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零用錢不是你的零用錢?】
▌故事是這樣的
上個禮拜,有一名母親爆氣衝進超商找店員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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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她的9歲小孩,用紅包錢1萬塊去超商買遊戲點數。店員也強調小朋友要
下手的時候,他是有阻止的,也有詢問說錢從哪裡來,周旋了好一陣子才讓他開蕊去(台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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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在理論過程中說了一句:「在法律上你是不能賣他的。」不少網友留言都是認為孩子的娘沒有管好小孩怎麼還怪別人。但,真的是這樣嗎?
▌先來看看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自由的」做什麼?
根據民法第77條的但書加上第83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發現有四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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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常生活所必需:但如果會是長時間、持續性的,可能會帶給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可預期的風險,像是申辦信用卡,就應該還是要得到爹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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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純獲法律利益:這裡有一個有趣的地方,就是假設今天你乾爹送你一棟天母的房子但告訴你這棟房子他有租給別人,這樣是不是「純獲法律利益」?一般人一定都覺得「這都躺著賺了還不是純獲利益?」民法界的神aka王澤鑑老師認為都要成為新的出租人,怎麼會叫「純獲法律利益」呢?當然也有別的學者(小編也覺得)租賃契約的債務跟不動產的價值相比真的是輕如鴻毛啊,還是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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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強制有效的法律行為:這種就是 #施詐術 讓別人以為他是有行為能力人/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法律很簡單,你都會騙人了還有什麼值得保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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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性行為:這類型的行為既不會給限制行為能力人帶來好處,也不會帶給他壞處,而是對第三人發生效力。有名的幾個例子像是:#代理行為、#有權處分、#無權處分。
▌那這個故事怎麼樣呢?
先說,這其實是價值選擇,因為有兩種解釋都可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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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4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這條被俗稱為 #零用金條款 的規定,賦予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爹娘事前概括允許的範圍內可以自由的花用。爹娘沒有權利在事後說:「錢花太多!」事後諸葛說沒這回事。這是為了要維護一定程度交易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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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就有人跳出來說,這條規定還是要受到 #第77條 的限制:「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也就是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還是優先於交易安全。這也相當程度呼應了民法的一貫想法,我們的民法是非常保護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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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在這個案子,會比較傾向第二種想法。為什麼呢?小編依照自己的成長經驗,其實真正對金錢比較有概念也是到快國中也就是12、13歲,對於多少錢要賺多久、怎樣是一筆大的數目才漸漸開始有個概念(對不起,比較不食人間煙火)。因此,對於一個才小學三年級的小朋友,壓歲錢一萬塊究竟是怎樣的數目他可能也不太清楚。所以在這故事裡小編才選擇先保護這個未成年的孩子。但小編這樣說,就可能造成在限制行為能力人當中,我們還要再去做更細緻的劃分,像12、13歲這種年齡,就會更有爭執的空間。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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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其實這個案子很有趣的是,交易相對人是遊戲公司,9歲孩子的娘如果要依第79條拒絕承認的話,是不是也應該要去找遊戲公司呢?(當然應該如何具體還是要看遊戲公司跟便利商店間的交易關係如何來決定啦!)不過最好的是,應該是平常就建立好小朋友正確的金錢觀念啦!
▌不管上面嗑了什麼,只要跟小朋友有關的,都給我來一點!
📍劉珞亦|兒童隱私是父母給予的恩典,還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
https://buff.ly/2LuQqpq
📍高睿甫|兩小無猜條款的詭異:違反意願的其實是父母?
