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于:#石明謹 文
員警的執勤影像出來了,我們就一步步來看員警是不是真的「蠢」
https://reurl.cc/g8Xde4
這次的事件,源自於中壢分局員警,在路上盤查一名女子身份,所以我們先來看這個案子,依照警職法要「查證身份」,程序應該是如何?
Step1 依照警職法第六條,產生合理懷疑。
Step2 依照警職法第四條,告知事由。
Step3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命出示身份證明。
Step4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給與陳述異議機會。
Step5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紀錄並交付異議之理由。
Step6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認為無理由繼續執行。
Step7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無法查明身份時得帶往勤務處所。
Step8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遇抗拒時得使用強制力。
我們依照上面的步驟,來看這名員警的執法,首先是他把女子攔下來時說「我沒見過妳耶」、「我怕妳是失蹤人口」、「請把身分證讓我看一下」,依照警職法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很明顯的員警並沒有提出任何理由符合上面任何一點,所以此時並沒有發動警職法的事由,也就是說,這個時候不是不能盤問身份,但此時只是「同意盤查」,如果女子願意配合,那很好,如果不願意配合,也是她的自由。
然後女子問:「你這樣是不是在懷疑我?」,此時其實是員警最好的發動時機,如果他說「妳的包包上有白色粉末是不是毒品?」、「你的口袋露出一截刀柄可以讓我看一下嗎?」,那麼他就有合法的理由可以查證身份,然而這員警繼續跳針跟發動要件無關的內容,「這裡是公眾場所,我本來就可以對妳實施臨檢」,還明確表示「我只是跟你詢問一下姓名而已」,因此,此時仍然沒有警職法之適用,場所不是重點,重點在理由、理由、理由。
接下來女子不願出示身分要離去,員警將其攔下,並說「你不願意出示證件,我可以把妳帶回派出所」,但是到這個階段,還是沒有告知任何符合警職法的理由,那怕編也要編一個,你連Step1都還沒做啊!你就是跳針「我要依法臨檢你」,但是又不說「合理懷疑」的理由。
此時女子對員警說「你很蠢耶」,員警表示這是「妨礙公務」,然而所謂的公務,必須是「依法執行之任務」,既然前面這整段都還沒有達成警職法的發動要件,員警的「查證身份」行為,並不是公務,既然不是公務,就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至於說員警「蠢」,員警可以提出妨礙名譽告訴,但是法官有可能認為這是客觀評價員警的行為,萬一告了說不定會變成法院認證的蠢。
後面就是員警濫權妨礙自由,因為既然從頭到尾警職法都沒有發動,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自然就沒有逮捕、上銬的權力,依照警職法的查證身份程序,Step12345678 必須按照順序來,而且少了一個都不行,本案員警沒有Step1,自己從Step3 開始發動,然後又自己跳到Step7、8 ,整個程序明顯不合法。
警職法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本案從頭到尾女子都可以拒絕。
但是這也不能怪員警,看了中壢分局分局長的記者會,他自己也不知道警職法的發動要件跟程序是什麼,也是一直在跳針會全力維護治安等莫名其妙口號,這大概就叫德不孤、必有鄰吧!
