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幸通過108年移民特考三等英文組筆試,以下是我的讀書方法與心得,希望能幫助正在準備考試的考生。
一、背景
國立大學外文系畢業,在職場上打滾一年後辭職,決定投入國考。
我選擇的是雲端函授的方式,因為考量可以省去交通時間,且可以重複聽課,但函授的缺點就是有問題無法當面問老師或請老師批改申論,而且函授因需要後製影片與製作筆記,在課程上的進度會比面授班慢一些。我認為函授和面授,沒有好壞之分,大家可以斟酌自己的情況選擇囉!
二、各科準備方式
(一)國文
1. 選擇:沒有特別準備,考前有特別背一下書信用法以及題辭。
2. 公文:藉由練筆維持手感,參考林嵩老師課本上說明及辦法段可以使用的句子,考前自己試寫練習。
3. 作文:拿到題目之後,先別急著寫,一定要好好的審題,利用林嵩老師教的審題法(雙軌/單軌),再列出每段的重點後才開始動筆。建議可以準備幾個偉人的故事舉例用,作文盡量寫到四面,記得不要離題,多引經據典可以得到不錯的分數。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
1. 憲法:我是將韋伯老師的書唸過一次後,把課本內容整理成筆記,平時利用阿摩做大量題目,再把錯的地方或重點謄回自己的筆記,之後的考試都看自己的筆記而已。大法官釋字一定要熟,多留意當年新的釋字。
2. 法緒:法緒的範圍太廣了,所以我也是用阿摩做大量的考古題,還有買陳治宇老師的"法學緒論(大意)測驗題庫"來練習。在考前兩個月我有看一些常考的特別法,例如:公司法、消保法、性平法、著作權法、全民健康保險法。
3. 英文:因為有準備專業英文,這部分就沒特別準備。不過還是提醒大家要注意考試時間,我就是太掉以輕心了,最後面的英文差點寫不完……。
(三)行政法
我是第一次學習行政法,一開始雖然會有點懵懂,但好好跟著林清老師的腳步,到後面會有種融會貫通的感覺。林清老師對於考題的敏感度很高,所以老師上課說哪邊是選擇/申論重要考點,一定要馬上畫上星號啊!
1. 行政法的讀書方式,我分為下面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我在聽完函授的兩天內,會讀完老師上課的內容還有寫好筆記。這時會將課本內的內容全部讀過,老師沒畫線的部分也會大略看過。
*第二階段:然後在課程進入大約三分之一時,我就開始回頭念,這時主要是看老師有畫線的部分,讀完一個章節後,搭配林清老師的"行政法測驗題型百分百"練習選擇題,這樣可以比較清楚每個章節的重點還有考點,然後我會再把錯的地方,重點加註在筆記上。
*第三階段:這時已經快要接近考試了,主要快速看過筆記跟課本內容,再做一次選擇題,這時選擇題只做錯的題目,然後開始看法條加深記憶。
2. 選擇:我覺得行政法選擇題拿高分關鍵是練習大量題目,以及熟悉法條。林清老師上課會註解法條,幾乎所有重要的法條都有講解到,對我很有幫助,讓我的選擇題拿了46分。我會用阿摩練習題目,也有購買林清老師的"行政法測驗題型百分百",每個題目下面都有詳解,檢討起來很方便。
3. 申論:我大約是在二月底的時候才開始練習申論,我覺得開始的有點晚了,不熟悉申論的同學可以早點開始準備,一開始真的只能照著書上抄,到中間可以開始練習自己看著課本老師畫線的地方寫完一題。我準備的方式是參閱林清老師的"行政法申論題型百分百",在每個申論考點中挑出一至兩個題目,抄寫在26孔申論紙上,所以到最後會累積自己的一本申論考題,考前就只背誦自己抄寫的考題,主要掌握大標小標,還有關鍵字,應該就能拿到基本分數。移特很常出行政罰的部分,所以我有特別多練習行政罰的題目。
(四)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移民法這科就是要努力地背誦,一開始真的很頭昏,但這科一定要用滾雪球方式不斷複習,到後面會有一些要件是重複的,所以一定要把根基打好。程譯老師提供了很多法條記憶的方法,像是可以利用口訣、或是把法條關鍵字編成一個故事,幫助記憶,我也用了這個方法創造自己的法條口訣。還有要特別注意各個法之間的比較,例如停留時間例外延長的要件(移民法§8、大陸地區人民入台辦法§19、港澳居民入台辦法§12),三個法的停留例外延長要件有些許不同,利用表格方式做比較就很一目了然。移民法規延伸的子法太多了,我主要就是看熟程譯老師書上有列出的法規,其他太細節的子法就是靠寫題目時有個印象。
