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普小教室】——關於軍人於軍中殉職相驗案件
昨日國內最矚目也最不幸的新聞,是黑鷹直升機失事參謀總長等8位軍官罹難。
這則新聞也有不少外媒非常嚴肅報導,報導內容大略都記載失事原因「有待釐清」、表達遺憾,畢竟這涉及軍事與飛行專業,不能胡說八道。
但不知為何,在網路上、長輩群組裡,竟然出現了許多「未卜先知」的「政客檢察署」,在真相並未釐清之前,胡亂對軍方開砲,甚至出現各類匪夷所思的流言。
可能會有不少民眾有疑問,8位軍官不幸罹難,這麼重大的事件,應該要有公正客觀的調查機關來調查吧?由誰負責調查?
大家別慌!有個公正中立的司法機關會進行調查!
還記得日前本粉專介紹【德國的(唯一)偵查主體】檢察官的貼文嗎? http://bit.ly/2FfUJPV
該貼文中截圖以及連結影片中,德國檢察官相驗的畫面,相信大家應該都有看到。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這類案件由誰調查,當然也有規範——由 #檢察官督同法醫、#指揮司法警察進行相驗!
所以,我國跟德國一樣,相驗是由唯一的偵查主體——檢察官——主導。
那平時如有軍人遭遇不幸事故甚至罹難的案件呢?
不是軍方內部調查而已喔!
如有軍人不幸殉職而須相驗、或是有犯罪嫌疑,我國刑事訴訟法規範由檢察官進行調查(#偵查主體為檢察官,目前平時與軍方有關的相驗與刑事案件,已非軍事檢察官調查,而是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
相驗案件的程序,會由擔任偵查輔助機關的司法警察先行製作卷宗資料,送到地檢署向檢察官「報驗」,地檢署收到報驗資料,「絕對不可能有吃案這種事情」,會由 #外勤檢察官 處理,如果是重大災難案件,會由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指派多組檢察官、法醫處理,如果某地檢署人力不足,將由高檢署協調各地檢署合作處理。
所以在現代的我國,絕對不可能發生有可疑非病死的死亡、卻沒有檢察官介入調查的情事。
看到這裡,可能會有人提問——那也要有警察報驗啊!這件「層級這麼高」的大案件,誰來報驗?
這邊附上一個應該算是「冷知識」的相驗知識。
一般而言,相驗案件,由屍體發現地的警察機關(通常是分局)負責報驗,交由檢察官調查,如果認為案情有需要更多專業人力調查,檢察官可能會指揮刑事局、縣市刑大、廉調機關等司法警察機關加入調查。
那如果是海上、岸際港口邊呢?放心吧,都有司法警察機關,海上發現的水流屍,由海巡負責報驗;岸際則是岸巡;港邊有港務警察。
#那軍中呢?軍隊裡有警察嗎?
大家還記得有個司法警察機關,叫做 #憲兵隊 嗎?
不論是在軍中自殺、意外死、其他可疑死亡案件,或是如同這件新聞大事的狀況,縱然是全國矚目新聞,罹難者是高階、中階軍官,但在處理的程序上是一樣的,憲兵隊都應該要負責報驗,並依照檢察官指揮調度妥善調查本案。
如果檢察官對於軍中文件認為有調閱的必要呢?刑事訴訟法有提出命令的規定。如果軍方不配合?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啊!
附上2013年軍審法修法的法務部公告:http://bit.ly/2QooCnH
「修法施行後,現役軍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死亡案件,將 #由地檢署檢察官會同法醫師或檢驗員辦理相驗,國防部、海巡署均同意提供檢察機關適當之交通工具及必要之協助,以利相驗案件之進行。
對於檢察官偵辦與與軍事機關有關之案件,國防部、海巡署、國家安全局等亦同意對於檢察官前往軍事機關執行搜索、扣押、調閱文件、勘驗、拘捕人犯或實施其他偵查作為時,由該軍事機關長官給予協助。」
好,接下來我們來看這則今日最新新聞:http://bit.ly/2QiPXra
「台北地檢署、宜蘭地檢署共同負責遺體相驗工作,已於昨天晚間約11時30分許相驗完畢,遺體交還家屬處理後事。
新北憲兵隊昨天晚間向台北地檢署報請相驗遺體,北檢、宜檢共派出4組檢察官、法醫前往台北內湖三軍總醫院進行相驗工作。」
大家有沒有覺得豁然開朗了呢?