雖然中壢分局想拿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可以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查證身份來解釋,但是這裡的「指定」是限縮解釋,否則你可以指定全台灣24小時都是臨檢場所,既然是「指定」,當然必須由分局長以上,指定具體的場所跟時間,一般是會有公文通報各所隊,然後編排勤務,沒有那種整個城市都是可能的犯罪地點這種事,如果全市都是犯罪熱點,那分局長還不趕快下台謝罪。
就算有事先指定臨檢處所,員警還是要告知事由,那在民眾抗拒臨檢時,早就拿出來說嘴了,可見是沒有,2017年台北市保大攔檢李永得的時候,也是用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來作為發動理由,但是李永得不接受,經過一番爭論後,保大中止了盤查,等於是依據警職法第二十九條,在義務人異議之後,認為有理由而中止,所以後續其實沒有衍生法律上的效果,這次的案件涉及後續的濫行逮捕跟妨礙自由,可能就沒那麼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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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中壢分局員警攔查詹老師事件,在第一時間我就收到朋友轉給我詹老師的臉書文。
我立刻去問了警政署、桃園市警察局,獲得的答案是過程與臉書文有出入,會有記者會說明。
從那時候開始,有不同的群組、個人,都要我表達意見。
我立場一向很清楚: 我挺警察,挺依法行政的警察、但不會瞎挺。
每個員警在執勤時,面對不同的對象與風險,都有不同的壓力,也有不同的處理模式,孰優孰劣,外人很難置喙。
但是,法律一定是必須嚴守的界線。
臨檢盤查在釋字535號解釋之後,訂了警察職權行使法。
執法者和民眾之間的互動,基本上應該要遵守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範。
我們不能夠以【嚴正執法】為由,忘了這部法律。
警察當然在發現可疑時可以啟動詢問,但是今日已經不同往昔,民眾也有法律素養,也想保障自己的隱私,所以提出異議本來就是正常的。
警察不能在執法時,遇到民眾有異議,無法據理以告,動輒以【妨礙公務】的大帽子扣上,甚至以民眾的異議做為使用辣椒水、手銬等強制力的理由,這,怎樣也說不過去。
【我希望台灣能夠邁向真正的公民社會,#民眾對於所有依法行政的執法者予以應有的尊重,#給他們應有的公權力,但是,#警察更應該隨時精進自己的執勤核心知能,#對於法令的熟稔與清楚的溝通能力,都是做為好警察所必要的。】
以下的內容是轉貼自LINE群組中收到剖析最清楚的一篇文章,是知名球評石明謹寫的,說的很詳細,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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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ihxbxT3yiQ
這次的事件,源自於中壢分局員警,在路上盤查一名女子身份,所以我們先來看這個案子,依照警職法要「查證身份」,程序應該是如何?
Step1 依照警職法第六條,產生合理懷疑。
Step2 依照警職法第四條,告知事由。
Step3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命出示身份證明。
Step4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給與陳述異議機會。
Step5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紀錄並交付異議之理由。
Step6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認為無理由繼續執行。
Step7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無法查明身份時得帶往勤務處所。
Step8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遇抗拒時得使用強制力。
我們依照上面的步驟,來看這名員警的執法,首先是他把女子攔下來時說「我沒見過妳耶」、「我怕妳是失蹤人口」、「請把身分證讓我看一下」,依照警職法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很明顯的員警並沒有提出任何理由符合上面任何一點,所以此時並沒有發動警職法的事由,也就是說,這個時候不是不能盤問身份,但此時只是「同意盤查」,如果女子願意配合,那很好,如果不願意配合,也是她的自由。
然後女子問:「你這樣是不是在懷疑我?」,此時其實是員警最好的發動時機,如果他說「妳的包包上有白色粉末是不是毒品?」、「你的口袋露出一截刀柄可以讓我看一下嗎?」,那麼他就有合法的理由可以查證身份,然而這員警繼續跳針跟發動要件無關的內容,「這裡是公眾場所,我本來就可以對妳實施臨檢」,還明確表示「我只是跟你詢問一下姓名而已」,因此,此時仍然沒有警職法之適用,場所不是重點,重點在理由、理由、理由。
接下來女子不願出示身分要離去,員警將其攔下,並說「你不願意出示證件,我可以把妳帶回派出所」,但是到這個階段,還是沒有告知任何符合警職法的理由,那怕編也要編一個,你連Step1都還沒做啊!你就是跳針「我要依法臨檢你」,但是又不說「合理懷疑」的理由。
此時女子對員警說「你很蠢耶」,員警表示這是「妨礙公務」,然而所謂的公務,必須是「依法執行之任務」,既然前面這整段都還沒有達成警職法的發動要件,員警的「查證身份」行為,並不是公務,既然不是公務,就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至於說員警「蠢」,員警可以提出妨礙名譽告訴,但是法官有可能認為這是客觀評價員警的行為,萬一告了說不定會變成法院認證的蠢。
後面就是員警濫權妨礙自由,因為既然從頭到尾警職法都沒有發動,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自然就沒有逮捕、上銬的權力,依照警職法的查證身份程序,Step12345678 必須按照順序來,而且少了一個都不行,本案員警沒有Step1,自己從Step3 開始發動,然後又自己跳到Step7、8 ,整個程序明顯不合法。
警職法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本案從頭到尾女子都可以拒絕。
但是這也不能怪員警,看了中壢分局分局長的記者會,他自己也不知道警職法的發動要件跟程序是什麼,也是一直在跳針會全力維護治安等莫名其妙口號,這大概就叫德不孤、必有鄰吧!
