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瑜領導的高雄,比共產黨領導的香港還專制。
高雄市警局最新公告:
未來「三人」以上的罷韓團體都被定義為集會,受集會遊行法規範,要事先申請。
看完高雄市警察局的新規定,我只有一個感想,韓國瑜竟然比共產黨還獨裁、專制。
香港的《公安條例》也有針對公眾集會遊行人數做出嚴格的定義,但《公安條例》的規定是「十人」以上,比韓國瑜領導的高雄寬鬆態多太多了!
未來,只要罷韓團體超過三人,高雄市警察就可以強制驅離,甚至可以根據集會遊行法第29條規定,將首謀者(罷韓四君子)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共產黨做不到的,韓國瑜做到了;共產黨不敢做的,韓國瑜敢做。
真的是厲害了,我的韓國瑜!
集會遊行法人數 在 黃捷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有消息指出,高雄某分局督察組發出通報,指「經警察局研議,認超過3人以上之站路口舉標語、發垃圾袋、掃市場等罷免選舉宣傳活動,應受集會遊行法所規範」。
我在這裡要強調,集會遊行法並沒有對人數進行規範,這裡說到的3人以上,其實是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七七警保字第六一五六七號處函》的函示(本條所稱「集體行進」,雖無明文規定人數,但學理以三人以上,惟須有共同目的及一定意思表示)所判定。
但就過去的選舉案例來看,候選人站路口、掃市場,從來就沒有人就集會遊行法來進行申請。警察也從來不會因為選舉的掃街、站路口行為,來要求候選人必須申請集會遊行。此例一開,往後高雄市的各項選舉掃街拜票行為,都需要申請集會遊行,有那麼多候選人、那麼多的行程,累的只會是基層員警。
其實這個消息一出,我第一個聯想到的是,韓市長過去曾說過禁止政治抗議、意識形態遊行,現在又傳出三人以上須申請集會遊行,威權心態表露無遺,韓市長活在戒嚴時代,我們渴望民主自由,種種行徑實在忍無可忍!
如果這個消息是誤傳,我希望高雄市警察局能趕快出面澄清,把這件事情說清楚講明白,以釋疑民眾的恐慌。高雄市是一個民主的城市,不是一個警察統治的城市,也不是事事揣摩上意,深怕得罪市長的城市。
集會遊行法人數 在 陳惠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週六1221光復高雄遊行,宣告「罷免不適任落跑市長韓國瑜」的行動正式啟動!當天,原本惠敏打算在現場開直播要跟大家說明和另一個相當重要的法案——《集會遊行保障法》,但因現場人數太多了網路塞車,無法順利直播,改用錄影來向大家報告!
《集會遊行法》目前已達共識的修法版本,重點包括:
☑ 將集會遊行由申請(許可)制改為報備制
☑ 課予行政首長更多的政治責任
☑ 協助、保護集會遊行所派之人員需佩戴易於辨識身分之名牌及臂章(協商版本第十六條,本條已於協商時獲共識)
《集遊法》在本屆新國會(今日已不新)的第一會期時,進行了四次的委員會討論(3/17、4/25、5/9、5/12送出委員會),並經一次實質協商(2016/7/1)、一次協商未實質討論(2016/11/04)後終於送出委員會。院長協商曾經有列入議程過,但不曾進入討論。(【議事小提醒】:院長協商並非必要的議事程序)這三年來,就這樣擱置著,未能在院會進行二三讀,時代力量黨團我們曾經在院會變更議程列入討論事項達20次,但沒有成功過!
我在時代力量黨團參與協商時對最後關鍵的三個爭點的立場是這樣的(其中第二點已解決):
一、刪除禁制區規定(協商版本第五條)
禁制區原本是以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與軍事措施為立法目的,但人民選擇集會遊行之地點、場所本即為表現自由之形式,經常與其主張或訴求難以切分。為貫徹本法維護公共空間表意自由之修正意旨,免去對於集會遊行自由之不當箝制,我們堅持禁制區規定必須完全刪除。
二、協助、保護集會遊行所派之人員需佩戴易於辨識身分之名牌及臂章(協商版本第十六條)
除課予現場指揮官主動表明身分之義務外,我們更要求明定現場所有執勤人員應佩戴易於辨識身分之胸前名牌、臂章名牌,符合一定尺寸大小,且不得遮蔽。其目的在使人民於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時,得以明確提起事後救濟,追究個別執勤人員相關之法律責任。
➡ 此點在324的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之後,更顯重要。而此點也已於協商時極力爭取,獲得共識。
三、刪除命令解散權(現行法第二十五條;協商版本保留)
我們主張刪除主管機關之命令解散權,避免過度侵害參與者行使集會遊行之基本權利,若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應回歸現存之法律規範(如刑法、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等),相關執法人員得各依該具體行為態樣,對違法情事採取法律所授權之措施。這也是警方現行已採用的作法。本法既已重新定位為「基本人權保障法」,不應繼續存在命令解散權或相似之強制排除規定,避免創造主管機關恣意妨礙集會遊行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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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再次強調:#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是集會遊行保障法最重要的意義‼‼
大家如果還記得,韓國瑜在去年參選高雄市長時,就大放厥詞說,他一旦上任,就要禁止意識形態的集會遊行。這暴露出,如果我們將集會遊行當作是當權者所恩賜的活動,那就完全搞錯了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真意。
我知道,會有不少朋友在對中國滲透的疑慮,以及對部分中國國民黨執政縣市的擔憂,退到希望將這樣的權利能夠掌握在「信得過的人」手上,因而能接受《集遊法》不修改。然而,我還是要請大家靜下心來想一想:
1⃣ 你把自己的權利交給別人,就是會被政客所把持。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用法律來約束規範政客的行為。
2⃣ 大家還記得2008年的野草莓運動嗎?當時抗議陳雲林來台第二次江陳會期間,馬英九政府不僅將所有的國旗收起來,還將要向陳雲林抗議的台灣民眾推倒在地上、強力排除,大幅限制言論自由。
我主張,保障集會遊行自由,應明確列出哪些是集遊法該保障的條款,同時,就可能的違法對人身之妨礙攻擊、組織聚眾等,由《刑法》及其他現有法規等,就能來處理。絕對不要因噎廢食。同時,也必須要搭配對《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方執行守則》等實務上的法規同步檢討。在我進入立法院之後,集會遊行法是我要推動修改的重要法案之一,這是民主運動長期以來的訴求,也是台灣一步一步勇敢向前行的必要。
#鳳山向前行
#幸福主權公義
#鳳山立委請投5號陳惠敏
#政黨票請投6號時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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