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認為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重要考點,請注意!)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42(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重要考點,請注意!)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重要考點,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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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號解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裁判時報 第107期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關於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已放寬學生對學校所為措施之救濟,李仁淼 教授針對第一件相關之勝訴判決詳細評析,討論學校對學生記過、記警告之法律性質,曁學生之救濟範圍,值得深入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陳榮傳 教授針對最高法院最近一則判決涉及共有物應如何管理、部分共有人將共有物交給第三人無償使用時不同意的共有人得主張何種權利、公同共有債權應如何行使等難題,賜稿提出具有啟發性的觀點。侯岳宏 教授撰文探討公司對於擔任企業工會幹部之人給予考評C等時,企業工會是否有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申請權?此外,醫療瑕疵行為之舉證責任分配一直是當前法界與醫界的重大爭議難題,究竟醫療瑕疵行為與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間,應適用原則性證明度抑或降低後之證明度,劉明生 教授為此撰文深入剖析。楊岳平 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肯定未經金管會許可即銷售投資期貨交易之決策軟體,因而構成期貨交易法上之違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之判決,評析其要件適用是否正確,並提出法院於金融科技發展中可扮演的角色建言!
刑法部分,李佳玟 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最新一則判決,延續其先前之研究發表再探討性侵害創傷症候群,作為補強證據於刑事審判使用時,其性質與扮演之角色為何。
在其他欄位,本期司律評台欄位中陳瑞仁檢察官的「同一待證事實有多項證據時應如何處理?」、梁志偉 法官的「從歐洲人權法院裁判看國民法官法之評議問題及判決理由」,對於目前刻正如火如荼試辦的國民法官運作問題,提出深刻參考觀點。又邱文聰 教授等的會議綜述「科技防疫與個人資料保護(下)」,亦具有現實社會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施慶堂 檢察官的法律小品「醫生又不是我,怎麼會知道我有沒有醉!」,均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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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ℹ記過警告與學生權利救濟
──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4號行政判決評析/李仁淼
ℹ共有物的管理、使用借貸與公同共有債權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89號民事判決評析/陳榮傳
ℹ工會是否有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不當勞動行為申請權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23號判決評析/侯岳宏
ℹ醫療瑕疵與因果關係證明度降低爭議問題之評析
──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3號民事判決/劉明生、陳冠諭
ℹ由投資軟體銷售之違法經營投資顧問罪論金融科技時代下法院的角色
──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28號判決/楊岳平
ℹ再探性侵害創傷症候群於刑事審判的使用
──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78號刑事判決/李佳玟
《司律評台》
✒同一待證事實有多項證據時應如何處理?/陳瑞仁
✒從歐洲人權法院裁判看國民法官法之評議問題及判決理由/梁志偉
《會議綜述》
🔳科技防疫與個人資料保護(下)/邱文聰、吳全峰、劉靜怡、劉定基、翁逸泓
《實務法學》
🔳釋796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牴觸比例原則/林鈺雄、王士帆
《法苑、法觀》
🔳醫生又不是我, 怎麼會知道我有沒有醉!/施慶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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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申訴制度成功通過附帶決議
#實踐校園民主
#給學生能勇於申訴的環境
從推動十八歲公民權入憲、共同舉辦兒少議會、根除黑心校規、到學生申訴制度的修法, #青少年主體性 及 #學生權益的保障 一直是我努力的目標。
針對《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規範的 #高中生申訴機制,接續上次委員會審查的努力(https://bit.ly/2PoqeA7),這兩周以來,我多次和教育部溝通我提出修正動議的必要性及緣由。
今天在黨團協商時,我更進一步提出2個附帶決議,希望使申訴機制更加完善,以符合大法官釋字784號解釋所保障的學生完整救濟權益。
1️⃣ 校園內學生權益相關的申訴管道很多種,每種針對的內容不同,但申訴機制卻不見得友善,學生權益常因此受損。
為解決問題,我請教育部完成下列事項:
⭕️協助學生充分了解各類申訴管道
