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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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你幫我看看,這個社會局寄來這什麼意思,說我爸被安置要我付安置費用,可是我根本從小沒有看過我爸欸,我可以不要付錢嗎」
「陳律師,我媽說他賭博把積蓄輸光,叫我給他錢,不然要告我遺棄,但我媽從我小時候就離家出走我是阿嬤帶大的,我真的會被告嗎」
很常遇到這種諮詢,明明父母小時候沒有善盡照顧義務
長大以後發現子女長大了有收入有工作能力,反而反過來要錢
這種時候,子女一定要付錢嗎?
#天下並非無不是的父母
#當父母沒有盡到父母的義務
#子女其實可以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根據民法第 1118-1 條
I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 #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II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簡單來說就是當父母對小還有虐待或是重大侮辱,譬如性騷擾、性侵、家暴這些行為
或是沒有盡到扶養義務,譬如小孩才滿月就跟小三同居在也沒回過家,也沒有付扶養費
依照情節重大程度,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聲請免除或是減輕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之前我處理過的案子
媽媽從小孩幼稚園就離家出走
等子女成年,就開始回來要錢,不斷的用遺棄罪恐嚇子女,說不給錢就要告他們,子女受不了了才來找我
開庭的時候媽媽堅持子女不孝,他以前都有接送他們上下學,
結果法官一問「喔,那你小孩哪間小學畢業?」
媽媽完全答不出來,最後順利免除了扶養義務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
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效力都是「判決時間點往後生效」
所以要特別注意一個狀況
就是如果當父母有特殊狀況 譬如生病、變成遊民等等狀況
被社會局安置照顧
這時候社會局會向扶養義務人請求安置費用
通常很多網友都是到這時候才跑來詢問,才知道可以去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但問題就是在判決免除扶養義務前,子女都應負擔安置費用!
所以如果父母110/1/1被安置,判決110年8月才出來
那1-8月的安置費用還是要子女支付
現在一個月安置費用我上次看到大概也要三萬多
幾個月下來也是十幾二十萬的
所以建議如果有我上述所說這種狀況,都要趕快去諮詢律師,
看看有沒有聲請免除或是減輕扶養義務的必要
#免除扶養義務
#減輕扶養義務
#家事案件
#權麒法律事務所
#陳宇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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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突如其來的 #地震,相信很多人都有被嚇一跳,我有收到 #地震 的 #國家警報!還好不是邊緣人😱
突然遇到一個震度較大的地震,讓不少人想起 #九二一地震 時的恐懼,第一個反應就是會想立刻衝到室外,深怕躲在室內會遇到危險。
說到危險,就來跟大家介紹一個法律問題!
萬一今天發生了地震,在你逃到戶外時,卻發現鄰居被困在房子裡 #無法逃生,房子因為地震的緣故導致瓦斯管線破損,引起了 #火災,這時的你看到這個緊急情況,英勇地 #破門而入,救出鄰居,結果事後鄰居卻認為你 #破壞 了他家的大門, #要求賠償,你應該怎麼做呢?
你會選擇賠償大門遭破壞的損失,還是認為自己是為了救人才破壞大門,所以有 #正當理由,因此會主張自己不用賠償呢?
假如遇到這樣為了救人而破窗或是破門而入,結果卻遭到對方求償的情況,你可以主張所謂的「 #緊急避難原則」!
無論是在 #刑法 或是 #民法 上,都對於 #緊急避難 有相關的規定喔!
