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情結》特徵:病態的悲苦角色
受害者情結個體都有幾乎是上癮式的悲苦控,他們擁抱悲苦,視悲苦為自己的價值,如果不以悲苦呈現自己,他們就不知道自己是誰?自己為何存在?
「我是這麼這麼受苦,承受這麼多巨大的苦楚,可憐可憐我吧!我好無辜,好受苦啊!為什麼沒有人在我身邊啊!為什麼要讓我那麼寂寞、痛苦和無助啊?」
他們無法以理性和思考面對現實生活的問題,還會誇大地表現出自己的軟弱和無助。 這是華人社會長久傳遞下來的受苦文化。特別是女性,為了證明自己的「好」,必須不斷以吃虧、吃苦,吃掉所有的不甘心、不甘願、委屈、痛苦,都一併吃下,才以為自己生命是有價值的、精神是完美的。
這種從很小開始,就無意識地以吃苦,甚至受虐,來當作一種自我存在的證 明,卻同時累積許多情感缺乏關照,把自己視為一個不配得到愛與關懷的人,只 有別人要他吃下的苦,他便毫無異議的強迫自己吞下。
吃的苦這麼多,吃到自己的心都碎掉了,人也壞掉了,哪能不覺得被這世界 辜負及拋棄呢?所以,越吃苦的人,越覺得自己被這世界所害、被別人所忽視, 然後出現:「都是他們對不起我」的怨恨念頭。
但即使心有不甘,也早就不平衡,但若是有人告訴他可以不用吃苦了,也不 要再委屈自己了,他反而會覺得自己是否沒有用了?不再被需要及在乎了?而出 現一種不情不願離開受苦的情境。再者,他也無法就此停止早已形成的病態受苦 的神經症反應。為什麼呢?因為在早年無法獲得正向情感安撫及滿足的個體,透 過受苦的形式和歷程,來自我滿足內心的空虛和無意義感。
所以若要他們不要再吃苦、受苦,離開那些受苦的情境和不當的對待,他們 反而會無所適從的呢喃著,這樣會讓他們內心產生許多罪惡感、愧疚感,好像自 己很罪惡或很不道德。
也就是說,這種受苦傾向,混淆著真實的痛苦感,而藉由這痛苦感激發出內 在一種「存在的獨特感」,讓個體內在產生:「你知道我吃了多少苦嗎?」、 「我吃過的苦比你吃過的鹽多太多了」的一種優越感和偉大感。所以才會讓周圍 的人感受到,好像此人倚著自己的受苦,強迫他人的忍讓及滿足,否則就是無視 他的受苦情操、無視他的犧牲和承受。
在一些具有宗教信仰嚴厲規範的家庭裡,或是社會長期下來的集體無意識, 都可能使我們內心隱藏著「受苦受虐即是靈魂昇華」的彌賽亞情結(或稱救世主 情結)。
這無意識的殉道者原型,若是和受害者情結的孤兒原型交互作用,那 麼,這不僅加乘了受苦的病態性強迫傾向,讓受害者情結個體不可自拔,同時還 會以趨向自虐的方式,以悽慘的遭遇增加自己的悲苦感。
即使身旁的人已看不下去,甚至不斷的干預來企圖阻止個體不停的掉落至悲慘深淵,以終止個體的自怨自艾和痛苦的發生,但那對受害者情結個體來說,這 將導致他失去存在的意義,也使他早年所承受的苦痛,一併失去了意義。
對受害者情結的個體而言,「病態受苦即是意義」,這種沉溺於痛苦的循環之中,反而激起個體一種「我是多麼努力的求生,又多麼能忍受別人所不能忍受的痛苦」的自我撫慰。即使,這種以痛苦換取自我撫慰的補償歷程,他們完全無 意識,根本不知道自己究竟在做些什麼。
事實上,人類的生活當然伴隨著痛苦,成長是痛苦、疾病是痛苦、失喪是痛 苦、求不得是痛苦,還有老化及死亡也是痛苦,但在沒有病態受苦傾向的人身 上,我們會看見痛苦雖然存在,但人會以他內在的資源和功能,去連結外在的資 源和幫助,來一方面調節自己適應這些痛苦的歷程,另一方面從這些痛苦淬煉出 面對生命實相的智慧,進一步修通自己對人生的理解。
但受害者情結的個體,由於「情結」在內在深層猶如打上了死結,使其經歷 到痛苦就像是墜入到某種情緒漩渦,在失去自主感和自我意識下不斷的循環某些 情緒情節和反應,好像跳針一樣,只要一被勾住了某種內心不好的感受,這病態 的受苦傾向就會出現,讓個體執著地破壞自己可以獲得的解脫與真實的快樂。
受害者情結的人格會如此奴役個體整個人,讓他們沒有別的方法,也無法行使思考,必須被受害者情結這個次人格控制及支配。他必須受害、他必須受苦,才能符合他對自己、對環境、對他人的設定。
