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的父母
對自尊而言,父母的作用確實非常大。導致孩子出現自尊問題的最主要原因,的確是父母教育無方。然而在一般情況下,父母在教育上的缺失,對孩子自尊的損害其實是有限的,它們可能帶來痛苦和磨難,但並不一定會對成年之後的心理平衡產生嚴重後果。
不幸的是,確實存在一些真正「有毒」的父母,如數年前的一本美國暢銷書《父母會傷人》(Toxic Parents)便為我們揭露了一系列可怕的父母形象。這些「偷走童年的人」的共同點,就是嚴重地損害了受害者的自尊。以下列出幾類「有毒父母」的典型。
■ 事事控制型父母
這種濫用家長權威的父母,認定只有他們才知道對於孩子來說什麼是好的,不給孩子任何自主權利。如果孩子試圖反抗,他們會令他產生罪惡感,或用情感來要脅:「我是為了你好。」即使長大成人以後,孩子仍舊受到來自父母的壓力,對他的日常行為和人生選擇處處橫加干涉。
這種父母對孩子自尊的影響很明顯,孩子直到成年之後,都會認為自己沒有父母就不能做成任何事情,很可能從「依賴父母」變成「依賴配偶」。聽聽四十二歲的繪畫老師弗朗索瓦的講述:
「我花了十八年長大成人,花了四十年才擺脫我母親的影響!還是吃了好幾年的抗憂鬱藥物、進行心理治療才成功的。我心想,我人生最大的悲劇也許是身為獨子,母親全部身心始終都是為了我,這是一種考驗。」
「比如,她幫我買衣服,每天早上,按照天氣預報幫我選好該穿什麼。我想反抗時(我很少這麼做,但到了青春期,我開始對外表打扮有了自己的一些想法 ),她總是跟我說我完全沒有品味,太容易被人影響。後來,她還限制我出門和朋友往來。不管白天、晚上,隨意進出我的房間,查看我的信件。」
「在感情方面,我一直沒有跟人交往過,一想到要面對母親理所當然的拷問,我便失去了勇氣。我找到工作之後,儘管已經有了工資收入,她仍執意要求我還是住在家裡,我也照她說的做了。這麼多年一直被她灌輸我沒有獨立的能力,我信了。最要命的是,她一面處處鉗制我,一面批評我不夠成熟、猶豫不決、脆弱……當我決定離開家獨立生活,她又用盡一切手段阻止:威嚇、要脅、自殺、住進精神病院、打電話或在街上找我大吵大鬧,但是我不為所動,我一點都不後悔。」
■ 酗酒茫醉的父母
這種父母讓孩子承受他們起伏的情緒,從消沉到充滿敵意的大起大落。因為他們自己患病,沒有能力顧及孩子的需求和心態。他們那種極度脆弱的形象,乃至身體和精神上的衰敗,都使孩子自尊變得很不穩定。
正如一位女病人所說:「看到我母親那個樣子,我怎麼可能覺得自己是個不錯的人?一分鐘也不信。」
父母如果酗酒,孩子有時候會為父母的病態而感到自責:「他發脾氣,也許是因為我的錯。」「他喝酒,可能是因為我讓他不高興。」
如果父母有一方酗酒,家庭情感及教育環境,在孩子眼裡看來往往混亂無序—他們無法預知酗酒的那一方,對於他們的行為會做出什麼樣的反應。有時做錯一件事可以被容忍,甚至博得父母憐愛;但有的時候,即使默不作聲,仍會惹得酗酒生病的父親或母親大發雷霆。
孩子無奈的心聲是:「我們心裡清楚,有些晚上,不管做什麼,只是露個面也會引發一場爭執。」
父母酗酒的家醜不可外揚,更加增強了他們的羞恥感和對成人世界的不信任感。儘管如此,有一部分孩子仍能夠在這種毀滅性環境中倖存。研究表示:有大約二十%的孩子,能夠建設自己的心理,保護好自尊,透過對環境的超強控制策略,成為早熟而獨立的小大人,不僅學業成績好,還能獨立自主。
但是,這種「超強的自我拯救辦法」引發的問題,可能在他們成年以後才會體現出來,比如這位年輕女人就告訴我們:
「我的公公酗酒。我覺得我丈夫之所以能挺過來,是因為他小時候把自己變成了『小大人』。很小的時候他就開始照顧父母,因為他母親患有憂鬱症,他經常在放學回家時,看到母親躺在黑暗中,家裡亂得嚇人,父親則在酒館裡喝酒。他一個人照顧妹妹、打掃房間、做作業。等父親一回來,他就得想辦法保護大家,因為會大吵大鬧,有時父親的拳頭會像暴雨一般砸下來。」