https://buff.ly/2Lc69sq
#小編的民總都在老師的暴怒中度過
#剛考上的小朋友10月你就在學這個
最後附上新聞截圖連結🔗: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514/1444332.htm?from=fb_gee_video&fbclid=IwAR22SjGxJr3MOyZOl-YTv5fNUSH_hSVrO85H-VF4A3Peg4_15gM1-JoIH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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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小無猜罰不罰?兩小無猜事件處遇執行跨國分析」
6/10(六)高雄內部進修座談
近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討論兒少及性別相關議題,會後決議除通過「通姦除罪化」外,另針對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建議相關主管機關應參酌其他國家立法例,檢討目前「兩小無猜」間合意性行為的相關刑罰與通報規定,以教育輔導取代訴訟程序、以服務供給取代刑責
隨著青少年初次性行為年齡逐漸下探,類似的故事一再的於校園內發生,依據衛福部2012年通報為未滿16~18歲性侵害被害人數為1,464人,其中兩小無猜人數佔51.98%。實務界的第一線工作者發現,兩小無猜跟所謂性侵害案件有很大的差別,在於「被害人」不認為自己是被害人,性行為發生並非出於不自願,許多是在愛情或好奇心的驅使下發生了性關係。
然而,依據我國刑法第227條規定,與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猥褻者,縱未違反其意願,仍構成犯罪行為,而第227條之1雖然明定未滿18歲之男女犯第227條之罪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俗稱兩小無猜條款),使得青少年的情竇初開,可能瞬間成為犯罪行為。
勵馨基金會長期投入在性侵害被害人追輔服務,在去年(2016年)進行「台灣性侵害受害人政策檢視及倡議延伸計畫—兩小無猜事件處遇執行之跨國分析比較」,藉由研析台灣、日本、美國(三州)及瑞典相關法規及處遇方式,尋找出適合台灣青少年兩小無猜的處遇方式。( 註:本研究為蘇芊玲老師與勵馨基金會合作的跨國研究,楊佳羚老師擔任瑞典個案研究 )
長年來許多「兩小無猜」因為24小時的通報規定及家長的恐性與禁止,讓青少年的情感與性的探索備感艱難。在全世界第一個實施性教育、重視兒童人權的瑞典,是如何面對青少年的感情與性呢?佳羚將與大家分享在瑞典的訪談、研究,期待他山之石可以攻錯,透過國內外的法規與實務經驗,探討如何在兒少保護和青少年性探索中取得平衡,也協助第一線的教師能運用資源,給予孩子與家長更好的互動與性教育。
** 時間:2017年6月10日13:30-16:00
** 地點: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婦女館 (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777號)
** 分享人:楊佳羚老師/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助理教授、蘇芊玲老師/銘傳大學退休副教授
** 本次座談為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會員內部進修,如欲參加的會員,報名請洽:02-2363-8841 或來信 [email protected]
** 本次活動開放給非會員參與,如欲參加須事先報名,請於上班日來電洽詢:02-2363-8841
★ 主辦單位: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合作單位:高雄市社會局婦女館女性史料室
兩小無猜條款年齡 在 呂欣潔 Jennifer Lu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如廢除刑法227絕對不等於性侵害無罪!】
(內文有小修改喔)連續兩天,有朋友詢問我,是否支持「廢除刑法227」?「廢除刑法227」到底會不會如恐怖流言所說,一旦被廢除,「你家的小孩被性侵是合法的」?針對這個滿天流傳的說法,我希望用我的社工,以及長年性別運動的背景,和大家一起來討論澄清這個議題。
--完全照原文轉貼--
各位家裡有3歲、5歲、7 歲、9歲‧‧‧‧等未滿18歲女兒的爸爸、媽媽們,
將來,若是你3歲、5歲……的女兒「被性侵」了,是「合法的」、「合法的」、「合法的」!
知道為什麼嗎??
因為104年10月31日在台北的「同志運動大遊行」,
要求「廢除刑法227條」。
「刑法227條」規定的,是無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法與未成年人為性交行為,即使未成年人同意,也是犯罪。
若是廢除了「刑法227」後,
表示什麼,你知道嗎???