雖然中壢分局想拿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可以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查證身份來解釋,但是這裡的「指定」是限縮解釋,否則你可以指定全台灣24小時都是臨檢場所,既然是「指定」,當然必須由分局長以上,指定具體的場所跟時間,一般是會有公文通報各所隊,然後編排勤務,沒有那種整個城市都是可能的犯罪地點這種事,如果全市都是犯罪熱點,那分局長還不趕快下台謝罪。
就算有事先指定臨檢處所,員警還是要告知事由,那在民眾抗拒臨檢時,早就拿出來說嘴了,可見是沒有,2017年台北市保大攔檢李永得的時候,也是用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來作為發動理由,但是李永得不接受,經過一番爭論後,保大中止了盤查,等於是依據警職法第二十九條,在義務人異議之後,認為有理由而中止,所以後續其實沒有衍生法律上的效果,這次的案件涉及後續的濫行逮捕跟妨礙自由,可能就沒那麼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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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中壢分局不要違法濫權
昨天發生一件中壢分局警察執勤不當的問題。詹小姐在中壢後火車站走路到排練室排練舞蹈,卻被警察指稱她「神色緊張」,進行盤查,詹小姐不願意,卻遭到警察的暴力對待、上銬、沒收手機,最後移送地檢署長達九小時。
詹小姐失去自由的九小時之後,最後警察還反嗆她:「#你最好是沒有犯罪啦,不爽嗎?去陳情啊!」
警察,可以只因為我「#神色緊張」,就盤查我嗎?
甚至還嗆聲民眾:「你最好是沒犯罪。」
那請問,警察有掌握到詹小姐打算幹什麼驚天動地的犯罪行為嗎?去排練室排練舞蹈是犯罪嗎?
新聞鬧開之後,中壢分局對外表示,詹小姐違反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以用妨害公務的罪嫌,移送地檢署。
但實際上,中壢分局這種作法,#已經違反大法官釋字535號。
依照大法官的解釋,警察的臨檢,必須在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而且,如果當事人並沒有犯罪的嫌疑,警察也沒有掌握到任何她的犯罪事證,#警察是不可以毫無依據就要求人民出示身分證。
這是因為憲法保障我們的人身自由、隱私權以及財產權。
而警察違法使用盤查手段引發眾怒,已經不是第一次。
2017年,現任文化部長、時任的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就曾經因為「#穿夾腳拖看起來像壞人」,在台北轉運站被警察無故盤查,憤而痛斥台灣是一個警察國家。
台大法律系的教授李茂生,也曾經因為站在家門外,被警察查問。
去年四月更發生中和員警在臨檢少年的時候,居然對少年踹頭,附近鄰居對於警方執法過當,表示不滿,員警還威脅要給鄰居「吃慶記」(子彈)。
這些都表示警察的勤務教育都需要再加強。
警察是人民的保母,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偵查犯罪是警察的任務,但不問是非,在沒有確實的證據之下,任意盤查騷擾民眾,就是 #違法濫權。
台灣是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距離上一次李永得被濫權盤查都已經過了這麼多年,請警察在盤查民眾的時候,能夠確實依法執行。
中壢分局現在該做的,是立刻向民眾道歉,若一意孤行,只是讓人對警察的執法失去信心,也無益取得人民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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