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都市更新,「北市都更自治條例」也要更新。
除了海砂屋的都市更新外,老舊住宅的更新也同樣的重要。這不只是「居住正義」的問題,而是「居住尊嚴」的問題。因此我們在上周發布實行「北市都更自治條例」修正案,放寬都市更新的限制,讓「都市更新」可以更快速、更容易地推動。
我們放寬五大限制包括 :
#廢巷改道加速
過去有一些無法使用的巷道,卻在更新規劃時造成爭議,因此未來只要不影響他人出入,在都更程序時,就可以把廢棄的巷道規劃成建地。
#迅行更新放寬
一般的都市更新至少要500平方公尺,但只要位於迅行劃定更新地區,將不再受這個面積的限制,可以立即進行更新作業程序。
#災損建物放寬
過去的都市更新,經常卡在同意戶比例不夠高的問題,現在,如果是受到災害影響或有安全問題、海砂屋等,基於安全考量,同意戶只要二分之一同意就可以進行更新。
#報核時間延長
都市更新中最麻煩的環節就是爭取住戶同意及單元的重新規劃、整合,因此蒐集同意書的時限將從六個月延長為一年,如果以更新會推動都更,必要可以視情況再延長一年,讓推動更新者有更多時間爭取同意比例。
#過渡期間條款
無論新法、舊法,都用對該案最有利的方式執行。
要先擴大彈性、鬆綁法令而且政府積極介入,才有可能讓民眾更有意願的參與都市更新,只要我們能夠讓都市更新的速率增加一天,人民所受到的苦就減少一天,在這樣的基礎上,「落實民生」、「務實努力」,讓都市更新向前邁進。
#珊珊的行政日誌
#北市府認真團隊
#北市都更自治條例更新
#居住尊嚴
迅行劃定更新地區同意比例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釋字709號:
都市更新條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計畫之審核程序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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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司法院大法官網站
釋字709號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僅為標點符號之修正)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同條第二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同意比率部分相同)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該條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將原第三項分列為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上開規定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上開違憲部分,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及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申請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無違於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惟有關機關仍應考量實際實施情形、一般社會觀念與推動都市更新需要等因素,隨時檢討修正之。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該條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為文字修正)之適用,以在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業依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而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內,申請辦理都市更新者為限;且係以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條件,在此範圍內,該條規定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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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都市更新條例108 年1 月30 日修正公布前(下稱本條例修正前)第22 條同意比率計算疑義說明: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9 年8 月11 日新北城更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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