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鮭魚之亂看《姓名條例》之修法
很感謝大家這麼關注超明的提案,也表達了許多意見,雖然意見中不乏訕笑字眼,但是超明願意接受大家的看法,在這裡,再跟大家說說當時的緣由。
在電視第一次報導有年輕人為了吃免費鮭魚去改名後,鮭魚們就雨後春筍般地冒出來,甚至有人發揮創意,把可以想到的海鮮、飯店名稱都放進名字裡,名字「陳愛台灣鮑鮪鮭魚松葉蟹海膽干貝龍蝦和牛肉美福華君品晶華希爾頓凱薩老爺」高達36字,打破過去最長名字「黃大嵐是喜神財神衰神福德正神所有神祝福的寶貝小心肝」25個字的紀錄。這個紀錄後來又被一位50字的改名打破,這樣的改法跟字數,大家不覺得奇怪嗎?戶政單位為何會這樣配合?我們從法的角度來看。
在美國,美國成年人可以隨時更改自己名字,但多數政府機關需要改名證明文件,所以改名前就需透過向法庭申請,繳交規費後,開庭宣誓後才能申請改名,有些州還要求必須在報紙公告,如果有人反對也要開庭審理,之後才會提供證明文件去改名。此外,就是入籍美國或登記結、離婚時在申請文件上直接改名。小孩改名則要父母親雙方同意,否則由法院開庭決定。在日本更名,則需提出正當理由,經家庭裁判所許可才行更名。每個國家父母親為孩子取名,都有其用心與意義,尤其台灣傳統文化的傳承,最是重視。父母親為求子女未來人生順遂,對取名極為用心,甚至不少人還先以算命、求名等方式為孩子取名、更名;而美國若要將未成年子女改名,法院會考量是否最符合孩子的利益,包括改名後的不便處、孩子的尊嚴以及14歲以上還要經過孩子本人同意等。從美日的規定來看,改名是很嚴謹規定很多的,回頭來看看台灣。
最早台灣改名僅限一次,也須經主管機關認定,現行台灣改名規定這麼容易,是因為大法官解釋。當年有民眾因為改名一次後想再改名,被戶政單位拒絕,因此提出釋憲。隨後,大法官作出釋字第399號,指出讀音不雅與姓名文字有關,屬於改名特殊原因,必須保障其人格權。因此,在民國90年修法予以放寬改名次數,但同時內政部考量,姓名是個人符號,如果改名毫無限制,恐造成識別上之混淆,並影響社會秩序及交易安全等,所以依憲法第23條之規定予以限制,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才可,且將「主管機關認定」字眼拿掉。到了104年,立法委員提案姓名條例,經過協商後再修正為三次。演變到今天,大家都依姓名條例第九條第六款「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而戶政單位也在沒有過問原因的情形下直接將民眾想改名的文字登錄在系統內,因此出現長達36個字的名字。
依大法官解釋的精神,在尊重人格權下,改名次數不應該有限制。但超明認為,改名不是不行,但過去改名常常是因為算命後的需求,演變到現在,商業活動也成為改名的原因,不管是貪小便宜,還是創意,改名字是大事,這不只是個人的事,更是對父母取名的一種尊重。尤其,台灣人在為小孩取名時的慎重,都在傳統家族文化與姓名學中兼顧或二擇一,凸顯的就是父母為下一代的用心。超明與助理們討論提案時,考量到未來類似的商業活動一定會層出不窮,因此提案出發點在於讓敢改名的年輕人有機會在一段時間後反悔將名字改回正常。
這次的鮭魚風波,對政府及社會都有影響,超明希望年輕人在追流行的當下,去體會、尊重家長取名時的用心。至於是不是要透過審理、審查的方式,確認沒有影響社會秩序與安全,付出時間、金錢等成本後,政府才同意改名,這部分可以討論。因此,超明會與內政部等相關單位進行討論,在符合憲法、人權與社會期待等多方條件下提出修法版本,先前的提案將不會進行聯署。謝謝大家對超明提案的批評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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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開庭次數 在 Re: [問題] 離婚訴訟法官的立場可以先入為主嗎?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goodjop (goodjop[)》之銘言:
: 1.男方原告,女方被告
: 2.訴狀內容大意:被告4年在娘家生活,在第三年時原告曾希望被告回家共同生活
: 但女方以各種理由刁難,例如:每個月要給3萬生活費不包括小孩費用...等等
: 以致在第四年,委託律師提出訴狀。
: 3.調解過程:被告提出贍養費須一百萬,並且每月3萬元的扶養費,結論調解不成。
: 4.交由法官開庭審理之過程:
: 1.法官一開始即開宗明義說明,如果只是錢的問題那就議價50萬可不可以。
: 2.法官跟原告律師說如果實際分居時間為一年則無法成立離婚事由。
: 3.法官在庭上直接對原告說:如果你離婚後馬上娶別人,要怎麼跟別人交代?
