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言論審查機制應公正透明
#數位平台壟斷霸權需要更多治理
#看歐盟如何保障人民數位權利
臉書(Facebook)會以自己的《社群守則》、審查員來審查言論。
例如,討論到中國人對於特定事件的反應並無羞辱言論被禁言;提到台灣人工智慧發展基金會發起 #葉黃素計畫 被鎖帳號;提到台灣獨立、高端施打數據、美食評論,被歸類為霸凌、騷擾或垃圾訊息。
但另一方面,沈榮欽(加拿大約克大學副教授)提及:「有人以簡體字一直罵人『民進黨養的狗x種』,經檢舉卻被判定未違反《社群守則》;同樣的,諸如『台巴子』、『留島不留人』等各種言論,都在臉書允許之列。」( https://new7.storm.mg/article/3939131 )
顯然,臉書審查機制出了問題。
我自己則接過不少性別和人權團體反映,這幾年來,臉書也會出現攻擊同志及女性的仇恨言論,內容還混雜不實謠言。
但這類 #真正的仇恨或不實言論 幾乎無法被檢舉下架,不論提供多少證明。
這顯示,臉書可能不只審查機制出了問題;甚至可能倒過來,成為 #仇恨歧視與假新聞的幫兇。
江雅綺Yachi Chiang(北科大智財所副教授)也提到:「這幾年臉書成為假訊息、不實資訊、訊息戰的平台中心,也已不是新鮮事。
『劍橋分析』公司操縱選舉的案件,透過Netflix的紀錄片『個資風暴:劍橋分析事件』,十分清楚的呈現,透過臉書平台可以輕易取得選民的資料,幫助選舉團隊建立使用者的個性模型,然後利用這些資料、操縱選民的行為。
除了操縱選舉的前科紀錄,臉書也常常被認為是仇恨言論的傳播中心,聯合國甚至曾控訴臉書為仇恨言論提供最佳平台,應該為緬甸的羅興亞族群所遭受的迫害負主要責任。」
我辦公室整理了,臉書審查機制的問題,可能包含:
❌《社群守則》並非由實際整體社群擬定,無法反映社群共識。
❌《社群守則》多數規範過於攏統,缺少細部指引及示例,審查標準高度依賴人工判定。
❌ 但審查工作會外包給不一定具足夠專業且嚴重過勞的血汗審查員。臉書自己也承認,每天約有10%的審查錯誤(還不包含申訴無效的案件)。
❌ 審查機制缺乏透明度,限制發言、懲處(包含降低觸及率)、申訴都未說明審查判定的原因及標準。
❌申訴機制形同虛設,即使是最後一層的監察委員會也鮮少發揮實際作用。
#數位平台已形成壟斷霸權
我雖然以臉書做例子,但這些審查爭議,不只在臉書發生;也已在包含Google、Twitter、Line等平台發生。
只要有人提出疑問,就會有人說:「不爽不要用,又沒人逼你用。」
但這已經不是個人是否要使用的層次。當這些平台成為 #國內外資訊快速傳遞的關鍵核心,不用的人或國家,會因此降低獲取國際資訊的速度、乃至於減弱和國際的連結。
平台已成為 #數位世界的壟斷霸權。
近年世界各國都在關注及想辦法以法治處理。台灣正要準備成立 #數位發展部,各種討論中,我也不斷提醒必須注意 #網路反壟斷 ,這是 #數位治理 重要的一環。
#參考歐盟經驗
#保障人民基本數位權利
之前愛信任-劉世芳邀請我共同主 辦「跨國網路平台與內容產業影響」公聽會。我便指出,台灣應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及 《數位市場法》草案,這兩者是繼GDPR(一般資料保護規範)後,歐盟推出保障人民基本 #數位權利 的第二步。
#數位服務法
針對超大型跨國數位平台*,制定高達17類義務。
包含平台須建立值得信賴的舉報及申訴機制、公開各種機制與透明度報告、通報刑事犯罪、外部風險稽核和公共問責等。
藉此對平台或有心人士操控資訊、大量假新聞入侵、政府不當干預等問題 #建立預防機制,強化公民對數位平台的 #民主監督,保障使用者數位權利。
此外,還被要求必須針對風險管理系統進行獨立審核,以防止濫用。
特別是「非法內容散布」、「對基本人權的不良影響」,以及「平台服務遭蓄意操縱以傷害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等三個面向。
如果查到違反法規,將會有高達年度營業額6%的罰鍰;若調查發現平台/企業提供「不正確、不完整或誤導性的資訊」,罰鍰最高可達年營業額1%。