學習完這一堂關於軍中相驗案件的法普知識後,讓我們一起誠摯的期待:
如果政客有什麼「不放心」、有什麼「獨家大秘辛」,建議提供證據交給這兩個地檢署檢察官。
偵查主體是檢察官、不是「政客製造謠言用的社群網路」。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
「偵查主體為檢察官」的推薦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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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偵查主體為檢察官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偵查主體為檢察官 在 [閒聊] 秘密森林2-台灣檢警關係討論- 看板KoreaDrama 的評價
- 關於偵查主體為檢察官 在 卻不知所云。鬼扯什麼「偵查主體」、「丟給檢察官」的 的評價
- 關於偵查主體為檢察官 在 檢察官偵查主體的推薦與評價,FACEBOOK - 最新趨勢觀測站 的評價
偵查主體為檢察官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普小教室】——關於軍人於軍中殉職相驗案件
昨日國內最矚目也最不幸的新聞,是黑鷹直升機失事參謀總長等8位軍官罹難。
這則新聞也有不少外媒非常嚴肅報導,報導內容大略都記載失事原因「有待釐清」、表達遺憾,畢竟這涉及軍事與飛行專業,不能胡說八道。
但不知為何,在網路上、長輩群組裡,竟然出現了許多「未卜先知」的「政客檢察署」,在真相並未釐清之前,胡亂對軍方開砲,甚至出現各類匪夷所思的流言。
可能會有不少民眾有疑問,8位軍官不幸罹難,這麼重大的事件,應該要有公正客觀的調查機關來調查吧?由誰負責調查?
大家別慌!有個公正中立的司法機關會進行調查!
還記得日前本粉專介紹【德國的(唯一)偵查主體】檢察官的貼文嗎? http://bit.ly/2FfUJPV
該貼文中截圖以及連結影片中,德國檢察官相驗的畫面,相信大家應該都有看到。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這類案件由誰調查,當然也有規範——由 #檢察官督同法醫、#指揮司法警察進行相驗!
所以,我國跟德國一樣,相驗是由唯一的偵查主體——檢察官——主導。
那平時如有軍人遭遇不幸事故甚至罹難的案件呢?
不是軍方內部調查而已喔!
如有軍人不幸殉職而須相驗、或是有犯罪嫌疑,我國刑事訴訟法規範由檢察官進行調查(#偵查主體為檢察官,目前平時與軍方有關的相驗與刑事案件,已非軍事檢察官調查,而是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
相驗案件的程序,會由擔任偵查輔助機關的司法警察先行製作卷宗資料,送到地檢署向檢察官「報驗」,地檢署收到報驗資料,「絕對不可能有吃案這種事情」,會由 #外勤檢察官 處理,如果是重大災難案件,會由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指派多組檢察官、法醫處理,如果某地檢署人力不足,將由高檢署協調各地檢署合作處理。
所以在現代的我國,絕對不可能發生有可疑非病死的死亡、卻沒有檢察官介入調查的情事。
看到這裡,可能會有人提問——那也要有警察報驗啊!這件「層級這麼高」的大案件,誰來報驗?
這邊附上一個應該算是「冷知識」的相驗知識。
一般而言,相驗案件,由屍體發現地的警察機關(通常是分局)負責報驗,交由檢察官調查,如果認為案情有需要更多專業人力調查,檢察官可能會指揮刑事局、縣市刑大、廉調機關等司法警察機關加入調查。
那如果是海上、岸際港口邊呢?放心吧,都有司法警察機關,海上發現的水流屍,由海巡負責報驗;岸際則是岸巡;港邊有港務警察。
#那軍中呢?軍隊裡有警察嗎?
大家還記得有個司法警察機關,叫做 #憲兵隊 嗎?