1. 選擇:移民法規的選擇題我也是利用題海戰術,除了移民特考的題目外,我也有練習戶政的題目,主要是利用題目熟悉法條,出現比較偏門的法條時,至少能有個印象。
2. 申論:申論題我是整理移民跟戶政的考古題,抄寫成一本自己的申論題庫。考前就看自己的申論題庫練習,還有背一些重要的法條。
(五)外國文
1. 翻譯:平時會看"台灣英文新聞",裡面有新住民的分類主題,可以熟悉移民相關單字,自由時報的"中英對照讀新聞"也是練習翻譯的好工具,每篇新聞下方都有列出單字以及例句。翻譯就是多寫多練語感,可以不用用太艱澀困難的字,掌握語譯順暢、單字不要拼錯就好。
2. 作文:我是去找雅思的作文題目來練習,盡量每個領域都練習到(例如:科技、環境、學習),大概在一月開始練習作文,每兩個禮拜寫一篇。
3. 單字:購買眾文出版社的"究及英單12000高階字彙",每天大約背30個單字。
(六)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
1. 國土安全:這科的範圍無邊際,所以我參考之前考上學長姊的作法,自己列出主題寫模板,考試的時候就算遇到沒準備的考題,還是可以利用模板內容多沾一點邊。我的準備的主題有:國土安全、安全管理、恐怖主義、資恐防治法、資通安全管理法、災害防救、我國關鍵基礎設施、國際合作、公私協力。
2. 移民政策:熟悉基本的移民理論(推拉理論、雙重勞動市場理論、世界體系理論……),了解我國目前勞動市場的問題(晚入早出、高出低進),多多關注政府新的政策,像是新經濟移民法,以及外國人才專法……等。
(七)國境執法與刑事法
1. 刑法:艾倫老師教得內容很有系統,適合第一次接觸刑法的人,要把三階理論、故意過失、錯誤理論搞懂,申論題才寫得出東西。刑分部分,我有列出常考的法條,將法條要件、重點寫在旁邊。
2. 刑訴:因為刑訴比較晚開課,我只有上課專心聽周昉老師的講解,將複習重點放在:強制處分、證據、傳聞法則,考前著重法條於拘提、逮捕、羈押、搜索、扣押、傳聞法則、不/緩起訴處分、免訴判決、不受理判決。
3. 國境執法:這科我基本上是跟著國土安全一起念,參考白容老師的課本,抓出大致主題方向,準備的模板有:司法互助、人口販運、司法管轄權、引渡、現今執法運用之科技、境內查察、觀宏專案。
三、結語
踏入國考這條路就像是一個賭注,在準備考試的期間,多少都會有懷疑自己的時刻,或是緊張念不完的心情,這時要堅定的相信自己一定能做到,有時候最大的敵人是自己呀!在準備考試期間,也別忘了要運動,可以放鬆身心也可以為二試體測做準備。
最後,我要謝謝我的家人還有朋友給我的鼓勵與支持,還有志光老師的教導。
希望這篇心得文可以幫助正在國考路上的你們,祝大家都能達成自己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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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短訊📌
Hydis關廠工人抗議案【高院105年上易字第2366號】
三名聲援 Hydis 關廠工人的台灣民間聲援者,2015年參與蛋洗移民署的抗爭行動,分別遭檢方依違反集會遊行法第30條之侮辱公署、刑法第135妨害公務執行等罪名起訴,高等法院在月初作出判決,認為為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判處抗議三人無罪,本案涉及於抗議場合罵髒話及蛋洗等是否涉及言論自由之判斷,以下帶您一探究竟。
🔖本案爭點:
抗議者因移民署強制Hydis韓國籍抗議工人出境,向移民署砸擲雞蛋及大喊「幹○娘」之事實,是否構成言論之認定?是否為刑法第311條之善意發表之言論,而阻卻集會遊行法第30條之集會遊行侮辱公署罪?
