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戰屢敗履敗還是硬要戰然後又敗❌📖📖📖
白話文就是一直提一直輸一直提一直輸
而且被駁回還跟第一次一樣的理由
韓國瑜跟他的律師到底要鬧多久?🤷♀️🤷♂️
駁回理由
(一)聲請人未待訴願機關作成決定,即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程序上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就跟你說 #不可以跳過訴願❌
韓國瑜跟上次一模一樣又在訴願隔天就提出停止執行的聲請
法院認為韓國瑜的律師雖然幫他主張說有時間上急迫性
然後自己說訴願機關一定會怠惰 一定會救濟不及
但會搞到這麼趕根本就是韓國瑜跟律師自己延宕造成的
所以欠缺必要性 予以駁回
(二)本院於暫時權利保護程序的有限時間內,針對應實質審理的爭執,難以遽認有聲請人所稱「原處分顯有違法」的情形:
白話文就是法院認為就選罷法第75條第1項的解釋,罷韓陣營的說法比較有道理
「不得罷免」是指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不得提出罷免案,並沒有說未滿一年不能開始連署。
再白話一點就是「罷免連署沒有偷跑」
(三)聲請人主張原處分繼續執行,使其遭違法罷免,將對其服公職權的參政平等權、名譽權及任期造成難以回復的急迫損害,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所定停止執行的要件:
法院認為罷免案都還沒有投票咧,韓市長怎麼就說罷免案會對他造成損害咧?
法院就直接說啦「僅屬其個人臆測罷免案投票結果通過所可能發生的影響或損害,而不是其主觀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所即受的侵害」
就是你韓市長自己覺得會被罷免成功那只是你的臆測啦(雖然很可能成真科科)不能說是什麼實質損害
(四)聲請人另主張原處分造成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及個人工作規劃受影響,則不是聲請人主觀公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即時所受侵害,自難據以停止原處分的執行:
主張什麼什麼人事權會暫時遭凍結,法院認為那不甘你韓國瑜的權利也無涉個人私益,不能作為聲請理由
總而言之還是請韓市長面對現實
不要再白花錢給律師去抗告了好嗎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340的網紅WataruB,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鄭重宣告 ※再次提醒,請留言時不要攻擊其他人,建設性意見還是要以尊重、友善互動為基礎 ※另外提醒,罵人是觸犯法律的,公開留言區,大家都有權利發表看法,麻煩不要刻意引戰,造成其他觀眾困擾,多謝 。 當然也感謝各方大德願意給予改善建議,但拜託一下,不要起爭議,玩個遊戲何必呢?還是我有得罪任何人? 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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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3
📝主觀公權力📝(人民是否有「訴權」?)
🔎討論步驟🔎
⭕️(一)法律是否明定?
1.法律明定的公權利(訴願§1、§4)
2.經由法律解釋而來的公權利
(1)裁量行政(原則:X,例外:裁量收縮至零)
(2)羈束行政(O)
⭕️(二)作為義務(羈束行政、裁量收縮至零)
⭕️(三)法規目的
1.公益:反射利益(X)
2.公益兼私益:保護規範理論(O)
⭕️(四)是否為法規效力所及(是、否)
🔎保護規範理論(J469)主要內容🔎
法律規範保障目的之探求,應就具體個案而定,如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
📚實務案例分析📚
(一)承認主觀公權力之案例
環評審查會對應實施環境影評估之開發行為,所作之無須進行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開發行為之當地居民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得對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提起撤銷訴訟即具原告適格。(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判字第 1601 號判決)。
(二)否認主觀公權力之案例
🔸1.動物保護法關於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之動物,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將該動物沒入之規定,其所欲保護者乃為不特定之公眾,而非特定之人,該條文顯為公眾利益而設,難謂被害人就該法律規定具有主觀公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本件縱使因飼主蔣雲秀違反上開第七條之規定,被上訴人將其所飼養之大灰狗沒入,上訴人從此可免於再遭該犬之侵害,亦屬被上訴人沒入該犬後上訴人所受之反射利益(事實上利益)而已。(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242號判決)
🔸2.從建築法及其相關法令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純係為公共利益而為規定,並未賦予人民申請行政機關作成拆除他人違章建築之行政處分之權利。(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550號裁定)
🔸3.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係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依法對私人財產賦予限制之關係,至於一般不特定民眾利用具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通行,僅係其反射利益(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80號行政裁定)
🔸4.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各該機械或設備不論檢查合格或不合格,不可能導出兼具保障勞工及雇主以外第三人利益之意旨。從而對雇主以外承攬建造之第三人而言,僅存有減少或喪失承攬報酬之「反射利益」而已。(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641號判決)
📖題型觀摩📖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於臺北市居民A住所前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A 不服該標線之設置,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向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該行政庭將該標線之設置撤銷。問: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庭應為如何之裁判?請說明之。(107行政執行官)
📌解題關鍵
劃設紅線之性質、判斷A有無「訴權」(保護規範理論之應用)、行政機關判斷餘地。
你,清楚了嗎?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主觀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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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今天來旁聽聲援的朋友們,我們繼續一起加油!