這表示:「若是今天有一個30歲的成年人,拿一隻棒棒糖引誘你3歲、5歲…的女兒,得到你女兒的同意與他發生性行為,是無罪的,無罪的,無罪的,因為〝刑法227條已經廢除〝了,所以你這做爸媽的,不能主張任何權利,因為你3歲、5歲、7歲…的寶貝小女兒〝同意〝了。」
但是104年10月31日在台北的「同運大遊行」裡,有總統候選人,選擇跟這群「要求廢除刑法227條」的「同運人士」站在一起,支持他們的主張,有可能成為台灣的新總統的人選,居然跟這樣主張的人站在一起,並且「多次表明支持」。
太可怕了、太過份了,我們怎能容許這群不負責任、只懂自己享樂的人,來傷害我們的孩子、崩壞我們的婚姻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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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廢除刑法227是「人民民主陣線」所提出的主張,並非「台灣同志遊行聯盟」(我想上文所指的同運大遊行是指這個意思),也不是「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我說明此點是因為希望讓大家理解,台灣同志遊行聯盟自成立以來,一直希望擔任一個呈現同志運動多元聲音的平台,所以在遊行隊伍中,會有支持婚姻平權的,也會有毀家廢婚的對立立場,並非只有單一的聲音,但可貴的是,我們都能在溝通中理解彼此。
再來,這些不實謠言說的「廢除刑法227=性侵合法」,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誤和污衊,企圖混淆視聽,煽動民眾的情緒。其實刑法221條到225都規範了「強制性交」、「(未成年人)加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責。因此流言所說「成年人引誘你的女兒性交,將是無罪的」完全是危言聳聽。
放下心中的恐懼與擔憂,是好好理解議題的第一步。那麼,就讓我們平心靜氣來看一看,什麼是「刑法227」以及「刑法227-1」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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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227-1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俗稱的兩小無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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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條是將未成年人的性交及猥褻行為都認定為被害人,而且是以刑法規範,不管是自願或被強迫的性交都相同。第227條縱使有一天被廢除了,未成年人的「非自願」的性交或猥褻行為仍然是有罪的,只有「自願」的性交或猥褻行為會在227條廢除之後被除罪化。
(朋友來函修正:精準的用詞是並非「有罪」,而是未成年人是「被害人」,如雙方都是未成年人則互為被害人與加害人。)
而在各國的法律上而言,通常低於「合法性交年齡」(一般來說不同國家的規定是12-18歲不等)會被判定成強制性交罪。而台灣目前的合法性交年齡是16歲(但在學校實務經驗上16-18歲是一個模糊地帶),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調整,我認為需要更多的專業角度、不同生命經驗匯聚、社會現況來思考討論。
(以下亦由朋友來函提醒)在我國刑法,目前221的前提是「強制性交」,但因我國只是用一個刑庭決議,去讓對7歲以下的性交通通論以221的強制性交,7歲以上到16歲以下的性交,目前通通都還是會落在227條處理。(以下是我的判斷)所以如貿然刪除刑法227條會在目前的實務判決上面對7-16歲之間的性交無法可循。
由於刑法227條的存在,目前學校的社工和老師們,遇到的情境可以參考文章內的圖:小男女朋友(如15歲、17歲)之間的合意性交,必須被強制通報社會局、教育局,接著,一對青澀的小情侶之間的情感就被妖魔化、罪惡化、更會影響未來他們建立正確性知識與態度的機會;進一步,會讓青少年認為自己的情感與情慾是有罪的,師長社工也無法瞭解協助,將更難協助青少年處理性安全與性健康議題。
我長期接觸許多家暴、青少年第一線的社工,許多社工都曾表達,都會希望刑法能朝向「十六歲以下的合意性交除罪化」方向「修正」,而非所謂的廢除刑法227條。至於是幾歲至十六歲之間的合意性交能被法律規範,這則需要更多的實務工作討論來研擬。
最後,希望收到類似訊息的朋友,能夠舉手之勞和你的親朋好友解釋一下,關於此謠言抹黑和偏頗的部分。同志運動其實一路走來始終如一,多元的聲音是台灣社會必要的存在,重要的是是否有空間思考與辯論不同觀點的角度,也邀請大家一起來看看各種不同團體,所強調的「廢除」、「調整方向」其脈絡與原因。
最後,我當然認同我們在刑罰之外必須加強情感教育與性教育,而非一味的用恐嚇和怪罪讓青少年的性被污名化,刑罰是最後一道防線,要避免非自願的、或無預期的性的發生,師長和社會大眾都還是需要用更陽光透明的態度來討論性。
以下,我整理了一些相關的文章,讓有興趣的朋友能夠一一參考,也想一想,自己的立場將會落在光譜的哪一個區段。
為什麼用法律剝奪性自主權
http://goo.gl/S5Ek2R
同志遊行提廢刑法227條 反對者:孩童能自主性行為?
http://goo.gl/kt4g9e
兩小無猜性行為,刑法管制問題多
http://goo.gl/ILxXj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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