*對歐盟來說,覆蓋歐盟人口10%以上、即4,500萬人的跨國數位平台,即算是超大型跨國數位平台。以這算法,臉書、IG、Google在台灣都算是。
#數位市場法
平台壟斷的問題不光是前面所提的言論自由及散播不實或歧視言論,同時在技術發展上也會有托拉斯的問題。
因此數位市場法將大型跨國數位平台定位為 #守門人(Gatekeeper),禁止平台不公平對待企業用戶及使用者來獲取不當利益。
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日前對Google濫用市場主導性、限制其他手機系統開發商競爭的問題,開罰2074億韓元(https://bit.ly/3Axetd3),也是基於同樣的觀念。
在大型跨國網路平台優點及問題不斷浮出的現在,#數位治理政策 更顯得重要,我會努力加速 #數位發展部 的推進,並訴求納入對平台的適切監督。
數位環境中,人權、隱私、言論自由,同樣是不可退讓的底限。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0萬的網紅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訂閱頻道:https://bit.ly/32WHzlI 加入會員支持我們:https://bit.ly/2PtaTM4 歐盟16號提出《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兩項新法規的草案,要求大型業者負起增加平台透明度的責任,進一步保障用戶的數位安全;肺炎疫苗陸續上市,富國如加拿大,購買的疫苗數量已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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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 在 台灣民眾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聞有價誰來買單?
高虹安委員與民眾黨政策智庫今日舉辦「『#數位時代下的媒體內容付費 』跨國科技公司與在地媒體業之合作」議題討論會,邀請學界、在地媒體業者與科技平台方,就近期澳洲 #新聞媒體議價法 引起的爭議來做討論。
社群平台成為人們吸收新聞資訊的重要來源,平台協助新聞內容更快地傳播,也藉此得到流量,但新聞媒體卻沒有得到相對應的收益,辛苦生產內容供大眾閱覽,超過半數的線上廣告收益卻都落入Google、Facebook等大型社群平台的口袋。
因此,澳洲政府在2020下半年開始擬訂《#新聞媒體議價法》要求像是大型社群平台,在刊登新聞內容後,必須要向產出內容的新聞媒體支付費用;歐盟也公布了《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草案,要求Amazon、Apple、Facebook、Google等科技巨頭需改變在歐洲的商業行為,否則將以壟斷市場為由給予巨額罰款。
高虹安委員提到,台灣是科技島,人民高度使用、依賴社群平台,但市場不大、制裁力道可能不如其他國家。而新聞媒體業者與社群平台某種程度上共生關係密切,我們也須思考巨型科技業者將扮演媒體內容傳播極為重要的角色,過去政府沒有管制,台灣是否將循著澳洲或歐盟的經驗,思考監管社群平台?
台灣網路治理推動者吳國維表示,此次事件源於 #網路廣告收益侵蝕了傳統廣告收益 ,而WTO討論網路稅制已超過二十年,身為會員國的台灣對於澳洲媒體協議法案是否支持,勢必牽動台灣在WTO的立場:聯合新聞網總編王茂臻則指出,報社很早就意識到未來的競爭對手不會是同業媒體,而是科技社群平台,在廣告上也不強調與科技巨頭的競爭,因為新聞投放再精準,也精準不過數據科技業者。
全國傳播媒體產業工會理事長嚴文廷認為,「 #內容有價 」原則應該被肯定,像是近年媒體品質逐漸下降,與媒體從業人員薪資水平越加惡化有關,應改善勞動環境,讓從業人員不因過勞而影響品質;資深網路從業人員林燕則說,網路廣告營收其實是眼球生意,也就是「 #流量 」。台灣目前數位廣告大約450億,跟5大媒體黃金交叉,後者約300億,對於傳統媒體來說真的是時代的改變,但基於眼球生意的特性,某種程度上還是公平競爭。
