋憲認定有疑後才獲得轉機,2005年經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成功,2015年改判無罪,2016年定讞。
補償金:2812萬元(一天5,000元)
蘇建和案年齡 在 冤獄平反協會- 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三人 的推薦與評價
蘇案未了,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三人,三十年前捲入這場冤案,至今仍在努力。請大家繼續關心!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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