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無良的外商銀行,把跟他們往來的國人所開的紙上公司的OBU客戶當成是外國人看待,心中就非常感慨,他在做K Y C的時候明明知道他所往來的客戶是本國人,但是一旦他有疏失被你控告的時候,就在民事訴訟指鹿為馬說你是外國人,要你到國外認證你的身分,同時還要依照國內的民事訴訟法叫你提供訴訟費用擔保。
不要再聽信理專為你規劃的什麼投資公司,小心當利用外國紙上公司在銀行做財富管理時,理專騙你不懂監守自盜,之後銀行要撇清責任就找律師團指鹿為馬說你是外國人。
可笑的是,這些外商銀行做反洗錢標準比我們高吧,他們在你跟銀行往來一開始就知道外國公司的實質受益人是你、是本國人,但是卻在後來被告的時候,找來可怕的虎狼律師團,說理專就算被金管會處罰也不一定有錯,因為金管會不是法官,所以金管會的調查不足證明他銀行要為理專的疏失負連帶責任,然後把一切過錯推給你,訴訟還沒進入實體審理就在當事人訴訟身分上整你,說你是外國人說你沒錢負擔訴訟費用,要你提供上百萬的訴訟費用擔保。
這是什麼公平待客原則,金管會看到了沒?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6萬的網紅Aotter Girls: Girl's Tech Talk,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貝爾告訴你!週末玩什麼?】 不瞞大家說 貝爾以前是管樂團負責打鼓的欸! 節奏感很好好嗎? 大叔等著被電爆吧 如果打不到一定不是我的問題 是Joy-Con拍子不穩啦(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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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u是什麼 在 台灣金融研訓院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第零話:港版國安法、襲來!
2020年5月28日,港版國安法來襲日。
中國人大將在這天審議『#港版國安法』,究竟之後的香港會是什麼模樣?台灣又能在之中找到什麼樣的機會?來聽我們的 #黃崇哲 院長大大怎麼說!👇👇👇
📍 香港會失去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嗎⋯?
開門見山之直接來個破題!
港版國安法一旦通過,香港會喪失現有的金融地位。
因為香港與中國的法系體制差異很大,香港是普通法系國家,若未來遊戲規則被改變,會對香港原本自由的金融環境產生很大的衝擊。
再來,金融業很重視「履約」與「處理爭端」,所以遵行什麼樣的法律系統就顯得很重要;香港身為 #亞洲金融重鎮,過去常扮演協助中國企業與世界各國連結的角色,如果港版國安法通過,香港在金融業務發展上會更容易受到中國的牽制。
📍 台灣是否有機會進而取代香港地位⋯?
如果港版國安法通過,勢必會影響到香港地位,而台灣受惠金融服務到位和未來更開放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授信業務,或許能從中爭取到一線商機。
從財管市場來看,台灣因為法令架構、租稅管理與社會風俗等基本結構,無法爭取到香港全部的金融業務;但在吸引高資產客戶部分,台灣因為金融服務便宜又到位,加上金管會將開放更多 #OBU授信業務,未來在爭取高資產客戶這一塊,會具有較大的潛力。
除了財管商機值得期待之外,香港資金可能進一步外移,台灣也應該要多方考量,進行完整的配套思考,避免資金來台炒房,進而拉抬對年輕一代來說已經很吃力的房價。
📖看更多~院長大大全文專訪報導👉https://tabf.pse.is/SGF24
obu是什麼 在 余宛如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鼓勵海外資金回台,解決境外公司法律疑議】
《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希計在本會期三讀,但適用對象的廣大台商,在免稅天堂註冊的境外公司,90%都在台灣實際營運,資金透過設在其他國家的銀行OBU賬戶進出,但營收與所得從未在台灣申報、繳稅過。
這違反全球反避稅規則、我國《所得稅法》第43條之4規定,必須在實際營運地申報、繳稅,因此面臨必須補稅及處罰。
但問題並沒有只要補稅即可那麼簡單,在台灣目前的法院判決案例,這類公司被法院視為「紙上公司」、「虛設公司」,在目前法院的判決當中,已有公司負責人因此入獄服刑,知名案例是生產「牛頭牌沙茶醬」的好帝一公司。
法源依據有二:(a)這類公司因為營收與所得從未在台灣申報、繳稅,違反《商業會計法》的「財報不實」,構成刑事犯罪,漏報的稅款屬於犯罪所得,面臨被法院「沒收」,追訴期長達20年。
(b)由於逃漏稅是洗錢罪的前置犯罪,根據《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增訂理由,只要無法交代來源的資金與財產,都會被法院「擴大沒收」。
這導致境外公司的負責人面臨入獄服刑,辛苦一生的財產可能瞬間全部被法院沒收,一切烏有。
財政部目前正在研擬《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草案,也發佈幾項解釋令,但從未說清楚這類境外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麼?也未明確釐清這些資金是否構成逃漏稅,必須補稅、處罰。
若財政部認定這些境外資金是「合法」,這樣的公司沒有實際在該地運營,但不是為了避稅、逃稅目的,而是有其他商業上目的才不得不為。這樣的話,這些公司回來都「只能」補稅,連漏稅罰都談不上,核課期間也是5年。
若認定是「違法」,台商會面臨入獄服刑,沒有緩刑、沒有易科罰金之刑,這樣的話,誰還敢把資金匯回台灣?