運動比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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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法庭紀要】 反同公投第10案、第12案撤銷訴訟
今日第10案(民法婚姻定義)與第12案(專法公投)準備程序終結,預計將於2/13 下午2:30 及2:50開庭進行言詞辯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法庭)。
✅本日開庭,公投提案領銜人游信義與曾獻瑩分別經法院裁准以獨立參加人身分參與訴訟程序,其委任律師首次出庭表示意見,主張依日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同性伴侶不得直接依釋字第748號解釋以民法登記結婚為由,主張本件原告不具備得以民法登記結婚之「主觀公權利」,從而不得提起本件訴訟。
對此伴侶盟律師團主張,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是同志伴侶在大法官釋憲後要求即刻登記結婚的案件,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請求,是因為認為大法官解釋所稱兩年修法期限未到,尚無法律依據立即允許同志登記結婚,但不能據此推論同志不具備「平等的婚姻自由」此等「主觀公權利」。
✅參加人另主張公投已經投完了,本件訴訟已無實益(無權利保護必要),伴侶盟律師團回應,依據公投法第30條規定,公投結果公告3個月內,行政院須提出草案,本件公投雖執行完畢,但允許交付公投的行政處分仍有規制力,因此本件撤銷訴訟目的在去除違憲違法的行政處分效力,目前也還有回復原狀之可能,自仍有實益與必要。
✅中選會主張四月通過提案的審議結論並非行政處分,而十月公告公投案成立雖屬行政處分,但堅稱公投法無從結合伴侶盟律師團所主張之「保護規範理論」來肯認同志是適格的當事人,主張本件原告等人不得爭訟。
對此,伴侶盟律師團當庭請法院審慎考量:在憲政法治、權力分立的體制下,行政處分之合法性當然應受司法審查,如貫徹中選會上開主張,那麼在中選會通過公投提案、允許公投案成立的狀況下(如本件情形),其所為行政處分將根本不會有司法介入審查其合憲性與合法性的機會,因為在中選會允許交付公投的狀況下,提案方自然不會爭執,而中選會自己作為處分機關也必然自認合憲合法,難以期待其自行撤銷,如此際仍不許受公投結果影響的利害關係人爭訟,顯將形成人民權利保護之重大漏洞。
伴侶盟律師團將進一步針對中選會昨日送到之答辯狀,以及參加人今日庭呈的書狀,再以書面表示意見,後續案件有新的進展,也會再跟大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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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創作影片是很辛苦的,看影片的感受是見仁見智,但酸言酸語,就算我個人可以忍,喜歡本頻道的觀眾也不一定能忍,真的很不喜歡就別點開了,就數據面來看,喜歡的還是比不喜歡多,我總不能不顧及其他人感受吧,還有這是我的頻道,我得對喜歡我的觀眾負責。
就像我這就是八方雲集,你偏要來點鼎泰豐才會有的東西或要求我這間小店,得朝鼎泰豐方向去追求進步...你覺得八方雲集不好吃,就去吃鼎泰豐吧,市場就是有區隔,影片本身也有。你來八方雲集,硬是要點鼎泰豐才有的鍋貼,然後站在八方雲集店門口嫌東嫌西...順便教訓其他在吃的民眾不懂吃的品味...我想現場吃的顧客感受也不會太舒服吧...這種行為真的不妥,身為小店老闆的我,只希望做點平民美食服務鄉里,拜託哩賣閣來亂了,謝謝。
※一般介紹性質的影片不適合進階攻略需求的族群,也麻煩一下看標題,特色介紹就是提供一般性特色認識,是提供基礎以及大項目的資訊,如果是進階攻略影片,標也不是這樣寫...,如果我這沒有,可以去其他人的頻道看...。
本次整理以單機系列作品為主(不包含其他衍生作品,如方塊遊戲、格鬥遊戲、手機遊戲等)
※頻道影片均為親自遊玩
※授權使用方式也清楚揭露
※希望大家都能以此為標竿,檢視自我,做人真的不要嚴以律人,寬以待己阿
※聲明:影片資料是採綜合彙整及個人實測後補充,無完全取自某單一網站 相關資料可參考下方說明:
※本次新增愛莉絲爆走化後的相關畫面
本集資料:
https://bit.ly/2GifXkc
https://bit.ly/36sLVVI
部分補充則是從遊戲中自行遊玩取得 資訊若有不完整或錯誤煩請留言指教