若無法和我們深層那些不被我們覺察的無意識內容溝通、對話,進而賦予自己 新時代的人生見解和意義,我們可能都難以真正的離開受苦傾向,終止以受苦來 證明自己存在意義的自動化導向。
對具有受害者情結的個體來說,受害意謂著某種受苦,無意識的反覆停留在受害感覺裡,藉此撫慰及滿足自己無意義的生命空虛感,這是我們不得不了解 的內在需求。
而為了讓這種內在需求不斷地得到相似的內容和材料運作(就像蒸汽火車需 要添煤炭加熱水來產生蒸氣運行),受害者情結的個體用扭曲的信念信條讓生活的情境,反覆製造出相似的受苦情緒感受,加深被環境所害的感覺。
#受苦成癮
#若失去痛苦,人生就覺得空乏
#人活著是要活得健康,不是為了受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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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情結》:擺脫惡性糾葛的人際關係,重新找回完整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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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犧牲補償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星期三小週末,來跟大家說一個倒楣的故事(對,跟開頭的星期三一點關係都沒有),就是「#刑事補償」。
你各位知道什麼是刑事補償嗎?
我就先推定大家不知道,不然我就沒話說啦!
先往下看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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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補償 ❚
國家因實現刑罰權或實施教化、矯治之公共利益,導致人民基本權利受有特別犧牲而符合刑事補償法所定要件者,受害人得依法請求國家補償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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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就是,你很倒楣因為一些原因被國家施以刑罰拘束人身自由等(不自由毋寧死啊),但事後發現其實你並不用承受這些刑罰,可能無罪可能不罰可能撤回,但關都關了,已經失去的自由能怎麼辦呢?
這時候就是刑事補償出場的時候啦~
台灣有一部法叫作《刑事補償法》,內容就規定被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審理的案件,如果受有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等,而這個案件最後的結果卻是不用罰,那麼倒楣鬼就可以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第1~2條)。
我的自由,我的時間,都失去在國家刑罰之中😭😭😭
失去的自由如何補償?
俗話說時間就是金錢(抱歉如此世俗我們就是俗人阿~
《刑事補償法》內有規定如何補償(第6~7條),基本上就是賠錢了事!
通常是一天新台幣3,000~5,000元,如果是被罰社會勞動執行的話,則是一天750~1,500元。
ㄟ…那如果是死刑而且已經執行了勒?
那就要看受刑人執行死刑的年紀,和當年度國人平均死亡年紀差多少,以一天5,000元來補償(居然也就是自由刑的最高額而已),不過有個但書是,每條命的補償總額不能比1,000萬元少!
唉,但用到這部法律來請求補償,真的逼哀啦,伍告雖誰想要這樣得到那個錢!