「我剛認識他的時候,他跟我談過一次這些事情,然後再也不提起了。但我看得出來小時候的這段經歷,給他打上了深深的烙印。現在他仍然著了魔似的要讓一切東西井井有條,像是透過『控制一切』來安撫童年留下的焦慮情緒:帳單都付清了嗎?孩子們的作業都做了嗎?家裡有什麼要修的東西?等等。」
「他是個好爸爸、好丈夫,但他缺少幻想,他跟我和孩子在一起時從來不放鬆。我批評他這點的時候,我覺得他完全不理解我的意思。後來,慢慢地,我試著教會他『自然而然、無憂無慮』的感覺。很不容易!」
■ 言語虐待的父母
這類父母擅長貶低孩子,用殘酷的言語批評他們的錯誤、弱點甚至他們的體貌特徵。更具傷害滲透力的是用冷嘲熱諷的方式,評論孩子的各種表現。這些言語上的虐待常針對以下幾種情況:
一、孩子偏離期待時
孩子表現出任何偏離父母期待的態度或行為,都會受到嚴厲的砲轟。
對孩子自尊的影響是:孩子將記住最好遵從別人的期望,他心裡的新想法和個人願望都應該忘掉。
二、威脅到父母的權威
當孩子的態度威脅到父母的權威時,受到的辱罵將升級,變得更惡毒。尤其是到了青春期時,這種母親會看不得女兒變得嫵媚、漂亮、吸引人;這種父親會覺得兒子高大的身材和體育方面的成績對他是一種威脅,或者嫉妒兒子對女性的吸引力。
三、看不順眼的任何事
這種父母隨時可能對孩子言語虐待,也許直接貶低孩子,或以間接諷刺的方式表現,對孩子提出完美主義的苛求,而且永遠不滿意。這使他們的孩子成年之後自尊極其脆弱,對別人的評語極度敏感。
■ 體罰孩子的父母
這類父母,出於各種原因,一般是因為他們自己缺乏愛,無法控制暴力虐待孩子的衝動。與酗酒者的孩子結果類似,家庭成了一個危險而且難以預測的環境。孩子記住的是:不論他在哪裡,無論他做什麼,永遠都不安全。更嚴重的是,他覺得自己對這種狀況負有部分責任。
一位病人童年時曾經受到暴力虐待,他說:「我那時候覺得我父親打我,是因為我表現得不好;因為他不打我姐姐,所以我覺得是我的錯。我是個沒用的孩子,挨打是活該。」
父母中的另一方不干涉,往往是被動同謀,徹底使孩子認為他沒有任何內在價值,甚至認定自己的存在,引起了別人的攻擊性。我們把這稱為「家庭內部的祭品」。
在這種環境中長大的孩子,會深深懷疑自己個人價值並自我貶低:「父母沒有保護我在身體上不受虐待,是因為我不值得被保護。」
■ 性虐待的父母
家庭暴力中罪大惡極的就是父母中的一方有亂倫行為,一般是父親侵害女兒或繼女。孩子在最親密的關係中受到了侵害,無處可逃。隱形暴力的氛圍通常很明顯,少女會收到各種令其產生罪惡感的資訊:「如果妳不做,再也沒有人愛妳了!」「如果妳不接受,我會傷心難過。」「我會狠狠揍妳、揍媽媽還有妳弟弟!」「妳要是告訴別人,我會坐牢,那就是妳的錯。」
不舉發也不保護女兒的這種母親,往往是被動或主動的同謀,她會帶給孩子這樣的壓力:「妳要是不肯,我們都會受折磨。」
一位十六歲的病人被繼父性侵,她說:「我不知道該怎麼辦。如果我同意,我覺得自己是壞女孩、不正常。如果我拒絕,他說我對他態度差,我拘謹不開放。如果我繼續抵抗,他會對我媽媽和我弟弟很兇作為報復。所以我覺得我媽媽寧願我屈從於他。」
被性侵的孩子的自尊會受到極為嚴重的傷害,往往會罹患各種精神疾病,比如「邊緣型人格」。
.
issue
很遺憾,許多父母並不稱職,但更遺憾的是許多孩子的自尊因此犧牲。
.
《#恰如其分的自尊【暢銷經典版】》
L’ estime de soi
.
作者:克里斯托夫‧安德烈, 弗朗索瓦‧勒洛爾
... ... ... ... ... ... ... ... ... ... ... ... ... ... ...
各位朋友好:
這是等一下(9/13)晚上9點半贈書直播我要討論的書,抽書三本,歡迎參與。
之前有朋友希望我討論父母的不成熟行為,我透過這本書的內容,補充在這篇。父母對孩子的自尊影響很大,這我們都知道了。但傳統父母視而不見,這種狀況到現在還會出現。
還好現在社會夠進步了,有自覺的父母越來越多。如果想要更深入了解,其實跟兒童青少年保護相關專業的社工多聊聊,會聽到更多辛酸的故事。
祝願您,能認清我們已經長大了,有了足以脫離有毒父母而獨立的力量了!