🔖法院判決摘要:
1⃣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尤於人民對政府施政或國家公權力行使表達不滿提出抗議或批評時,在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下,國家更應給予人民最大限度之維護及容忍,不能僅因表意者表達方式尖酸刻薄、粗鄙,即欲加以限制或科責,俾達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避免寒蟬效應。抗議者朝移民署建築物丟擲雞蛋、蛋液之方式,對前揭關於Hydis工會成員遭移民署逮捕驅逐出境之處置作為表達抗議、批評、否定之意,同時刺激民眾意識,吸引執政者及社會大眾對移民署強制遣返前揭Hydis公司事件相關外籍人士事件是否妥當之關注,自屬言論自由之意見表達。
2⃣
又刑法第311條係關於『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著有解釋。是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仍須符合該條第3款『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規定,始得據以阻卻違法。以生雞蛋朝移民署建築物丟擲,既無故意侵害人身或人性尊嚴,復因蛋殼極易破碎,僅可能導致蛋汁四溢、殘留污漬甚或散發惡臭等結果,手段侵害性甚低,堪認抗議者以此舉表達其等意見之方式,未逾對特定公共議題之合理評論範疇,要難認其等有侮辱公署之意,縱因此使移民署難堪,亦非得逕以侮辱公署罪之刑責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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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集會遊行上的警察權發動/林佳和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406447
🔹抗議有理,丟鞋無罪?對公職人員丟鞋的法制分析/陳淳文
http://lawdata.com.tw/tw/doi/…
🔹侮辱公務員/王皇玉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26257
🔹新聞事件的刑法分析-侮辱公務員的「侮辱」意義/陳子平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14749
🔹不可能的任務談檢察官對於妨害名譽罪的舉證責任/錢建榮、王怡今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70998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折衝:理論與實務/俞百羽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8036
🔹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林子儀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22
🎬延伸影音
🔹言論自由司法審查體系之檢討─「雙軌理論」的反思/黃銘輝
http://www.angle.com.tw/media/ListDetail.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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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帝穎
美國早在28年前,已宣告該國侮辱國旗罪牴觸憲法「言論自由」,違憲無效!暫且不談美國判決,僅引我國大法官釋字對於言論自由之保障,亦足認侮辱「國旗」罪違憲。
因此,前台大教授蔡丁貴在二二八事件70週年燒「國旗」遭警察以刑法第160條侮辱國旗罪函送法辦,以及2010年社運先進王獻極也曾在凱道燒「國旗」,均不應以刑罰相繩。
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是法律對於憲法保障的政治性言論的嚴重干預。
釋字第445號解釋理由書揭示:「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本於主權在民之理念,人民享有自由討論、充分表達意見之權利,方能探究事實,發見真理,並經由民主程序形成公意,制定政策或法律。因此,表現自由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所以保障人民之此項權利,乃以尊重個人獨立存在之尊嚴及自由活動之自主權為目的…按第四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所謂『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原係政治主張之一種,以之為不許可集會、遊行之要件,即係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的職權,直接限制表現自由之基本權。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惟政黨之組成為結社自由之保障範圍,且組織政黨既無須事前許可,須俟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經憲法法庭作成解散之判決後,始得禁止,現行法律亦未有事前禁止組成政黨之規定。相關機關內政部以集會遊行法第四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上開規定相呼應云云,自非可採。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第四條規定為不許可之要件,係授權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先就言論之內容為實質之審查。關此,若申請人於申請書未依集會遊行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集會、遊行之目的為明確之記載,則主管機關固無從審查及此,至若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發見有此主張,依當時之事實狀態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自得依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撤銷許可,而達禁止之目的;倘於申請集會、遊行之始,僅有此主張而於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並無明顯而立即危害之事實,即不予許可或逕行撤銷許可,則無異僅因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即禁止集會、遊行,不僅干預集會、遊行參與者之政治上意見表達之自由,且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必要性。」,亦即敘明我國釋憲者對於藉由遊行表意之「象徵性言論」與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保障範疇,而對於表現自由之限制,若涉對於內容之限制,採取類似美國學理「雙軌理論」(two-track)的區分判準。
