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法務部放寬《組織犯罪條例》關於犯罪組織的限制,將實施詐術的詐騙集團納入,一律刑後強制工作3年的規定,不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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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報評論圈 #錢建榮 #法庭裁判 #時代意義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0萬的網紅少康戰情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訂閱【少康戰情室】https://bit.ly/2sDiKcZ 完整版HD集數快速找➔https://bit.ly/2Etctbf 【少康重返國民黨選總統!】https://pse.is/39r2t6 【誰來feat.趙少康】全新特企點我看➔https://pse.is/38ehnc 【新聞翟急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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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零用錢不是你的零用錢?】
▌故事是這樣的
上個禮拜,有一名母親爆氣衝進超商找店員理論。💢💢💢
–
因為她的9歲小孩,用紅包錢1萬塊去超商買遊戲點數。店員也強調小朋友要
下手的時候,他是有阻止的,也有詢問說錢從哪裡來,周旋了好一陣子才讓他開蕊去(台語)。
–
媽媽在理論過程中說了一句:「在法律上你是不能賣他的。」不少網友留言都是認為孩子的娘沒有管好小孩怎麼還怪別人。但,真的是這樣嗎?
▌先來看看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自由的」做什麼?
根據民法第77條的但書加上第83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發現有四件事:
–
1. #日常生活所必需:但如果會是長時間、持續性的,可能會帶給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可預期的風險,像是申辦信用卡,就應該還是要得到爹娘同意。
–
2. #純獲法律利益:這裡有一個有趣的地方,就是假設今天你乾爹送你一棟天母的房子但告訴你這棟房子他有租給別人,這樣是不是「純獲法律利益」?一般人一定都覺得「這都躺著賺了還不是純獲利益?」民法界的神aka王澤鑑老師認為都要成為新的出租人,怎麼會叫「純獲法律利益」呢?當然也有別的學者(小編也覺得)租賃契約的債務跟不動產的價值相比真的是輕如鴻毛啊,還是算的!
–
3. #強制有效的法律行為:這種就是 #施詐術 讓別人以為他是有行為能力人/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法律很簡單,你都會騙人了還有什麼值得保護的地方?
–
4. #中性行為:這類型的行為既不會給限制行為能力人帶來好處,也不會帶給他壞處,而是對第三人發生效力。有名的幾個例子像是:#代理行為、#有權處分、#無權處分。
▌那這個故事怎麼樣呢?
先說,這其實是價值選擇,因為有兩種解釋都可以通。
–
#民法第84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這條被俗稱為 #零用金條款 的規定,賦予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爹娘事前概括允許的範圍內可以自由的花用。爹娘沒有權利在事後說:「錢花太多!」事後諸葛說沒這回事。這是為了要維護一定程度交易上的安全。
-
但是就有人跳出來說,這條規定還是要受到 #第77條 的限制:「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也就是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還是優先於交易安全。這也相當程度呼應了民法的一貫想法,我們的民法是非常保護未成年人的!
-
小編在這個案子,會比較傾向第二種想法。為什麼呢?小編依照自己的成長經驗,其實真正對金錢比較有概念也是到快國中也就是12、13歲,對於多少錢要賺多久、怎樣是一筆大的數目才漸漸開始有個概念(對不起,比較不食人間煙火)。因此,對於一個才小學三年級的小朋友,壓歲錢一萬塊究竟是怎樣的數目他可能也不太清楚。所以在這故事裡小編才選擇先保護這個未成年的孩子。但小編這樣說,就可能造成在限制行為能力人當中,我們還要再去做更細緻的劃分,像12、13歲這種年齡,就會更有爭執的空間。大家覺得呢?
-
另外,其實這個案子很有趣的是,交易相對人是遊戲公司,9歲孩子的娘如果要依第79條拒絕承認的話,是不是也應該要去找遊戲公司呢?(當然應該如何具體還是要看遊戲公司跟便利商店間的交易關係如何來決定啦!)不過最好的是,應該是平常就建立好小朋友正確的金錢觀念啦!
▌不管上面嗑了什麼,只要跟小朋友有關的,都給我來一點!