負有意思 在 吳皓昇 Sampan wu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第一次與 Stephen Teng 相遇,
是我與闆娘娘拍婚紗時,
當時就覺得這年輕人好有想法&抱負,
有親和力而且專業,
與一般西服訂製很不一樣,
相當有 sense!
讓我留下相當深刻的印象,
在因緣際會下去年又再次合作,
成果依舊讓我相當滿意,
比較不好意思的是拍攝檔期正是我這輩子最胖的時候,
抱歉啊小傑 呵呵!
下次有機會再補你啊!
特別感謝兩肋插刀的不孝子 黃少谷 Shao Huang
微解封大家回公司上班
或是訂婚結婚有西裝需求的
跟大家推薦有sense的 Taste&suit-品位室
預約/諮詢
請善加利用FB粉絲專頁或
加LINE諮詢:s0928234727
#全民防疫 #台灣加油
———————————————
Taste&Suits-品位室
西服租借/訂製
品位台北 https://tastesuits.com/
品位台中 http://taste-suits.com/
#西服 #西裝 #租借 #訂制 #量身訂制 #婚紗 #婚紗包套 #自助婚紗 #新秘 #婚攝 #最美回憶 #品位室 #品味事 #新郎要帥畫面才美 #我們是主角 #幸福滿滿 #品位室訂製
負有意思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2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題】
甲女於醫院甫產下一子。因丈夫乙長年於外地工作,甲擔心無法獨自勝任養育責任,便連夜離開醫院。在尋得甲女之前,由醫院之醫師與護士照顧該嬰兒。關於甲之行為的犯罪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嬰兒事實上仍由醫師與護士照顧,並無生命危險,甲因此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B)甲離開醫院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93條遺棄罪
(C)醫師與護士對嬰兒並無扶養義務,因此甲離開醫院,即應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D)除甲之外,因丈夫乙亦有扶養義務,甲離開醫院即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C)
【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294條有義務遺棄罪之性質,目前實務已定調為「抽象危險犯」,故甲只要離開醫院,該嬰兒之生命即具有抽象危險,甲成立本罪。白話來說,最高法院對於抽象危險犯的認定,只是單純從形式觀察,也就是在危險犯的類型中,如果立法者在條文裡沒有具體危險犯的文字規定,那就是抽象危險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揭示的態度即如此。當然,這樣的見解是否妥當,容有爭議,不過一試就按照實務見解選吧!
此外,醫院的醫師與護士對該嬰兒有無扶養義務?能否認為當下已有其他義務人扶養該嬰兒,而讓甲脫免有義務遺棄罪之罪責?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來看,應採否定見解,充其量只是(類似)無因管理而已。
綜上,答案選(C)。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
1、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構成要件為「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屬身分犯之一種,所欲保護的法益,係維持生命繼續存在的生存權,而以法令有規範或契約所約明,負擔扶養、保護義務之人,作為犯罪的行為主體;以其所需負責扶養、保護的對象,作為犯罪的客體。又依其法律文字結構(無具體危險犯所表明的「致生損害」、「致生公共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等用詞)以觀,可知屬於學理上所稱的 #抽象危險犯,行為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已產生抽象危險現象,罪即成立,不以發生具體危險情形為必要(參照本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三九五號判例)。
2、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謂:「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乙節,乃專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養、保護為限(參照上揭八十七年判例),#自反面而言,#縱然有其他「#無」#義務之人出面照護,#但既不屬義務,#當可隨時、#隨意停止,#則此無自救能力的人,#即頓失必要的依恃,#生存難謂無危險,#行為人自然不能解免該罪責。
3、又上揭所稱其他義務人,其義務基礎仍僅限於法令及契約,應不包括無因管理在內,否則勢將混淆了行為人的義務不履行(含積極的遺棄,和消極的不作為)惡意,與他人無義務、無意願,卻無奈承接的窘境。行為人將無自救力的人轉手給警所、育幼院或醫院,無論是趨使無自救力之人自行進入,或將之送入,或遺置後不告而別,對於警所等而言,上揭轉手(交付、收受),乃 #暫時性,充其量為 #無因管理,自不能因行為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課以上揭各該機關(構)等公益團體長期接手扶養、保護的義務,而行為人居然即可免除自己的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係具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的法定扶養義務場合,既屬最為基本的法定義務,其順序及責任輕重,當在其他法令(例如海商法的海難救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肇事救護義務)或契約之上。
(編按:編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其要件。此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發生危險之虞者而言,係抽象危險犯,故不以果已發生危險為必要。又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時,縱有其他無照護義務之人為之照護,因該 #非出於義務之照護(#類似無因管理)隨時可能停止,對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既仍處於有可能發生危險之不確定狀態,自不影響該依法令負有此義務之人遺棄罪之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