卡普空影像二創政策:
日文版:http://bit.ly/3pwrv4b
英文版:http://bit.ly/37rWdVU
中文說明:https://bit.ly/3dowzVy
本次各項素材使用方式:
1.翻譯使用: 為我自行翻譯並潤飾。歡迎有需要的人直接取用,無須告知(不嫌我日文差的話)。
2.FANDOM介紹文案參考資料來源使用方式:參考後改寫、校訂或補充,以致符合影片主題。
音樂使用:僅使用遊戲中的BGM,並且依本次主題搭配,亦無直接擷取獨立放置。
3.其他補充:若由我個人補充的遊戲資料或資訊部分,可以CC授權條款自由取用(你可單獨擷取部分資訊,去做屬於你自己的新影片,就目前創作圈共識,遊戲資料的發現,基本上是一件既定事實,沒有人可以獨佔,而對我來說,只要能幫助下一個創作者讓他製作出新影片,也算是功德一件)。
4.真正不可以擅自引用的,是個人主觀上的心得、經驗、或編輯過後的影像內容或素材,所以如果你直接盜取影片,再上傳到其他平台,是禁止的。
#RideArmor
#騎乘裝甲
#大型機器人
#洛克人X
00:00 經典片頭
00:06 片頭音樂 Megaman X8 OST - Ride Armor _ Bamboo Pandemonium Stage
00:46洛克人X騎乘裝甲
03:13洛克人X2騎乘裝甲
04:01洛克人X3騎乘裝甲
10:55洛克人X4騎乘裝甲
16:49洛克人X5騎乘裝甲
18:22洛克人X6騎乘裝甲
19:49洛克人X7騎乘裝甲
29:34洛克人X8騎乘裝甲
37:49 片尾音樂 Best VGM - 35 - Mega Man X8 - VS Vile
38:04 經典片尾
喜歡麻煩按個讚,並分享給你所有的朋友~
片頭設計:蛙他露B
影片剪輯:蛙他露B
影片特效:蛙他露B
腳本設計:蛙他露B
遊戲遊玩:蛙他露B
音樂著作權:CAPCOM所有
遊戲著作權:CAPCOM所有
FANDOM授權宗旨請看以下:https://bit.ly/3iqcflu
以CC-BY-SA發佈的FANDOM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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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作業上的方便,兌獎者僅限居住於台灣本島與離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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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與衛福部社家署保有隨時修改與終止本活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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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非常不好意思!由於影片中沒有唸出三道題目、只在畫面上呈現資訊,這樣會讓視障朋友不方便獲取資訊,因此我們在這邊補充關於有獎徵答題目與規則的錄音檔供大家使用:https://reurl.cc/9EXYNY
此外我們也在下方提供題目的文字檔,或許也能讓視障朋友透過輔助軟體獲取資訊!以下為有獎徵答的三個題目,只要任選其中一題作答即可!
問題一:請分享你自己、或是你周遭親友成為身心障礙者的經驗或故事,例如聊聊當事人的遭遇或感受,還有你自己的感想是什麼。
問題二:假設自己不幸遇到一場車禍,術後的自己失去了一部分的感官或四肢(例如雙眼、手臂或是腿),那麼你覺得自己將在生活中遭遇哪些困境或難關?你會如何克服這些困境?你又會希望被其他人怎麼對待?
問題三:假設你已經為人父母,但卻發現自己的小孩正在欺負一位身心障礙朋友,那麼你會對自己的小孩說什麼話,好讓他理解到自己的行為是需要修正的?
最後,也非常感謝熱心的網友提醒我們這件事,這是我們的疏忽,真的很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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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35 從「上廁所」這件小事,就能反映「不尊重」的大問題
03:13 有了無障礙環境,就都沒問題了?
04:36 什麼是自立生活?