另一方面,《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在2020年生效,一旦這些境外資金回流之後,由於《商業會計法》與《稅捐稽徵法》41條的追訴期都是長達20年,台商將面臨被法院回頭追究。稅務律師指出,實務上也已經有在逾越核課期間後,仍然以刑罰追訴。
我今天利用財政委員會的質詢,對財政部長蘇建榮提出要求,對於上述「定義」的問題,在《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預計今年六月底三讀前,也就是未來3個月內,財政部一定要說清楚,不能再推託那要個案認定,或是說那是特殊狀況。
若是不把法律的明確性說清楚,台商、會計師、稅務律師都會很困擾,稅務機關第一線的稽徵人員也無所適從。
蘇部長當場允諾,在未來3個月內會解釋清楚,解除台商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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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u是什麼 在 Aotter Girls: Girl's Tech Talk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貝爾告訴你!週末玩什麼?】
不瞞大家說
貝爾以前是管樂團負責打鼓的欸!
節奏感很好好嗎?
大叔等著被電爆吧
如果打不到一定不是我的問題
是Joy-Con拍子不穩啦(笑)
obu是什麼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今(11)日立法委員在交通委員會質詢交通部葉匡時部長。林佳龍表示,他已在院會為五楊高架對沒有裝eTag的車輛上路,提案免罰600元,葉匡時表示,免罰寬容期可以放寬。針對林佳龍所提通過將成立臨時性任務編組,全面調查國道1號五股至楊梅段歷次工安事件及懲處情形。葉匡時也表示交通部一個月內將成立。
五楊高架除工程一再跳票,通車後未裝eTag的車輛不僅上上下下補繳費用易造成混淆,一旦忘記下連接道,還將視同走錯車道,面臨六百元罰款,林佳龍表示,他已在院會為五楊高架對沒有裝eTag的車輛上路,提案免罰600元。葉匡時表示,通車前面兩個月不會開罰, 因為委員關心,寬容期可以放寬。林佳龍表示,當然要放寬,七月eTag全面開通前絕不可以開罰!
首先,針對近日沸沸揚揚的五楊高架一再跳票,預算會期林佳龍則提案針對五楊高架工程弊案進行調查,在院會通過《中央政府預算案朝野黨團協商結論》,必須邀請公正客觀的第三者組成臨時性任務編組,全面調查國道1號五股至楊梅段歷次工安事件及懲處情形。林佳龍表示,從99年7月至今,已經發生7件死亡事故,9件受傷事故,共造成8人死亡,13人受傷。另在同一期間,也發生15件所謂「虛驚事故」,他當場問葉匡時,甚麼時候要成立小組檢討歷次工安事件及懲處情形?葉匡時表示,正在辦理中,一個月內將成立。
林佳龍再度質詢,葉匡時三月六日在國民黨中常會裡為五楊高架一再跳票,向馬總統道歉,為什麼不跟人民道歉?「現在預定甚麼時候通車?」葉匡時表示,第二天就透過媒體向民眾道歉了,現在最重要的工作是確認五楊高架路的安全,沒有新的通車時間表。
經過林佳龍的質詢,質疑協調委員會暗藏過多遠通電收推薦的委員,交通部已經重新改組委員名單,但林佳龍表示,無論名單怎麼變更,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三條規定,委員會的組成是由甲方及乙方分別推薦相同人數且經對方同意之委員,再由雙方共同另萬推薦一名主任委員,這個委員會的組成就是幫忙遠通電收過關,不然為何一開始決定捨微波eTag而使用紅外線OBU, 在遠通電收一再違約下,卻同意其將紅外線的OBU改為微波的eTag?為何不依合約罰款及解約?101年委辦費恐超過10億,未來恐更高,為何以不收歸國營?林佳龍表示,就是因為協調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七條規定要2/3出席,且出席委員2/3始得決議,新的協調委員9人,遠通推薦者3.5人,顯然仍可使交通部無法做出對遠通不利之決議!