對於學生權益各類申訴、陳情、申請調查或檢舉的管道,以及這些管道所對應的受理範圍與內容,教育部應透過製作懶人包、手冊、教案等方式,除了在校內及網路上公告外,也要搭配規劃專題課程、演講等活動,在一年內使全國高中生充分了解,以維護學生的申訴權利。
⭕️改善現行書面申訴機制
教育部應簡化現行學生申訴書的格式與申填方式(如GOOGLE表單、電子表單下拉式選項等),並提供書寫範例,使申訴流程更為友善。
⭕️增設校外協助機制
為使申訴機制更加友善學生,教育部須規劃設置相關協助機制。此機制須設於「校外」(不得指派由「學校」協助學生申訴),以避免造成學生使用上之擔憂。
2️⃣ 目前學校內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評會),公平性及專業性常遭到質疑,甚至屢屢傳出 #黑箱 傳聞。
為了改善問題,我請教育部針對學校申評會以及主管機關的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再評會)完成下列事項:
⭕️申評會及再評會須包含具「兒童及少年權利」或「學生權利」的專家學者
申評會及再評會應納入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教育部應建置相關人才庫,作為學校及主管機關遴聘依據。
人才庫中的各類專家學者均須具備「兒童及少年權利」或「學生權利」背景或專長,且要注意各類人員人數之平衡。
註:我也透過修正動議,要求教育部納入具「兒童及少年權利」或「學生權利」的專家學者,如此才能促使申評會及再評會真正 #從學生角度思考,教育部也因此重新調整所提出的委員會組成規定。
⭕️中央統一明訂申訴事件的調查方式
教育部須在《高級中等教育法》子法中明訂懲處或申訴事件的調查方式。
包含得組成調查小組及相關組成規範、調查時程、應注意事項(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禁止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證據、保密規定、利益迴避、……)等。相關內容建議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以減少調查結果不公正的問題。
註:為了促使教育部真的在子法中明訂「調查方式」,我也透過修正動議,在母法《高級中等教育法》中明確寫出這項。
⭕️再評會委員人數下限應高於申評會
教育部應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主管機關再評會的委員人數下限應高於學校申評會,以納入足夠代表性及專業的外部專家學者。
感林宜瑾宜瑾 委員共同提案黃國書國書 委員的連署、在場多位委員的支持,以及教育潘文忠文忠 的認同,以上修正動議的方向及附帶決議都順利通過!
我會繼續監督後續《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法,確保高中生申訴救濟的權益,打造學生能勇於申訴的環境,實踐校園民主。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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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84 #學生可以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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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45 學生被記過為什麼要釋憲?
02:33 學生以前不能告學校?
04:18 反對釋字 784 的人怎麼說?
05:19 支持釋字 784 的人怎麼說?
06:24 我們的觀點
07:56 提問
08:31 掰比
【 製作團隊 】
|企劃:羊羊
|腳本:羊羊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永鴻
|剪輯助理:絲繡 & 范范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釋字第784號解釋:http://bit.ly/2S5BEb0
→ 張〇〇案聲請書:http://bit.ly/2r35G3Q
→ 傅如君案聲請書:http://bit.ly/2S7CBiP
→ 釋字784號解釋:每位學生都有訴訟權:http://bit.ly/34ynTnE
→ 784號解釋文的五件事:http://bit.ly/2r86EMk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4號解釋摘要-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http://bit.ly/2SaOiFk
→ 【釋字784】推翻釋字382!不只是退學,學生只要權利受侵害就可以救濟?:http://bit.ly/2sH620I
→ 法律白話文》校園裡的翹翹板:學校與學生間的「特別權力關係」:http://bit.ly/35zRluT
→ 學校裡的特別權力關係,有多特別?:http://bit.ly/38RPCmw
→ 釋字第684號解釋:http://bit.ly/2M8PFRd
→ 釋字第382號解釋:http://bit.ly/2PyNmJu
→ 台灣報 王瀚興/釋字784號是鬆綁學生訴訟權 還是貓放老鼠? 百家樂:http://bit.ly/2S3vF6r
→ 「釋字784是在哈囉?」學生的訴訟權,不會讓教師不知道怎麼教:http://bit.ly/2rXkGAN
→ 大法官釋字784號 教部:更能保障學生權利:http://bit.ly/34uTC95
→ 法院介入、教官退出 釋字784後 誰護校園秩序:http://bit.ly/2tv0qa8
【 延伸閱讀 】
→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臉書貼文:http://bit.ly/2M5DSDp
→ 【極憲解析】特別權力關係何時才能掃進歷史的塵埃?(釋字第736號解釋評析):http://bit.ly/2EtaLFV
→ 因病補考成績打7折!釋字784申請人傅如君從國中到大學的釋憲之路:http://bit.ly/34txP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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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年金改革之後第一號解釋、4位新任大法官加入後第一號解釋
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29189號
解釋爭點
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有關各級學校學生行政爭訟權之解釋,應否部分變更?