希望大家這輩子都不要碰到這種爛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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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刑事補償法 #羈押 #鑑定留置 #收容 #刑罰 #保安處分 #死刑 #宋仲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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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犧牲補償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上個月底,彰化縣喬友大樓火災釀成四死悲劇。其中,一位消防員不幸殉職,引發各界對消防員權益的關注。在消防員基層團體的倡議下,消防員因《工會法》限制,不得組織工會的議題也因此再度浮上檯面。
針對消防員組工會議題,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上週舉行「別再殉職換改革,盡速開放組工會」記者會,再次呼應基層消防員訴求,呼籲 #儘速修法開放消防人員組織工會,提升消防員勞動權益。
除了透過修法,我們也要邀請各位朋友與我們一起加入連署聲援消防員組工會的行列。
⚠️【連年殉職何時了?請國家開放消防員組工會,讓基層有自救的權利!】網路連署 https://tinyurl.com/yfjaurnw
本次記者會由時代力量中壢區辦公室林佳瑋主任主持,邱顯智、立法委員 陳椒華、王婉諭三位立法委員出席,並邀請吳韋達 彰化縣議員、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朱智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社會發展部主任王英倩一同參與,共同為爭取消防員成立工會發聲。
#殉職憾事不斷才換來緩步改革
邱顯智委員指出,過去十年來,第一線消防員因公殉職的憾事不斷發生,已經有 42 名消防員不幸犧牲。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 2015 年新屋保齡球館的違章工廠大火案,共造成 6 名消防員殉職。而在短短四年後,2019 年的大雅火災案,再度發生無人受困的違章工廠火警,造成 2 名消防員殉職。
邱顯智進一步說明,時代力量長期關注消防員權益,於 2018 年起強力推動《消防法》修法草案,最後在2019年大雅火災後終於順利通過,保障消防三權,包括資訊權、調查權及退避權。透過這項改革讓消防員能夠擁有火場的完整資訊、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境可以及時撤離、發生意外事故後基層能夠介入調查的權利。
邱顯智表示,長年來因相同原因造成多名消防員殉職,而問題卻從來沒有根本解決,甚至被外界譏為「今日公祭,明日忘記」。因此,在《消防法》完成制度改革後,要更進一步讓消防員擁有工會,才能透過工會機制,強化基層消防員溝通與政府溝通協商的能力。
#破除特殊權力關係 #還權於消防員
王婉諭委員指出,過去政府拒絕消防員組織工會的原因,主要是基於「特別權力關係」。過去公務員被視為國家支配的特殊關係,不得享有一般人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組織工會或尋求司法救濟等權利。然而,自從司法院大法官陸續發布釋憲,開放公務員、軍人及學生得透過司法進行救濟,以及羈押被告及受刑人監所的管理措施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的情形下,可見「特別權力關係」已逐漸被揚棄,不能再作為阻擋消防員組織工會的理由。
王婉諭強調,先前不斷發生消防員殉職才換來制度一點點的推進。政府應負起作為雇主的責任,站在與公務員平等地位共同協商勞動條件,將制度疏失及職業安全等眼下看不到的問題,透過組織並實質運作消防員工會來避免悲劇一再發生。