前NCC委員何吉森則說,在退下NCC委員職務之前,就一直關心內容產業的發展,了解政府機關面臨市場變遷時,應該如何面對。以澳洲為例,在台灣是由公平會裁決,協商則由交通部、NCC等單位。最有趣的是,科技巨頭更改新聞呈現的演算法時,依規定須於28天前告知媒體,避免影響廣告收入,以及要求科技巨頭蒐集用戶互動數據必須提供媒體參考,並且要闡明如何讓新聞內容被辨識,都是呼應大家在意的智慧產權是否有價。
最後高虹安委員總結,建議從全球經驗出發,思索政府應扮演何種角色,而非拿澳洲立法為借鏡,畢竟台灣與澳洲的時空背景,有很多不同。她也說,社群平台崛起,媒體內容傳播大幅度改變,台灣生態環境怎麼走才最好,而立法未必是最好途徑,但須認知全球趨勢展開,未來的規則、法律、政策會有翻天覆地改變。
#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澳PK科技巨頭創新頁、民眾黨開國內第一槍拋磚引玉!」
今天虹安和台灣民眾黨智庫召開「#數位時代下的媒體內容付費」諮詢會議,邀請學界、媒體界、跨國平台界的三方代表,分別就自身處境與觀點,探討近期跨國科技公司和在地媒體業議價問題。
2020年底,歐盟🇪🇺先是公布了兩個新規草案,分別是《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 Act)和《數位市場法》 (Digital Market Act),草案要求亞馬遜、蘋果、Facebook、Google等科技巨頭需改變其在歐洲的商業行為,否則將面臨天價的巨額罰款。
澳洲則對Facebook和Google發起另一戰場:要求Facebook和Google根據刊登在平台的新聞內容付費給當地私營和國營媒體,澳洲政府認為Facebook和Google本身不產製新聞,卻藉由刊登新聞媒體業者投注資源產製的新聞產生流量,並藉此賺取鉅額廣告費,因此澳洲推出了《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要求大型科技公司為新聞付費,此舉引來兩大科技巨頭的不滿和反擊,也吸引全世界的關注和討論,因為這是頭一遭有國家通過立法、要求平台商為其連結的內容付費。
台灣是科技島,人民高度使用與依賴社群平台,但市場不大,吳國維董事告訴我們,目前僅1-1.5%市場份額,所以制裁力道可能不如其他國家。而新聞媒體業者與社群平台某種程度上共生關係密切,在未釐清雙方定位前貿然立法管制,更可能衝擊消費者使用習慣。
感謝今天與談貴賓的無私分享,使我們在這麼重要全球關注的議題上,能有更廣泛多元的視角解析。
與談貴賓:#吳國維(中華電信董事)、#王茂臻(聯合新聞網總編輯)、#嚴文廷(全國傳播媒體產業工會理事長)、#林燕(前Yahoo奇摩拍賣既商城事業群業務總經理)、#何吉森(世新大學廣電系副教授、前NCC委員)
感謝媒體報導 👉🏻👉🏻👉🏻
[聯合新聞網] 媒體內容付費引話題 民眾黨邀各界廣泛討論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5321852
[蘋果新聞網]【新聞有價】澳洲要求臉書新聞付費 NCC前官員:台灣主政者應積極面對
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210316/XLOQREVZ2REEXCKRV73VWUE4AE/
[中時新聞網] 比照澳洲推《新聞媒體議價法》?產官學悲觀:台灣規模不足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316004765-260407
[自由時報] 澳洲通過媒體議價法 產官學:台灣市場難讓數位巨擘妥協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468844
[大紀元] 媒體向數位平臺收費?專家:立法空間不大
https://www.epochtimes.com.tw/n338115
[新唐人亞太台] 臉書同意對澳洲新聞付費 台灣有跟進可能?