: 如果跟第三者沒有多大的問題就盡速解決;結婚都已經忍耐六年了,就繼續忍
: 耐下去吧...
: 原告當場在庭上傻眼...怎麼法官會要被告繼續忍!!且在談論贍養費時像在菜市
: 場喊價一樣?而且實際分居1年以上真的告不成離婚要素嗎?因為夫妻之間已無實質意
: 義,且被告總是動不動就說要離婚,且有簡訊為證,真的要離婚的時候又不要離婚!
: !對原告精神虐待!!再者,法官的態度立場已有失偏頗,原告更是在庭上說明不要以
: 先入為主、預設立場的態度、假設性之言詞來針對原告。在者沒有抓姦在床直接的
: 證據,怎麼可以用影射的方式、不公平的態度審理案子??
: 如果夫妻之間已無法互信互諒要怎麼維持?勉強的維持婚姻只會製造更多的社會
: 事件。甚至法官還問原告要不要撤告,撤告後被告回戶籍地居住。
: 我真的不懂,這樣的勉強履行夫妻義務有啥意義?講白一點被告只是要錢而已,
: 而且對於法官的態度立場真的很不能苟同,難道女法官真的比較偏袒女性嗎??真的不
: 知道象徵法律的天秤在台灣是這麼的不公平!!
後來事情發展成這樣
他提出反訴 要求離婚 並指控我有外遇 但是沒有證據
他說他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及家庭環境可以好好扶養這個孩子 並要求小孩監護權
但事實上 他媽媽是六合彩組頭 而且已被轉至地檢署偵辦起訴(我打算在下次開庭時
提出請法官調閱資料)而他自己本身 愛玩線上遊戲(我也打算請求法官調閱電子歷程了解)
他對我要求扶養費一個月18000 因為他說我之前可以給 為什麼現在不行
但實際上18000 有3000是之前給他的零用錢 而且他自己也在工作,在反訴書裡說他
一個月賺16000元,所以錢不夠要跟我拿18000元。
所以 要小孩監護權就說自己有經濟能力,要扶養費就說自己賺的不夠。
自相矛盾 說來說去還是為了錢。
之後 我轉為調解庭 因為雙方都有離婚意願 只是錢的問題沒有共識
她在調解庭跟委員說:{如果 我沒有外遇 那她願意撤銷反訴}...
我就說 妳認為妳是在辦家家酒嗎?我不管妳要不要撤,我只是要告訴妳,如果你現在
如果跟我達成共識 我扶養費一樣一個月12000元給妳,監護權也給妳,另外再給妳20
萬,如果你還是堅持要一百萬(反訴內容指精神賠償50萬,財產分配暫定約50萬),那
就還是交由法官判吧。結果她當然還是堅持要100萬。於是就談辦破裂。委員私下告訴
我,對方還是要錢而已,還說我這麼想自由就拿100萬來,並且每月18000元,擺明
在刁難。
上次開庭 法官傾向判離,因為雙方要離婚,所以法官會調閱雙方所有帳戶資金。
法官也說 調閱帳戶資料 曠日廢時 都要長達1~2年,所以 法官也說 錢的事情喬不攏
的話轉回調解談。
下次開庭我想要求的部分:
1.我要小孩的監護權 因為被告家庭環境及行為都不適任監護。(原因同上述)
2.自從告她之後 我也沒有再給她錢了,一直到一審結案估計最少還要一年,這樣會有
問題嗎?(因為還是合法夫妻,而且他說他經濟能力沒問題,目前小孩在他那邊。)
3.假設她下次開庭確定撤告,法官也傾向不判離,只能要求女方履行同居義務,那我應
可要求對方簽夫妻財產分開切結書吧?
4.假設他簽夫妻財產分開切結後,我可以要求小孩的養育費約定一個月2萬,夫妻各半嗎
?並開立小孩戶頭,把錢約定轉帳至小孩戶頭,所有開銷皆需發票、收據證明,帳目
公開透明。基本上我猜測她一定不同意,因為之前都我在出錢她根本不用出錢,所賺
的都是實賺,不用她出錢,現在這樣要求我想他應該是不同意,那我是否可以要求法官
強制執行,要求被告履行約定?
5.如果不判離,也讓他可以不簽夫妻財產分開切結,及小孩養育費切結的話,就只能
上訴吧。
再者他如果連夫妻財產分開切結不簽的話,應該就很明顯她就是別有居心,心裡有鬼,
也應該可以要求法官明鑑吧,她就是要錢而已啊,心裡根本沒有這段婚姻的存在,小孩
只不過是她拿來跟我要錢的工具而已...
請各位專業的大大 提供一些意見給小弟吧
我希望下次開庭時 能打得她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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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228.15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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