📍劉珞亦|兒童隱私是父母給予的恩典,還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
https://buff.ly/2LuQqpq
📍高睿甫|兩小無猜條款的詭異:違反意願的其實是父母?
https://buff.ly/2Lc69sq
#小編的民總都在老師的暴怒中度過
#剛考上的小朋友10月你就在學這個
最後附上新聞截圖連結🔗: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514/1444332.htm?from=fb_gee_video&fbclid=IwAR22SjGxJr3MOyZOl-YTv5fNUSH_hSVrO85H-VF4A3Peg4_15gM1-JoIH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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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詐術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0709三立iNEWS 松蔦青語鬧糾紛 陳泰源指控卓家雄偽造文書私吞危老容獎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baXx8J1xndc
#松蔦青語恐一屋二賣地主呼籲與建商和解前買家請慎思
#大家地產目前是一案建商
#大家地產董事長卓家雄偽造文書盜用印章私吞危老容獎
【大家地產聲明稿 之 地主回應】
第一、民國106~109年間,地主方多次詢問建商,本案是否有/能申請危老容獎?
106年11月30日line對話,蘇義閔先生表示:「已問過建築師,可以符合的條件幾乎沒有」。還強調「你好,我也好,只要是大家有利的,我一定會做。」這不就證明蘇義閔企圖隱瞞地主申請危老容獎,也認為容獎應按比例分?
108年10月24日新聞報導(自由時報)本基地通過28%危老容獎。
108年11月26日line對話,謝欣芸小姐(大家地產代表)堅稱:「這不是我們的基地ㄟ」。
而卓家雄也始終否認並謊稱本案是「103年」的「合建」,所以無「法」適用「106年」的「危老」。
直到紙包不住火,才改口主張:拿「地主的」土地、房子、印章申請的危老容獎與地主無關。
第二、上網搜尋「寶吉第建設」即可找到多筆坑殺消費者等新聞,寶吉第因聲名狼籍無法再招搖撞騙同時為躲避求償才宣布破產,與地主毫無關係。
本案原是寶吉第建設主導,民國105年卓家雄已是起造人之一(共同開發商),寶吉第宣布破產後,卓家雄為了賣本案(松蔦青語)才特地成立新公司(大家地產)。
而時任「寶吉第建設總經理“蘇義閔”先生」至今仍為本案「唯二」負責人,因此,地主方高度質疑此舉猶如「借屍還魂的寶吉第2.0版」,不僅欲謀奪地主財產,連無辜的消費者們恐怕早已落入圈套。
第三、大家地產聲明稿指稱「地主多要80坪與5.2個車位」純屬憑空杜撰,請拿出證據並鉅細靡遺描述,若無法舉證,記者若「平衡報導」反中黑心建商之計。
相反的,根據契約,地主應該拿到的「合建保證金695萬8千元整」被黑心建商施以詐術,不僅1塊錢都沒有拿,還損失至少108坪(建物約68.66坪+車位至少40坪)!
明明地主方才是受害苦主,怎變成貪心多要?若真貪得無厭,又怎會是最早簽署同意的地主?
第四、地主方為獨棟透天厝,以1層使用約70坪、3層樓破兩百坪換算,若不參與合建持續整棟收租,從搬遷日起算可收租金是上千萬元,因此,地主方只拿到約七百萬元搬遷補助費,是足足7折後的誠意讓利。
另外,地主搬遷後、建物拆除前,卓家雄長達約1年半「代理房東」持續收租,租金落入大家地產口袋,以及交屋後建商應依約幫地主負擔40%房屋稅與地價稅,卓家雄也都不繳,讓地主全額吸收,這些怎隻字未提?
第五、不論地主方分得坪數為何,均有書面,而且是不包括危老容獎之下所形成的協議。如今危老容獎全遭建商侵吞,建商卻反指地主方已經拿到很多坪數及車位,試問:地主方分得的,難道不是建商願意給的?地主方目前所分得的,跟危老容獎有關嗎?此部分不容張冠李戴、混淆視聽,請卓家雄親自說明:究竟拿著地主方的房子申請了多少容獎放到自己口袋?
俗話說「殺頭生意有人幹,賠錢生意沒人做」,如果本案因地主貪婪,卓家雄經精打細算後判斷本案賠本,為何在寶吉第破產後仍「萬般懇求」地主與之續約並同意「概括承受」?莫非卓家雄已經知道可以透過危老重建申請容積獎勵才勇往直前?