不論是在軍中自殺、意外死、其他可疑死亡案件,或是如同這件新聞大事的狀況,縱然是全國矚目新聞,罹難者是高階、中階軍官,但在處理的程序上是一樣的,憲兵隊都應該要負責報驗,並依照檢察官指揮調度妥善調查本案。
如果檢察官對於軍中文件認為有調閱的必要呢?刑事訴訟法有提出命令的規定。如果軍方不配合?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啊!
附上2013年軍審法修法的法務部公告:http://bit.ly/2QooCnH
「修法施行後,現役軍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死亡案件,將 #由地檢署檢察官會同法醫師或檢驗員辦理相驗,國防部、海巡署均同意提供檢察機關適當之交通工具及必要之協助,以利相驗案件之進行。
對於檢察官偵辦與與軍事機關有關之案件,國防部、海巡署、國家安全局等亦同意對於檢察官前往軍事機關執行搜索、扣押、調閱文件、勘驗、拘捕人犯或實施其他偵查作為時,由該軍事機關長官給予協助。」
好,接下來我們來看這則今日最新新聞:http://bit.ly/2QiPXra
「台北地檢署、宜蘭地檢署共同負責遺體相驗工作,已於昨天晚間約11時30分許相驗完畢,遺體交還家屬處理後事。
新北憲兵隊昨天晚間向台北地檢署報請相驗遺體,北檢、宜檢共派出4組檢察官、法醫前往台北內湖三軍總醫院進行相驗工作。」
大家有沒有覺得豁然開朗了呢?
學習完這一堂關於軍中相驗案件的法普知識後,讓我們一起誠摯的期待:
如果政客有什麼「不放心」、有什麼「獨家大秘辛」,建議提供證據交給這兩個地檢署檢察官。
偵查主體是檢察官、不是「政客製造謠言用的社群網路」。
偵查主體為檢察官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一件不幸案件的發生,特別是事涉軍事、飛安等專業(且往往有機密性)領域,
不但軍方內部會調查,如有人不幸殉職而須相驗、或是有犯罪嫌疑,我國刑事訴訟法規範由檢察官進行調查(#偵查主體為檢察官,目前平時與軍方有關的相驗與刑事案件,已非軍事檢察官調查,而是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
與其胡亂臆測、製造與流傳各類謠言,不如靜待專業判斷。
如果家屬有疑問,可以向檢方提出告訴;
如果相關人有證據,也可以提出向檢方告發。
這是我國的司法程序。
而那些利用悲劇發生製造謠言,企圖騙取選票的混帳政客,是最無恥的垃圾。」
延伸閱讀:
〈參謀總長沈一鳴上將殉職,空軍黑鷹直升機事故原因待釐清〉 http://bit.ly/2rUrqzs
中央社也已經有報導提及本案由北檢、宜檢共派出4組檢察官、法醫進行相驗程序:http://bit.ly/2QiPXra
如果政客有什麼「不放心」,建議提供證據交給這兩個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主體是檢察官、不是「政客製造謠言用的社群網路」。
偵查主體為檢察官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受偵查中、就是遭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還受到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分析法律面對公民不服從可能有的辯論,首先,阻卻違法事由很難被信服。林鈺雄說,法律中傳統的阻卻違法事由難以適用,例外情況多是以「入罪」為下場;而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中,常要求必須獲得被害人之承諾,但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像是關廠工人臥軌,還需獲得「被耽誤時間乘客」的允許,林鈺雄認為不太可能。
也有人主張將「民主體制被破壞」視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的類似緊急避難,但現有緊急避難多保障個人名譽、並強調危難即將發生的「現在性」。但像是反國光石化、反美麗灣等預防未來、整體性的危難,就很難適用。林鈺雄認為,避難的危難情況認定,應該要以急迫性取代現在性,也要考量超越個人的整體法益。
至於刑法該如何評價公民不服從,林鈺雄認為,以刑法犯罪三步驟來看:第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備,林鈺雄認為現在被提出的許多罪行,像是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其實很難成立。再者,違法性應考量侵害法益極輕微、類似緊急避難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在有責性部分,林鈺雄也認為可以過當行為受到緊急避難之保障。總而言之,林鈺雄認為公民不服從跟緊急避難有交集之處,因此未來若要審理相關案件,應該可從緊急避難的審查架構去思考。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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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主體為檢察官 在 卻不知所云。鬼扯什麼「偵查主體」、「丟給檢察官」的 的推薦與評價
