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96期
🔹本期裁判時報欄位公法部分,林明鏘教授以一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詳細剖析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由「行政刑罰」轉變成「行政秩序罰」或由「行政秩序罰」變更成「行政刑罰」時,對違法上之舊法行為,得否一律依新法加以處罰曁有無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之理論與實務難題。王珍玲教授則以內政部之訴願決定書處理之案例為對象,探討私設通路與現有巷道之內涵區別。
🔹民商法部分,吳志正教授賜稿整理分析最高法院判決涉及最近頗受矚目的民法第225條代償請求權能否類推適用於第226條,曁其消滅時效如何起算之重大實務爭議難題;蔡瑄庭教授撰文討論實務上相當重要的越界建築適用要件之諸項爭議難題。劉連煜教授以最高法院最新之判決分析法人之股東對於財報不實案件,如何依第28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之法律適用難題。邱羽凡教授則撰文論述甫施行不久之不當勞動行為事件之審判權歸屬及勞動事件法第34條如何適用之疑義。
🔹刑法部分林鈺雄教授則賜稿討論目前刑事沒收實務上最重要的案型之一:詐騙集團車手如何沒收之問題。
🔹吳耀宗教授評釋字第777號解釋關於肇事逃逸罪之違憲問題、 崔恩寧學習司法官談物上保證人類推適用保證相關規定、台灣法曹協會舉辦之「沒收新制實施三年的檢討與展望」座談會實錄,均屬重要司法實務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可供讀者逐篇細細品味。
📌現在訂購 #月旦系列雜誌 享5月充電禮🎁(好禮2選1)
訂閱方案:http://www.angle.com.tw/event/magazine/
好🎁一:知識充⚡包任選一款👉http://qr.angle.tw/a0e
好🎁二:元照讀書館線上影音任選一場👉http://qr.angle.tw/4ng
月旦系列雜誌訂戶免費參加👨🏫《元照讀書館講座》
【本期精彩內容】
【#裁判時報】
◾行政罰之「從輕原則」──評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96號行政判決/林明鏘 教授
◾私設通路與現有巷道──評內政部訴願決定書第1080530113號/王珍玲 教授
.代償請求權若干爭議之辯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96號民事判決評析/吳志正 教授
◾越界建築規範效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01號民事判決/蔡瑄庭 教授
◾公司法第27條第2項法人股東對於財報不實案件之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2號民事判決的檢討/劉連煜 教授
◾不當勞動行為事件之審判權歸屬與勞動事件法第34條之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民事判決評釋/邱羽凡 教授
◾詐騙集團車手之沒收問題──106年度台上字第187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93號刑事判決評釋/林鈺雄 教授
【#智匯觀點】
◾評釋字第777號解釋關於肇事逃逸罪之違憲問題/吳耀宗 教授
【#司律評台 】
◾物上保證人類推適用保證相關規定──從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892號民事判決談起/崔恩寧
【#會議綜述】
◾沒收新制實施三年的檢討與展望(上)/蘇永欽、林宗志、陳盈錦、李宜光、王士帆、鍾任賜
【#實務法學 】
◾將財物之事實支配關係移交行為人,成立詐欺取財罪(108台上4127判決)/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越界建築時效」的推薦目錄:
- 關於越界建築時效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越界建築時效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越界建築時效 在 [問題] 越界建築- 看板LAW 的評價
- 關於越界建築時效 在 越界建築是否能時效取得地上權?... | Facebook 的評價
- 關於越界建築時效 在 請教一下越界建築 - Mobile01 的評價
- 關於越界建築時效 在 越界建築時效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的評價
- 關於越界建築時效 在 越界建築時效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的評價
- 關於越界建築時效 在 [問題] 民法考古題請益- examination | PTT職涯區 的評價
- 關於越界建築時效 在 [問題] 越界建築- LAW | PTT Web 的評價
- 關於越界建築時效 在 [問題] 鄰居水管越界- 看板LAW - PTT網頁版 的評價
越界建築時效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高法院108年1至5月參考裁判要旨:民法部分>
各位好,我是賴川。以下是最高法院 1 至 5 月具參考價值之裁判要旨,這些都是實務上常見的的問題,並且也非常具有出題價值,建議大家仔細閱讀。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6 號 (不當得利)
按民法第 128 條前段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同法第 179 條所定之不當得利,權利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發生時即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時效應自斯時起算。受益人處分其所受利益致利益之形態變更者,其受益於性質上具有同一性,仍應自原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801 號 (越界建築)
按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前條第 1 項但書(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及第 2 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價購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 )規定準用之,此觀 98 年 1 月 23 日增訂之民法第 796 條之 1 規定自明。揆其立法意旨,在於:對不符合第 796 條規定,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移去或變更逾越地界之房屋,有時對社會經濟及當事人之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乃賦予法院裁量權,斟酌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及雙方當事人之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然基於相鄰關係而受限制,係所有權內容所受之法律上限制,並非受限制者之相對人因而取得獨立的限制物權,是土地所有人免除移去越界房屋返還土地,要係法院衡酌公共利益及土地、鄰地所有人利益之結果,始要求鄰地所有人容忍不予拆除請求返還越界之土地,尚非謂土地所有人就越界之土地取得占用之正當權源。為平衡彌補鄰地所有人越界土地之權益受損,立法者賦予鄰地所有人有價購請求權及(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之)償金請求權。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98 號 (名譽權侵害)