解釋文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
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
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
解釋應予變更。
理由書
聲請人未成年人張○○(下稱聲請人一)原為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之學生,因其於
中華民國105年11月間叼含香菸,受記小過1次之處分;又因無照騎乘機車,於同年12月間
受記大過1次之處分(下併稱原處分)。聲請人一不服,循序提起救濟,經臺中高等行政
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9號及第2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146號裁定及107
年度裁字第141號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均認原處分未對學生憲法上受教育之
權利或其他基本權利造成重大影響,依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駁回其訴
。聲請人一因認確定終局裁定一,所適用之系爭解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之疑義
,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等基本權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
聲請人傅如君(下稱聲請人二)原為新竹市立培英國民中學學生,於103年1月該校舉
辦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定期評量時,請病假而未參加其中一日之評量,後參加補考。
依101年8月14日修正發布之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下稱成績評量辦法)第15
條第2款規定:「學生定期評量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補考
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因事、因病假缺考者,其成績……超過60分者,其超過部分7
折計算」,聲請人二嗣於接獲成績通知單(下稱系爭成績評量)後不服,認成績折算部分
無明確法律授權,應屬無效,循序提起救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01號
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748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依據系爭解釋
,認定系爭成績評量並非行政處分,駁回其訴。聲請人二復提起再審,迭經最高行政法院
104年度裁字第487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三)以無理由駁回及同院同年度裁字第934
號裁定以不合法駁回。因認確定終局裁定二及三所適用之系爭解釋及成績評量辦法第15條
第2款,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1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
權等基本權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
按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
文字晦澀不明、論證不周或其他正當理由者,應予受理(本院釋字第503號、第741號、第
742號、第757號及第774號解釋參照)。本件聲請人一及二因確定終局裁定一至三引用系
爭解釋作為判決依據,致未能獲得救濟。核其聲請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上開二聲請
案有其共通性,爰予併案審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
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即予剝奪
。
一、系爭解釋應予變更
各級學校學生基於學生身分所享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或基於一般人民地位所享之身
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或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或其他權利,如因學
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受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應允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以尋求
救濟,不因其學生身分而有不同。
系爭解釋以人民受教育之權利為憲法所保障,學生因學校之退學或類似之處分行為,
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其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於用盡
校內申訴途徑後,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因其學生身分而受影響。惟如學生所受
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
申誡等處分),則僅能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不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係對具學生
身分者提起行政爭訟權之特別限制。
系爭解釋所稱之處分行為,係包括行政處分與其他公權力措施。惟學校對學生所為之
公權力措施,縱未侵害學生受教育之權利,亦有侵害前揭其他權利之可能。本於憲法第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
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
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系爭解釋應予變更。
至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例如
學習評量、其他管理、獎懲措施等),是否侵害學生之權利,則仍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
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及干預
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又即使構成權利之侵害,學生得
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教師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專業判斷餘地,法院
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以較高之尊重,自不待言。
二、不受理部分
聲請人二請求解釋成績評量辦法第15條第2款違憲部分,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該
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此部分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蔡宗珍
(楊惠欽大法官迴避審理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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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jrq5785 (218.166.133.58 臺灣), 10/25/2019 16: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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