再者,釋字第644號解釋理由書指出:「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本院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參照),其以法律加以限制者,自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所謂『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原係政治主張之一種,以之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即係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之職權,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惟組織政黨既無須事前許可,須俟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經憲法法庭作成解散之判決後,始得禁止,而以違反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係授權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先就言論之內容為實質之審查。關此,若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發見其有此主張,依當時之事實狀態,足以認定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自得依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五十三條後段規定,撤銷(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已修正為「廢止」)其許可,而達禁止之目的;倘於申請設立人民團體之始,僅有此主張即不予許可,則無異僅因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即禁止設立人民團體,顯然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必要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前開人民團體法第二條及第五十三條前段之規定部分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意旨,亦即我國大法官對於國家對人民為政治性言論之限制,採取嚴格的審查基準,國家盡最大可能保障人民政治言論自由(學稱:雙階理論/two-level theory)。
基此,因不滿政府而污辱國旗之政治主張,即屬對政治性之「象徵性言論」之限制,該條文之合憲性應受大法官嚴格審查,系爭條文形同動輒以自由刑處罰以禁絕人民藉由汙辱國旗方式表達不滿國家或政府之政治性言論,依前開釋字第445號及第644號解釋所述,政治性言論本應受到憲法最高程度之保護,卻於我國刑法第160條第1項被以自由刑罰為嚴厲限制,嚴重不符大法官歷來解釋針對「言論自由」保障之意旨,應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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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軌理論釋字 在 [課業] 憲法雙軌理論和雙階理論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想請問大家,關於言論自由限制的雙軌理論及雙階理論,是否適用於事前限制的情形呢?
解題書和網路上的資料大多強調雙軌和雙階只適用於事後限制,事前限制並不適用
事前限制的申論解法,我目前看到兩種:
(1)強調雙軌/雙階只適用於事後限制,事前限制則一率採嚴格審查
(2)實質上有操作雙軌和雙階理論,但沒有引出「雙軌理論」、「雙階理論」和相關釋字
但到後來發現,一般寫到事後限制的題目而需操作雙軌/雙階時會引到的釋字445、644、414號解釋,其背景其實根本都是事前限制(許可制、核可制)呀QAQ!
雖然說美國法上的雙軌/雙階的確是只用在事後限制,
可是我國釋憲實務都這樣操作了,一般也都承認這幾號是在引用雙軌/雙階,
甚至寫事後限制的題目要適用雙軌/雙階時都會引用那幾號解釋了,
怎麼反而到了符合案例背景的事前限制部分,會反而不能適用了呢?
如果參照那幾號的解釋背景,感覺事前限制應該也可以操作雙軌雙階理論並引用其名詞及相關釋字呀><?
想請問大家哪一種說法才是「正確」的,或者哪一種解法比較主流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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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102.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2397284.A.D66.html
※ 編輯: takoneko0223 (61.230.102.35), 08/28/2016 23:17:06
但我的確是想要問考試上該怎麼寫該比較好這樣ˊ口ˋ)"
※ 編輯: takoneko0223 (1.171.170.81), 08/29/2016 12: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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