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行為人之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至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以直接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文字影射使他人名譽受損害,亦屬之。又網路使用者收集、彙整關於特定人之相關文章資料,將之公布於網路平台上供人點選,縱非以直接轉述之形態為之,然其行為既足以傳播文章作者之言論,則倘該言論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該網路使用者明知該事實為虛偽或未經任何查證即貿然為之,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07 年度台上字第 769 號(與有過失與次承攬契約)
在次承攬之場合,已完成之工作物通常轉交原定作人使用。倘次承攬人提供之工作物有瑕疵致生損害,而原定作人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時,原定作人向原承攬人(即次定作人)請求賠償,原承攬人得抗辯原定作人與有過失,以減輕或免除責任。但次定作人向次承攬 人請求賠償時,倘次承攬人不能抗辯原定作人之與有過失,而按損害全額賠償,恐將負擔超額之賠償責任。原定作人雖與次承攬人無直接契約關係,亦非次定作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惟次定作人將工作物交由原定作人管理使用,其本身與有過失之風險降低,原定作人之風險增高。原定作人倘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依公平原則,亦應有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次承攬人亦得抗辯原定作人之與有過失,俾使承攬關係與次承攬關係之風險取得平衡,並簡化三者間之求償關係。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854 號 (與有過失及勞保申報)
按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必須其行為與加害人之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而其過失行為並為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之行為者,始屬相當。又勞保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為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而勞工月投保薪資之申報係屬有關勞工保險之事務,應由投保單位按勞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覈實辦理,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報勞工之月投保薪資,係履行其公法上之義務,並無事先知會勞工之必要,亦無與勞工合意不據實申報之餘地,此觀同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之意旨自明。是投保單位縱與勞工合意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仍應依法據實申報月投保薪資額,無從憑以解免其據實申報之義務,倘未據實申報,致勞工受有損害,因勞工對損失發生原因之月投保薪資之不實申報,並無從助成其發生或損害之擴大,其依勞保條例第 72 條第 3 項規定求償時,自無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越界建築時效 在 越界建築是否能時效取得地上權?...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越界建築 是否能時效取得地上權? 按民法第772條準用民法第768條至771條規定,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善意且無過失於10年(非善意於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土地者, ... ... <看更多>
越界建築時效 在 請教一下越界建築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所以,你們已取得了『時效地上權』 了。 民法832:「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 <看更多>
越界建築時效 在 [問題] 越界建築-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我們家因為隔壁最近要重蓋,鑑界後才發現我們家有佔用他們土地約8、9坪,我查了相關
資料:
依據消滅時效及取得時效之規定,越界建築之人因該建築完成日期至今已逾二十年
,亦以取得"時效之抗辯"及"因時效受保護"之權利,另 雙方就此問題,經協商後在無合
理協議者,僅有上法院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況且我家絕不是故意佔用,之前完全不知情,而且98年我家大翻新時,隔壁也沒發表意見
。
民法796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
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
害,應支付償金。
我們家是跟別人買的,前屋主用了15年,我們再住到現在約23年,明明已經符合消滅時效
了,為何現在法院會判強制執行要我們拆屋還地?我們家有六根柱,如果拆了那是完全不
能住了,可以請網路大神幫幫忙嗎?ps( 隔壁完全不想賣我們,一直賴說他們的地原本是能
蓋兩間屋的(以後要再幫兒子蓋一棟在旁邊,),我們不移他們的權益會損失,問題是他們
兒子結婚兩三年都一直住一起,之前都沒急,怎到現在我們佔到他的地就開始找藉口了?
明明就是要抬價,姿態擺很高!)
想要再補充一點,我們那一排屋子全部都有越界,是當初地政所鑑界人員的錯,不是單純
個戶的問題,偏偏這幾戶就我們家房子最新,隔壁好幾間都是鐵皮屋,難道我們比較衰剛
好就買在這就要傷財,沒房子住嗎?現在真的很火大,我家為了這事雞犬不寧了一個月,
真想報給水果知道!
批踢踢推文太快會出問題所以我改在這,第一個問題是?法官完全不看民法796條,這難道
合理嗎?不能算恐龍法官嗎?第二個問題,我家一直有要買的意願,但對方一直找藉口說不
賣就是不賣,理由聽起來都很牽強,原因我主文有說了,第三個問題,國賠官司成功的機
率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7.62.155
我爸也抱著花錢了事心態 完全小媳婦 12/12 19:28
※ 編輯: tubjiksl 來自: 36.237.62.155 (12/12 19:30)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