交通部表示七月是對遠通電收總檢驗的時候,林佳龍表示,「屆時一定要給社會一個交代!」
obu是什麼 在 什麼是DBU? OBU與DBU業務之異同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次年4月20日臺灣財政部頒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實施細則》以作為金融業在臺灣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境外金融(OFF- SHORE BANKING)業務之主要依據,故又稱境外金融 ... ... <看更多>
obu是什麼 在 Re: [請益] OBU? 離岸金融中心? - 看板Finance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ChangYO (RORO)》之銘言:
: 請教 OBU與離岸金融中心 是一樣的嗎?
: 我知道OBU是境外金融中心 而查離岸金融是 OFC
: 因有看到有報導討論關於台灣成為下一個人民幣離岸中心所以想請問~謝謝
OFC是境外公司(Offshore Company),又叫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
OBU是境外金融中心(Offshore Banking Unit)
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一款
收受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境內外金融機構之外匯存款。
也就是說,如果你是中華民國國民、國內法人機構無法在OBU開戶
因此有許多企業主、法人為了避稅需求委託顧問公司代為申請OFC
藉OFC雙重避稅效果(避中華民國政府、避註冊地政府)在本國銀行開立OBU帳戶
OBU有什麼好處:(註1)
OBU不受外匯管理條例、利率管理條例、銀行法及中央銀行法等有關規定限制。
還可以享有以下優惠待遇:
1.OBU所得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及印花稅。(即不需對中華民國繳稅。)
2.OBU存款利息免稅;美金定存、美金定期存款、外幣定期存款皆可免利息稅。
3.OBU存款和放款利率,由銀行與客戶自行約定,免依牌告。
4.OBU存款免提存款準備金。
5.OBU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詳見推文補充),除非是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
但也有以下限制:
1.必須是以外國公司(臺灣以個人名義在境外成立的公司)或外國人(不得兼有中華民國國
籍)開的OBU帳戶,才享有存款利息免稅的好處。
2.交易貨幣必須是外幣,不可為台幣。
3.不得收受或提領現金。
過年前,央行正式開放人民幣清算業務,對人民幣管制(政治問題)可謂是一大解禁,
一來本國銀行紛紛祭出高利率存款優惠吸收存款,二來大陸跟台灣語言溝通不是問題
,對雙方來說省了匯差省了稅賦,兩岸貿易頻繁,清算直接用OBU又不必被政府盯上(
以前聽老師講說去大陸賺錢卻沒本事匯出來 XDD),而且OBU除了不能換現金外,你想
得到銀行業務幾乎都能做了,包括未來引進人民幣計價基金,狠賺台灣人一筆(大誤)
所以該報導中的離岸中心,應屬OBU無誤(大量堆人民幣的場所),記者常抄來抄去誤
導讀者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
以上,個人淺見
註1:OBU好處引文自鵬景集團
edited by find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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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200.92
不好意思,文中忘了提到 ^^"
就如2樓所言,通常來說為了達到節稅目的而設立的境外公司,大多登記在薩摩亞
(Samoa)、英屬維京群島(BVI)、模里西斯(Mauritius)等免稅天堂地區的外國公司。
想當然爾怎麼會有這款好事,難道當地政府是慈善事業嗎,都不用靠稅收就能過活?!
其實仍有部分要課稅,只是占極低比例,通稱廣義免稅。而政府當地重要的收益來源,
就是開OFC的管理費,年繳制,只有你每年有固定繳,即使OBU拿來做不法交易(如洗錢)
,政府對資金流向是不予追究的。
可是好景不常,2009年4月2日G20會議中,達成全球經濟的多項共識,其中一項是加強「
避稅天堂」的管理,主軸為有無遵守國際稅務標準,並有無與協定國交換資料。這項協定
中,打著名為防止國際洗錢的名義,實為課徵海外所得的手段。美國國稅局因此協定可以
取得註冊於免稅天堂OFC的相關資料,課徵海外稅賦。(美國英雄式作風的一貫老套技倆)
在台灣,央行對於資金匯出入早已暗地建檔,而且還會與國稅局互相通報。對於大企業、
高所得者,因為OBU的關係讓政府少很多稅收,課得到稅的都是我們這些善良的老百姓(泣
),顯然有失社會公平正義。因此產生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也是外界通稱的「最低
稅負制」,國稅局會針對資金匯出入的差額,找你去"泡咖啡",如果無法交待資金流向,
就針對這差額課以10~20%高稅率。這部分不能講太多,其實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顧問公司
還是有能力替大企業、大老闆解套!(我還想活命呀~) ^^"
以上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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