第六、信託契約裡「只有蓋章無簽名」的文件日期是107年1月12日,可是家雄,我們那時根本還不認識你啊?
還記得,寶吉第總經理蘇義閔於107年3月6日透過line表示你(卓)想跟地主方認識嗎?你是忘記?還是害怕想起來?地主方手上拿的是「親筆簽名」加用印的正版原件,真金不怕火煉,歡迎比對字跡。
至於契約文件如何被偷天換日?如同要老百姓破解魔術般困難,黑心手法,只有黑心建商才知道,地主方無法解答。
第七、截至至今,無論是官網、代銷案場、網路、紙本文宣等包含大家地產於109年6月17日回函所附上的選屋表,皆顯示仍是面寬3.3米的4間店面。然於109年7月1日接獲記者聯繫後自知理虧,才終於表示願意按照契約走,地主方表示感謝:回頭永遠不嫌晚。
另善意提醒:倘若地主方店面與本案其他間店面相較,有多出來的樑柱,還是深度不齊、高度不一、甚或是天花板有異常管線存在,地主方會連同建築師一併提告求償。
第八、地主尚未選屋建商就先行銷售,此舉已堪稱「前無古人,後無來者」,大家地產以「無約定公開銷售需以地主完成選屋為前提」為由欲撇清一屋二賣疑慮,在有實務經驗的業者看來,極為牽強。
第九、再次提醒消費者,地主有「主動」選屋的權利而非「被建商強迫」選屋,換言之,一旦地主選了已經賣掉的房子,該房立刻變成「爭議屋」而無法交屋。而信託銀行(瑞興)表示僅能承諾不提供房源之入款帳戶,但無法保證大家地產不會私下賣屋。
地主方早已發函選屋,而大家地產仍不按照契約進行,無法選屋的責任應由建商承擔。為了避免一屋二賣,地主方在此呼籲卓家雄公布「已賣掉房源」自清,否則單以一紙聲明無法消弭大眾疑慮。也請建商正式且積極回應地主提出的選屋戶別及坪數。
第十、地主方曾委請市議員陳怡君主持協調會,建商代表於現場表示「這裡不是談判的地方」,從頭到尾只讓地主方唱獨角戲,就連陳怡君議員連番質問,建商也一概不予回應,地主有整段錄音檔證明建商毫無誠意。
地主/陳俊發、胡淑惠 聲明
長子/陳泰源 代筆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07/200709inew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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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民視快新聞 松蔦青語恐一屋二賣?地主呼籲:與建商和解前請慎思購買
【大家地產聲明稿 之 地主回應】
#松蔦青語恐一屋二賣地主呼籲待與建商和解後再買
#大家地產目前是一案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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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民國106~109年間,地主方多次詢問建商,本案是否有/能申請危老容獎?
106年11月30日line對話,蘇義閔先生表示:「已問過建築師,可以符合的條件幾乎沒有」。還強調「你好,我也好,只要是大家有利的,我一定會做。」這不就證明蘇義閔企圖隱瞞地主申請危老容獎,也認為容獎應按比例分?
108年10月24日新聞報導(自由時報)本基地通過28%危老容獎。
108年11月26日line對話,謝欣芸小姐(大家地產代表)堅稱:「這不是我們的基地ㄟ」。
而卓家雄也始終否認並謊稱本案是「103年」的「合建」,所以無「法」適用「106年」的「危老」。
直到紙包不住火,才改口主張:拿「地主的」土地、房子、印章申請的危老容獎與地主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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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時任「寶吉第建設總經理“蘇義閔”先生」至今仍為本案「唯二」負責人,因此,地主方高度質疑此舉猶如「借屍還魂的寶吉第2.0版」,不僅欲謀奪地主財產,連無辜的消費者們恐怕早已落入圈套。
第三、大家地產聲明稿指稱「地主多要80坪與5.2個車位」純屬憑空杜撰,請拿出證據並鉅細靡遺描述,若無法舉證,記者若「平衡報導」反中黑心建商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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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地主方曾委請市議員陳怡君主持協調會,建商代表於現場表示「這裡不是談判的地方」,從頭到尾只讓地主方唱獨角戲,就連陳怡君議員連番質問,建商也一概不予回應,地主有整段錄音檔證明建商毫無誠意。
地主/陳俊發、胡淑惠 聲明
長子/陳泰源 代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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