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麵包摻香精「胖達人」判賠538萬】
📌新聞提要:
109年5月28日新聞指出,胖達人麵包店標榜純天然,卻於102年遭踢爆麵包使用人工香精,消基會於103年代理消費者,向幫胖達人站台的小S、投資胖達人的「生技達人公司」、及其前後任董事長莊鴻銘、徐洵平求償,台北地院判小S免賠,莊鴻銘、徐洵平、生技達人公司應負賠償責任,賠償總金額為538萬2000元。
📌📌本案法院判斷
✏️在食安事件中,消費者有免於恐懼、獲得安心食用之權利,胖達人麵包店標榜絕無人工香精卻與事實不符,屬故意侵害消費者之安全消費食品人格法益重大,依民法第195條規定應賠償每位消費者2000元之慰撫金,並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加計2倍之懲罰性賠償金,亦即每位消費者6000元。
✏️小S雖就胖達人的麵包對公眾發表食用經驗,但未經製成廣告,並無商業廣告反複實施之性質,與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後段規定不符,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法律評論
✏️本案消費者可能未請求財產上損害,或有請求但無法證明損害金額,故法院未判賠財產上損害。
✏️法院創設「消費者安心消費食品之人格法益」,使消費者可請求慰撫金,似為避免消費者身體健康受有損害難以證明之問題。但基於有損害才有賠償原則,若未能證明受有實際損害,法院應不得科以懲罰性賠償金。蓋懲罰性賠償金之性質仍屬財產上損害,若財產上之損害無法證明或未請求,即無理由再賠償懲罰性賠償金,法院判決恐有疑慮。
✏️倘胖達人麵包店只標榜「純天然」、「手作」、「自然」、「小農」麵包,而未強調無人工香精,然事實上仍有添加人工香精,則依上開判決,是否還須負賠償責任,恐有疑慮。
📌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597293
文鄭深元律師、林宏軒律師 撰
圖 鍾采玲實習律師
有損害才有賠償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哥吃的不是香蕉,是藝術】
#天價香蕉 #香蕉藝術品
▌故事是這樣的
藝術家小納走進畫廊,逛著逛著就餓了,此時他看到一件369萬的藝術品─一根香蕉被膠帶黏在牆壁上,於是他把它吃掉了。對,他吃掉香蕉了。
「它吃起來就像369萬的味道。」小納說。
「這是我的藝術表演─『飢餓的藝術家』。」他不後悔吃掉那根香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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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我剛剛看了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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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那件作品在被吃掉以前,已被法籍收藏家買下,所以畫廊剛開始很崩潰,但後來聽說小納沒被處分,因為給收藏家的附帶指示上註明「應視必要替代這根香蕉」,香蕉只是個概念,所以他並沒有摧毀這個作品。
▌吃掉別人的藝術品,犯什麼法?
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侵權行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一般來說,明知是藝術品卻還吃掉,就屬於故意不法侵害藝術品所有人的財產權,必須賠償藝術品的價值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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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吃掉香蕉,這個藝術品就只剩膠帶了欸!是否致令不堪使用呢?藝術品有觀賞、收藏價值,但如果被吃掉就喪失了它外觀供觀賞、收藏的效用了,所以當然構成毀損。
▌畫廊在緊張什麼?
香蕉藝術品明明就已經被收藏家買下,卻還是放在畫廊,代表畫廊是替收藏家保管它,他們之間可能有 #民法第589條 的寄託契約,#民法第590條 規定受寄人(畫廊)要盡到像保管自己東西一樣的注意義務,如果收藏家有付錢,那畫廊就應該盡到 #善良管理人 的注意義務,例如多安排人手注意畫廊裡的動靜,使觀賞人保持一定距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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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像這樣在大家沒發現的情況藝術品整個被吃掉,很可能代表畫廊違反依照契約必須負的注意義務,因而必須賠償寄託人(收藏家)的損失。
▌香蕉只是個概念!吃了一根還有千千萬萬根
這個故事中比較特別的是,藝術品有註明應視必要替代這根香蕉(自然界的東西沒加防腐劑R),所以藝術品的價值似乎不會受到影響。而我國民法中的侵權行為是 #有損害才有賠償,有多少損害就賠多少,所以小納頂多就賠香蕉的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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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罪的話,雖然藝術品可以被復原,但吃掉香蕉的確使藝術品失去效用,只是實務上認為,如果非常容易就能回復原狀,像是 #換一根香蕉就好了,這種情形因為被害的財產法益很輕微並不具實質違法性,因此不會成立毀損罪。
除了香蕉和膠帶以外,其他都有賣,真的啦,大家快去把他們帶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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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369萬都不用
蔡孟翰|叮咚!一百份披薩不請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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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伶|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酒是要你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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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RAA942
#你覺得扯的是369萬的香蕉
#還是表演飢餓藝術家的小納
#同事傳來這則新聞時我真的要笑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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