● #刑法第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 #急迫之危險 所為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像是打破鄰居家大門的行為,可能會有 #毀損罪 的問題產生,不過今天是因為發現鄰居 #處於緊急危險 當中,假如不以這樣的方式去救他,鄰居可能就會葬身火窟,因此當鄰居認為你有毀損行為時,就可以 #主張緊急避難原則,是為了 #避免鄰居的生命發生危險 才做出毀壞大門的行為,而不是因為跟鄰居有糾紛嫌隙才去故意破壞大門的。
● #民法第150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 #急迫之危險 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而在民法上也有相關規定,像是為了拯救鄰居,因此破壞了他家的大門,事後他向你要求賠償大門的 #裝修費用,你就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原則,說明自己是為了不讓鄰居生命發生危險才做出這樣的舉動,因此可以不用賠償大門的損失。
當然這樣的規定也 #不是無限上綱,還是要符合 #當下情況與使用手段間的平衡,假如是發現鄰居家飛進了一隻虎頭蜂,你害怕獨自留在家的鄰居小孩被虎頭蜂攻擊會有生命危險,就決定打破鄰居家的窗戶,進到屋內去拯救小孩,結果那隻虎頭蜂就默默自己飛出來了,而事後鄰居向你索賠窗戶的維修費用,可能就不太能去主張緊急避難了,因為當下鄰居小孩並 #非處於急迫危險,雖然你是 #本於好意,但行為上可能就會有點 #小題大作,所以就會需要賠償鄰居的損失。
#黃靖芸律師
#Line預約諮詢: https://line.me/R/ti/p/%40pfl139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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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預約:02-27795001
#刑事律師 #離婚案件專業律師 #家事律師 #車禍律師
#民事律師 #子女監護權 #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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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裁判費侵害配偶權是民事事件必須預繳裁判費, 而裁判費是根據求償金額所定的1.1% ✔️律師費用(若無委任律師則無) IG:chien.sheng_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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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原PO,版友匿名回應)
雖然已經過了一個星期了,我還是希望對原PO有所幫助
先說你現在要面對,但是可能有誤解的地方
現在沒有通姦罪了,從今年5/31日起就沒有了(如果沒有記錯的話)
告民事侵權一事我覺得你現在所掌握的證據,抱歉值不了幾個錢
你的回文中你已經找律師在洽談這方面的事情,我不知道你委託了沒有
跟律師洽談了解案情,一個小時3000起跳,一個case 6-8萬 告親權是告侵權
請求離婚是請求離婚等等,還不包拉哩拉雜的費用,在真的要去做
請衡量你的"經濟能力與時間",我既得看過一部電影 "去年聖誕節"中提過
"離婚是有錢人才能做的事",我離了,官司我也自己打了,我對這句話再認同不過
沒有錢,沒錢打官司,也不要打官司。除非你逼不得以。
因為法律不會給你你所想要的正義,不要對法律、法官、律師有過多的妄想
法律講的是規則、講的是證據,刑事通姦罪拿掉後,很多事不能調查,這其實影響
民事官司很深,因為你有很多證據,沒辦法透過刑事案件取得了,民事證據的調查
沒有辦法跟刑事案件一樣。然後你會發現你能做的事情很少、
證據也很少、能告的也很少。""民事沒有所謂的真的輸贏"",
也應該跟你想的贏不一樣,我覺得跟我一開始一樣,以為你
能從法律得到正義,從這來說,你從一開始就輸了,因為事情已經發生了
但如果是錢,那就要看對話紀錄(你如何取得)、事後證詞有無翻供,
但是判個一、二十萬是你想要的嗎?(你還得扣掉裁判費(~1-3%/看審級)、
律師費(6-8W/case/案/審級)、跟你在這個案子所花的精神所耗損掉的
金錢(無價 = 0 NTD))考慮到這,那你想要的是甚麼,
一張法院認證但是一點用處都沒有得"侵權證明"?
還是說你只想藉由這搞得他們雞犬不寧?(值得嗎? 或是做得到嗎?)
再加上承辦案子的律師,所幫你的就是照他們得SOP來辦你的案子,你能接受?
還有上法院時,你還要聽一些能把黑的講成白的事情,這是法律允許他們做的
這時你受的了? 更別說可能會突然橫空出現對你很不堪的指控,在這樣的情況下
你能支持住情緒不受影響,對方律師也許會製造一些影響你情緒的說法,
你想去面對? 不要以為是對方背叛,你就不會被挑戰。
ps. 我想說的是你最後只拿個10萬來證明你的婚姻只值這個錢,能接受嗎? X!
我一個月薪水都比這個高,然後拿到一張法院證明你的婚姻不值一個月薪水?WTF
告了之後我聽說得比例是 50% (不一定正確,通常是男生被原諒,女生被fire,但我還
特地看過統計分布,正確的是 錢多的被原諒,錢少的被FIRE) 以上是數字統計
非數字統計是要看對方的決心,是否下定決心要回歸家庭(但你說沒小孩這個
決心會降低,我個人覺得,因為就我自己如果沒小孩早就抓兩件衣服門一開就走了)。
如果你先生真心悔改他會想辦法證明給你看,而不是等你去確認他有沒有悔改
同時你也要跟你先生說 Respect, You must earn it.