#參考歐美制度 #開放警消組織工會
陳椒華委員指出,英國、美國、日本、德國、法國等國,均肯定公務人員的結社權,甚至開放團體協商權,如美國就有數十個州允許州或地方政府公務員能有限度的罷工。美國、德國、義大利都有由基層警察或消防員組成之工會組織,因而能夠積極得向政府爭取警消人員的勞動權益。
相較之下,台灣不僅限制警消人員籌組工會的權利,消防員甚至必須冒著被解僱或被懲處的風險,才能向政府爭取權益,非常沒有保障。因此,陳椒華認為台灣應該參考歐美制度,讓消防員組織工會,取得和政府對等溝通的管道。
#消防量能嚴重不足 #消防員成血汗勞工
彰化縣議員吳韋達表示,消防員的過勞與人力不足,是各縣市共有的問題。而大法官釋字 785號解釋明確指出,對於外勤消防員而言,不對等的加班補償以及工時保障不佳,嚴重侵害其健康權,顯示了對全國的消防員而言,過勞處境是非常常見的。
吳韋達進一步以內政部消防署 去年12月彰化縣的統計說明,彰化消防員與人口服務比為1:1830,凸顯消防人力嚴重不足。而長期的人力缺口,除了使救災救護的量能不足,更使消防人員的勞動權益與生命安全缺乏保障。
#消促會發動聯署 #盼工會能強化消防員權益保障
消防員工作權利促進會秘書長朱智宇表示,消促會之所以發動聯署,是因為這十年間已失去太多消防員的寶貴生命,然而制度問題卻持續存在。因此,消促會認為消防改革其實是改革與殉職之間的賽跑,同時,消促會也深刻認知到,消防員在沒有工會組織的情況下,將無法事前與雇主協商基層消防員在工作場域上發生的問題,甚至無法獲得工會在爭取過程中的法律保障,導致消促會的會員和幹部要接受被懲處、解雇的風險來爭取。
朱智宇進一步說明,目前組織工會的連署已突破 2 萬 4000 人參與,其中有包括約 2500 位的消防員參與連署,已佔全國消防人力約八分之一左右,希望能透過連署人數的繼續爬升,讓國家能看到包含整個社會、消防人員及家屬,都是非常盼望並重視消防員組織工會的權益。這次發動和參與連署的民眾,包括過去消防殉職案的家屬,都是為了要求殉職案的真相。
#全教總權力聲援消防員組織工會
全教總社會發展部主任王英倩表示,自1995 年開放成立教師會以來,到 2011 年可以成立教師工會,教師組織走了足足 16 年,但今日台灣的民主化程度已不可同日而語,讓消防員,以及所有政府受雇者取回應有的團結權,不該再等這麼久。
王英倩進一步指出,成立工會後,最大的差別是突顯教師作為勞動者的身分。當社會只看到教師的職業特殊性,會認為教師犧牲奉獻是理所當然。然而,政府和社會常常忘記老師也是血肉之軀,需要合理的工時和適當的休息。當教師可以用勞動者的身分,透過工會集體發聲,能讓政府正視教育現場所需的人力與資源,例如 2018 年成功爭取提高 1493 名國中小學員額編制就是一例,如果沒有工會,這一天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會來臨。
王英倩認為,消防員面對的問題和教師相近,社會認為消防員救人救災是天職、不幸殉職是犧牲奉獻,然而消防員的殉職其實就是職災,是可以預防的職災,而預防職災的責任就是消防員雇主(即政府)的責任。而基於教師與消防員同樣受雇於政府,全教總全力支持消防員組織工會,讓工會成為每位在前線奮戰的消防員最堅強的後援。
#消防員爭取權益卻遭清算 #凸顯成立工會重要性
時代力量林佳瑋主任指出,目前消防員因為缺乏制度性的溝通管道,往往只能透過記者會、遊行、申請大法官釋憲等方式倡議消防員權益改革,但往往改革還沒成功,倡議者卻已經被記過、調職、甚至解僱,如高雄市消防員徐國堯曾申請大法官釋憲,替所有輪班公務人員打開了超勤補償的大門,然而他卻在 40 天之內被記了 42 支申誡,因而被免職。這凸顯為何需要工會制度,讓消防員在爭取權益的過程中,同樣受到法律保障,免於被清算的情況再度出現。
時代力量長期關注消防員權益,並於今年5月於立法院提出《工會法》修正草案,希望能開放消防員組工會,讓消防員在不被清算、不被解僱、不被威脅的狀況之下,提出對制度的改革建議。時代力量呼籲立法院盡快處理《工會法》修正草案,將其排案審查,並誠懇地呼籲朝野各政黨,共同正視台灣消防員的權益問題,預防悲劇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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