06:41 我們的觀點
08:44 提問
【 製作團隊 】
|企劃:鯉鼬
|腳本:鯉鼬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絲繡 & 范范 & 中藥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 喜憨兒工坊進駐捷運聯開宅 遭管委會阻擋:http://bit.ly/2TMoaRX
→ 💛 焦點評論:戴勝益對「殘障廁所」的謬思(劉俊麟):http://bit.ly/38HN5tV
→ 💛《好餐廳沒有殘障廁所標誌》 戴勝益發言惹議:http://bit.ly/3cWRcpx
→ 💛「服務佳 可解決無障礙環境」 戴勝益廁所論找罵--蘋果日報 20140226:http://bit.ly/3aNyuOX
→ 💛 戴勝益挨批「沒有設施 談什麼服務」:http://bit.ly/2W5MJL6
→ 💛 好餐廳沒有殘障廁所標誌:http://bit.ly/2ve9Mbs
→ 💛 維基百科|通用設計:http://bit.ly/38JB6w7
→ 💛【哲學異語】看不見的障礙——凝視他者的哲學:http://bit.ly/2Q8iOhE
→ 💛 重癱身軀有礙 有心自立無礙:http://bit.ly/2U0wCvw
→ 💛 作自己的主人(自立生活運動暨新活力協會簡介):http://bit.ly/2TYvXuD
→ 💛 認識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運動暨自立生活試辦計畫介紹:http://bit.ly/2TYinav
→ 💛 易讀運動─心智障礙者邁向自立生活的第一步:http://bit.ly/2W6JNOo
→ 💛 衛福部社家屬|易讀運動 - 心智障礙者邁向自立生活的第一步:http://bit.ly/3aPg6p6
→ 💛 我談「自立生活」:http://bit.ly/2W40pWU
→ 💛「身障助理」出任務 新興行業正夯:http://bit.ly/39HUtXu
→ 💛 大愛|「身障助理」出任務 新興行業正夯:http://bit.ly/2TIHGhZ
【 延伸閱讀 】
→ 💛 專欄:美國愛達荷州兒童無障礙遊樂區,坐輪椅的小孩也能玩!:http://bit.ly/39N93gk
→ 💛 坐輪椅的小朋友也可以盪鞦韆!舞蝶大型共融遊戲場今啟用:http://bit.ly/39KkrK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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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公權利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財政部吃掉納稅者權利
我今天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許虞哲,為什麼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將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是「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為例,這個家庭將被財政部吃掉14萬免稅保障。
為了釐清「成本費用」與「最低生活保障額」的不同,我先詢問部長稅法理論上主觀淨值原則與客觀淨值原則的差別,但部長卻答得非常含糊,難怪會有這個離譜錯誤。我向部長解釋:客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淨額,主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外,尚需扣除納稅義務人維持自己及其家庭成員之維繫生存最低需求額度。
大法官745解釋中,大法官明確將薪資扣除額視為成本費用,而不是最低生活需求額度。因此只有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屬於「最低生活需求」,而薪資特別扣除額屬於「所得成本」。但財政部9月頒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卻完全搞混,變成:基本生活費必須高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多出來的金額才可從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為例,根據法規定義,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也就是大約166,000元,依照施行細則,基本生活費用包含本人、配偶及扶養子女,所以這個家庭的基本生活費用便是166,000 x 3 = 498,000。
若以本次稅改草案的數額為基準,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加薪資特別扣除額是71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薪資扣除額360,000 ),高於498,000,因此沒有額外的免稅保障。但若依照「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之正確定義,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是35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比基本生活費用少,所以這個小家庭還可以在額外扣除14萬。
現在這些保障都被財政部吃掉,非常可悲。我要求財政部長應立即檢討修正,應向大眾清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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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公權利 在 Re: [請益] 行政法的小問題- 精華區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lucck (晨曦-b)》之銘言:
: 反射利益 跟主觀公權力
: 要怎麼去解釋
: 謝謝
主觀公權利:人民依公法所得主張的力(以下簡稱公權利)。
一、意義:
人民根據法律,得要求行政機關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