至於房子登記在你名下,除非從頭到尾都是你自己繳款,不然婚後取得依照法律
是夫妻共有,不管事在誰的名下(也就是共同持有,這裡細節可能會錯,
因為我當初選擇放棄,簡單一點快一點),如果你不想,
上法院後你要提出證明你賺的多,不能平均分配
這個證明是個攏長的過程,一個庭快的話平均一個半月到兩個月,慢的話三個月
更不用說等著排進第一次開庭大約等六個月到一年,我想你真想離婚不會想這麼做
忘了今年六月政府拿掉通姦罪給你的洗腦,要上法院是漫長痛苦的過程(民刑事都事)
外加民事不見得是你想要的東西,除非你家財萬貫。
不然在爭吵你要甚麼東西,不要甚麼東西等等得都不是一個愉快的事
大多是找律師協商簽個字,但你別忘記律師也要錢。
總之在現在的法律而言,對一般人,婚姻是個不值錢的東西,
因為它是用錢來衡量你"看的見"的損失,而且非常廉價,
再加上曠日廢時,獲得的補償/你所耗費的時間精力 ~= 0
(以上有個例外,就是你家財萬貫)
我也能理解就算如此非告不可的心情,但是以過來人的經驗,那很可悲
(我就是,因為我覺得這世上,真相比錢還重要,有些事還是要有個交代)
以上是法律部分
ps. 我無法理解甚麼叫做告了就不能恢復,有這樣想法的人顯然事雙重標準
被告了之後就無法修補關係再一起,顯然被告的人沒有真的真心想悔改。
(雖然伸出橄欖枝事很重要的事,但是從來沒有做錯事的人不需要付出代價,
我無法體會做錯事的人,在第一時間有啥權力要求不要受傷?)
還有我更不能理解是不告不道歉這種想法,還是法律用的道歉那種。
再來是從你想法有誤的地方講起,我很了解剛遇到這種事,人都會變白癡
我也不例外,從最血腥的講起(你的最後一段)
就算你關係在怎麼跟對方父母有多好,不要妄想對方父母會為你多難過,
真心會為你感到難過的只有你的父母,回家講這個時才能體會自己的不孝
(這裡講的是讓自己父母傷心的那種) 我有小孩之後才能理解
(除非是奇耙,但遇到的機率遠低於1%,OK醒醒吧 那個人不會是你),
只有妳爸媽會為你哭,對! 真的很不孝。
對方父母頂多嘴巴支持你,當真走到離婚這一步,他們會傷心難過的是他們的小孩
要離婚了,而不是你為你難過,甚至會轉而氣你,為啥棄他們小孩而不顧
我還依稀記得對方父母在事發後我還帶著小孩到他們家過年,他們父母只有跟我說
"很感動" 就沒了! 還是任由他們的小孩繼續任性,不加以輔導,也許有輔導過
但成效不佳。
再者離婚不見得不好,也許離婚可以讓你更了解自己。
我了解你在事情剛發生之初的難過,你現在的行為在我看來是故作鎮靜,
也許你可以尋求幫助,去做諮商,也許可以請你先生一起去,去的目的
不一定是修補關係,而是知道該怎麼做,別在盛怒之下做下錯事,對!
現在明的看起來是妳先生錯,但是如果你不理智做錯決定,那就是你錯(
不要懷疑,當你做錯時,後面的法律跟法院就在等著你,君不見強哥是被法院認證
家暴?雖然我不知道他有沒有,但法院認證是某種程度證據),你的家庭沒有小孩
所以專注在你自己,趁這個時候反省一下你要甚麼,好好認識自己。
至於修復你跟你先生的關係,哀~~ 我不知道,每個人都有他該有的修行,
誰也說不準,只有你自己才知道有沒機會,還有你自己應該現在就很清楚了
也許你只是不願意承認而已,因為你自己覺得沒有努力過如果這樣放棄的話
沒辦法原諒自己。 過來人的一句話,放過他放過自己,也許你跟你先生有
不一定的機會。 手一攤開不抓緊東西,有時機會會出現在那,我那時沒聽長輩
的就是這句話,現在回想起來有點後悔,為啥當初不乾脆手心一開放手讓他走呢?
那整個事情就完全不一樣了。自己的貪、瞠、癡害了自己。
但是你別忘了我上面說過的 Respect, you need to earn it.
看到你寫的東西就跟當年的我一般,希望你能冷靜下來為自己做最好的打算
或是一個比較好的打算。
版上的某些留言,我很懷疑當你們第一次遇到這樣的背叛,能有這麼理性要對待對方好
當大家在說原PO言詞上的缺失跟不體貼時?
如果你是被背叛的那一方,你當下能能為對方想? 尤其是剛發現沒幾天?
或者是你離了婚,但是可能沒體會過這麼深刻的痛,這麼痛還要我幫對方想?
說真的雖然原po的言詞有些激動不宜,但是看到他就像是看到當年的自己
我還真的噓不下去...... 跟那種批評的話我也講不出口
還有你們說的方式 X! 我當年還真他X的做到了,我還是離了
但我至今遍體麟傷,還被諮商師罵說我應該放對方去受傷的不該這麼保護對方
但....你們有一點沒說錯,原PO現在局中自認為能給機會,在大家看來,機會人家不要。
還有婚姻會發生這種事,的確事原po的婚姻存在某些問題,不管問題是哪邊的
但是要做到背叛婚姻找小三? 嘿~ 你可以先講要離婚再來找小三可以嗎?
先把該處理的法律問題處理處理再去擁抱小三不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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