https://www.ntdtv.com.tw/b5/20210316/video/291145.html
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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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16號提出《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兩項新法規的草案,要求大型業者負起增加平台透明度的責任,進一步保障用戶的數位安全;肺炎疫苗陸續上市,富國如加拿大,購買的疫苗數量已足夠國人施打6次,窮國則不到2成人口可接種疫苗;澳洲16號宣布向WTO提出申訴,反擊中國從5月以來對澳洲大麥實施的懲罰性關稅。
#歐盟再出招
#富國買起來
#頻道會員招募中
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 在 網路法,單元13:歐盟數位服務法(一):對抗違法內容、通知 ...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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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 在 [新聞] 歐盟將推出數位法案,大型科技公司恐面臨- 看板Stock 的推薦與評價
歐盟將推出數位法案,大型科技公司恐面臨罰款或強制解散
1.原文連結:
https://bit.ly/2JBdimW
2.原文內容:
針對歐盟將推出的數位法案,歐盟數位專家Thierry Breton認為,若科技巨擎違反歐盟的
新規定(該規定旨在限制這些公司的權力)恐面臨罰款、勒令改變業務內容,甚至被迫解
散其歐洲業務。
歐盟將在12月中公布《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和《數位市場法
Digital Markets Act》(DMA)的法規草案,這可能會影響美國的重要企業,如:Google
、Apple、Amazon、Facebook和Microsoft。
根據DSA,科技公司必須解釋其演算法的運算原理、向法規人員和研究人員提供其廣告檔
案,並且必須投注更多心血於解決自家平台上的仇恨言論、有害內容和販賣假貨問題。
DMA則是對網路上的內容進行監督管制,例如:科技公司必須與競爭對手和法規人員共享
特定類型的資料,以及違法行為,例如:偏袒自家提供的服務。此法還包含一系列的制裁
,從罰款到歐洲業務分離,強迫公司解散將會是最後的手段。
不過,這個仍在計劃階段的法律尚未生效。歐盟執委會將必須與歐盟國家和歐洲議會進行
談判,以商定最終立法,這需要一兩年的時間。
歐盟執委會提出方法,促進資料共享及支持歐洲資料空間
2020年11月25日,歐盟執委會提出了資料管理(data governance)相關的新規,藉以促
進歐盟以及各部門之間的資料共享,進而為社會帶來財富、加強公民和公司對資料的控制
和信任,並為主流科技平台的資料處理提供另類的的歐洲模式。
由於,公共機關、企業和民眾生成的資料量與日俱增,2018年至2025年之間的成長幅度預
計達五倍。新規將使這些資料得以利用,也是為了跨部門使用歐洲資料空間(European
data spaces)鋪路,造福社會、民眾和公司。歐盟執委會今年(2020) 2月的資料戰略中
,已經提出了9個相似的資料空間,從工業到能源,健康到歐洲綠色新政(the European
Green Deal l)。譬如:通過改善能源消耗的管理系統支持綠色轉型、將個體化醫療(
personalised medicine)的傳送付諸行動,並加強公共服務數據的取得管道;建立信任
機制,按照歐洲的價值觀和基本權利來處理資料。
歐盟正在定義一種真正適合時下歐洲的資料共享方法。此次的新規將建立信任,並促進跨
部門和會員國之間的資料交流,同時將所有資料的生成對象置於主導地位。隨著工業數據
在我們的經濟中地位不斷提生,歐洲需要一個開放但獨立的資料單一市場,通過正確的投
資和關鍵基礎設施,歐盟的法規將幫助歐洲成為世界第一大資料地區。
符合歐盟的價值及原則,該法規將為歐洲全新的資料管理方式打下基礎,諸如個資保護(
GDPR)、消費者保護及競爭原則。為大型科技平台的資料處理方式提供了一種另類模型,
由於該商業模型隱含著控制大量資料的能力,因此可以獲得較高的市場支配力。這種新方
法提出了一種基於資料中介(data intermediaries)的中立性及透明性的模型,作為資
料共享或聚集的組織者,增加信任度。為了確保中立性,資料共享中介不能以自己的帳戶
來處理資料(例如:將手邊的數據出售給另一家公司或使用該數據根據開發自家的產品)
,且必須遵守嚴格的要求。
本法規包括:
由於信任的缺乏是當前的主要障礙且導致成本高昂,本法將採取多種措施來增加對資料共
享的信任度。
制定有關中立性的歐盟新規則,以允許新型資料中介機構充當值得信賴的資料共享組織單
位。
採取措施促進公共部門持有特定資料的再利用。例如:健康資料的再利用可以支持研究,
發現罕見或慢性疾病的治療方法。
在明確的條件之下,企業及個人能夠更簡單且更安全地自願提供資料供公共利益(
common good)使用,本法提供歐洲人在對自己生成的資料上能有更高度的自主權。
背景
本次提案是歐洲資料戰略下的第一個可交付成果,該戰略旨在釋放AI等資料和科技的社經
潛力,同時尊重歐盟的規則和價值觀(例如資料保護、尊重智慧財產權及商業秘密等)。
該戰略將以單一市場規模為基礎,在該允許空間內,資料可以按照明確、實用且公平的存
取及再利用規則,在歐盟內部及跨部門間交流。在確保符合歐洲公共利益和資料提供者合
法利益的條件下,本提案亦支持更廣泛的國際間資料共享。
預計2021年將提出更多專門的資料空間提案,並輔以《資料法》(Data Act),以促進企
業之間以及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資料共享。
3.心得/評論:
歐盟預計公布新數位法案,將更嚴格監督及規範科技公司營業模式。此外歐盟也在制定法
規希望能促進會員國之間公享資料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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