依公法規定,得為自己主張一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稱為公權利。
所謂主觀公權利,乃謂基本權利一方面,具有傳統防禦權的功能,另一方面,也因政治
經濟情勢的發展,傳統的防禦功能,顯得力有未逮,人民轉而要求國家提供服務或給付
,而又具有給付請求權的功能。在此一意義下,基本權利具有主觀的功能,而成為人民
的公法上權利;人民既然為基本權利的主體,故人民可依據基本權利的主觀功能,請求
國家為一定之給付或防止國家的侵害,而稱之為主觀公權利。
如何確認某一種法律地位屬於主觀公權利?學理上採取所謂的「保護規範說」,亦即是
否具有主觀公權利,應從法律規範保障之目的為何來探求。
二、成立要件:
要承認公法上權利,必須滿足下述前提要件:
A、公法的法規範課以行政機關為特定行為的義務(行政機關的法律義務)。
B、此項法規範必須至少也是為保護(滿足)個人利益為目的,而非專門為實現公共利益
而加以規定(個人利益)。
C、此項法規賦予關係人得對於義務人實現該項法規範所保護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可實
現性).亦即該項公權利可以經由法律救濟的程序,獲得實現,因此,公權利應以「
可訴訟」或「起訴可能性」為前提要件。
三、概念區別一反射利益:依法間接享有的利益,如道路通行。
人民因政府機關採取各種政策或行政措施之結果,享受到各種相關之利益或因法律規定
間接產生之經濟利益,謂之反射利益。
反射利益係指個人因公法法規而獲得之事實上利益,該個人不能單獨對於行政機關有所
請求。亦即客觀的法規基於公益的目的,命令行政主體作為或不作為時,就該單純的反
射效果,個人事實上所享受的利益,因法律未賦予該個人得為裁判上主張自己利益的請
求權,而只是一種事實上的期待與機會而已,故與公權利不同。人民受救濟即是一種反
射利益。
依最高法院判例,我國法制對反射利益未賦予請求權。行政法院六十一年裁字第一三七
號判例即謂:「查政府拆除違章建築,旨在謀求公共利益,非為保護土地所有人之私權
,故違章建築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認為拆除違章建築之處分為違法或不當者,固得請求
行政救濟,而土地所有人則不得因主管官署不為拆除處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良以
土地所有人要求拆除地上他人之違章建築,其目的在於收回土地,純屬私權範圍,如有
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以求解決,要無請求行政救濟之餘地。」亦即拆除違章建築
之行政法規,對於土地所有人而言,只具有反射利益,尚無請求拆除之公法上權利。
又如行政法院五十三年裁字第三十九號判決謂:「查該項修訂都市計劃所關涉之臺北市
華陰街係屬公用道路,原告之利用通行,僅屬一種反射利益,並非就該項道路有何種權
利存在,縱令修訂都市計劃內關於將華陰街舊路原10公尺寬度修縮為4公尺,妨礙車
輛通行,確有不合之處,亦難謂該項修訂都市計劃係有損害原告之權利,即與提起行政
訴訟之要件不合...。」
例如:
A、國家政策決定,規劃高速鐵路並在台中設站。此項建設計畫可為台中帶來更繁榮之
前景,增加就業機會。但依法某甲並無權利請求國家設置高速鐵路並在台中設站,
國家即使未為此一建設,某甲也只能透過政治力(選舉、遊說、輿論批評)以求滿足
,而不能訴請法院判命國家為此一建設。故高鐵為台中所帶來的繁榮,僅為某甲之
「反射利益」而非「公權利」。
B、又如稅捐稽徵機關依據稅法課稅,對所有納稅義務人均有利益,但除了被課稅之人
外,他人無權以納稅義務人之身分請求稅捐機關執法,僅得以檢舉的方式,提供違
法事實。但二者如何區分?則必須視個案繫屬授與人民利益之相關法規之性質了。
C、警察加強重點巡邏任務,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此為人民享
有之反射利益。
四、規範基礎一保護規範說:
所謂的「保護規範說」,亦即是否具有主觀公權利,應從法律規範保障之目的為何來探
求;如法規之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規之目的係為公共利益而存
在,但就法規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
,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即可據此而主張主觀公權利。實務上,大法
官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亦採取此種見解。
為了判斷人民對於特定利益是否享有請求權一亦即繫爭之利益,乃是人民之公權利抑或
僅屬於反射利益,必須從賦予利益的相關法規上著手。亦即:該法規是否給予人民就特
定利益,擁有請求實現之權利。保護規範說由此而生。
保護規範說或稱保護目的理論,其意義為「繫爭法規之目的,乃(主要或附帶)保護特定
私人之利益,而非僅促進公益者」。
※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
解釋文:
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
、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
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
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
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理由書:
至前開法律規範保障目的之探求,應就具體個案而定,如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
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
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
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
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
務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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