還扯檢察官是「偵查主體」要檢方負責,但顯然搞不懂 #警察才是治安主管機關(地檢署是司法機關)。 一方面為長期以來的違法陋習護航,另一方面還大吞「 偵主丹」。 ... <看更多>
偵查主體為檢察官 在 [閒聊] 秘密森林2-台灣檢警關係討論- 看板KoreaDrama 的推薦與評價
看了秘森2後(目前到EP4),我因此對台灣檢警關係也很感興趣
但我非法律系學生,
法律知識也僅限於大學時修過的憲法、行政法、和一些社福相關法律
這幾天嘗試在網路上搜尋一些文章
才發現其實台灣也有類似秘森2劇情中警檢權力的探討(還不少)
首先,根據 台灣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31條
檢察官依法有權指揮司法警察(官)以協助犯罪偵查之活動
司法警察則包括: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令狀申請方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28-1 條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
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而根據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 1 條
檢察官因辦理偵查執行事件,有指揮司法警察官、命令司法警察之權,
推事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
因此台灣現況與南韓相同,也是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
在是否 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討論
我搜尋到一些相關的報導/社論
立場: 應該廢除
徐國勇捍衛警權 積極推動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前警大教授葉毓蘭:讚啦!
https://www.fountmedia.io/article/2954
"...這個條例的制度設計上就是把檢察官和員警定位為主、從關係,
導致員警需要為了達成檢察官的需求,徒增許多工作內容。
葉毓蘭指出都是因為這個條例太好用,讓全國警察都成為了檢察官們的奴才,...,
過去警政署幾度想要廢除此條例,但法務部抵死不從。..."
【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改革一言堂,警察靠邊站?
https://tinyurl.com/yxjnmmz8
這篇作者為警察,有點類似秘森2檢警協調時,張健身為第一線刑警的看法
而法界的觀點果然大不相同
立場: 不應廢除
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警察就自由了嗎?
https://tinyurl.com/y37u9yzc
"...警政機關想獨立行使職權,不想受到任何的指揮及監督。
在現行仍受指揮監督之下都還能看到警政機關濫權執法、斷章取義枉顧民眾權益,
更別說連明定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的異議單制度,員警都斷然拒絕適用,
在種種確鑿的違法濫權下,警政機關提出「侵害獨立性」一說,
是否意味著對昔日警察國家的憧憬?..."
一場噴好噴滿的烏賊話術:談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論的幾個謬誤
https://tinyurl.com/y5tkt2wr
這篇作者為檢察官,為劍青檢改成員,跟劇中捍衛檢察官權力的法制團立場一致
我覺得這幾篇文還滿有意思的
韓劇韓影越看越多,也對南韓的社會、歷史、文化、政治越來越有興趣XD
總是想與台灣現況比較
也很羨慕南韓影視能演出如此犀利的題材
其實我一直以為台灣和南韓在過去幾十年的歷史有許多相似之處
都經歷過威權政府的統治,遭受警察動用私刑的年代
也同樣受到全球民主化潮流的影響,轉型為民主國家
但民眾對於警察仍有一定程度的不信任
例如:踹頭事件後,未停止的「報復性執法」警界法治教育與心理健康危機
https://tinyurl.com/y5dhqvc8
不過,對於檢察官濫權的爭議也常見於新聞版面
例如:檢察官濫權訴追無法管?
https://tinyurl.com/y2getoxr
台灣影視沒辦法拍出這樣的題材真是太可惜了QQ
秘森1&2真的好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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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73.32.222 (澳大利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oreaDrama/M.1598205000.A.CDF.html
※ 編輯: cherryiami (101.173.32.222 澳大利亞), 08/24/2020 02: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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