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20)日上午,突接獲交通部觀光局來電通知,今(21)日上午假交通部的會議室,召開露營場用地輔導合法化的會議:
會議討論的重點為:土地使用管制的附表內容(及其附帶條件),以及露營場管理要點的修正草案建議。
有關原鄉露營場輔導合法化的問題,文吉在107年6月22日經原住民露營協會以及新竹、桃園、苗栗等原住民露營業者請託,即在立法院針對此一議題,邀集內政部、交通部、農委會及原民會等機關單位,共商討論原住民族地區的露營場地輔導合法化的問題(詳照片,3年多前文吉即關心此事)
今(21)日上午在交通部所召開的會議,也是針對3月13日召開第一次修正建議討論後,再行召開本(第二)次會議進行商議確認。
有鑑於此,文吉因花蓮縣秀林鄉有重大工程必須前往花蓮聽取簡報,特吩咐我辦公室資深法案助理-孔垂崢(熟稔法律及地政)與會討論,並轉達文吉的意見:
垂崢代表文吉針對原鄉露營業者,期請露營場基地面積未逾一公頃者,於許可使用項目項下,應列為「免經申請許可使用細目」(此部分也經行政院代表、會議主席的認可)
會議中,也特別釐清確認了,未來露營場地的申請,不限素地與否!(即使現況非素地,依然可以申請!故外界針對此部分應該係誤傳、誤會)
另外,針對露營設施的高度部分,文吉也請垂崢在會議現場要完整表達,設施高度不應設限在3公尺以內,因為還要考量地基高度及屋簷排水等現況,但是,因為與會的農委會出席代表很堅持,會議主席也予以尊重,故目前這建議高度的限制,仍暫訂要求在不得超過3公尺….。
還有關於未來設置露營場地(管理要點草案中),山坡地保育範圍要檢附水保計畫的問題,垂崢現場也特別發言點出:原鄉土地很多在非都市土地裡,且林業用地佔其中近7成比例,那少部分為農牧用地,但不論是林業或是農牧用地,其等使用分區很多都屬「山坡地保育區」。到底,原住民到時申請時,能否有足夠經濟條件或是申辦經驗,能順利檢附此水保計畫(或是簡易水保),以供後續審查?不無疑義!垂崢,也現場為原住民業者來表達、反映。惟農委會的代表,仍是堅持此部分要求立場,會議主席交通部陳彥伯政次,也予以尊重機關意見…。
會議從早上09:30一直持續討論近12:30⋯⋯。但是,與會的機關代表,以及管理要點草案的內容、說明、規範體例及架構等問題,還尚待釐清、討論,所以,今天的會議並沒有進一步的結論,許多問題還留待後續的深究。
所以,文吉覺得,短期內可能還不會這麼快的移請內政部進行後續的法制作業…..因為,太多要釐清及部會機關間總整的必要。
文吉,依然會持續關心,原鄉露營場合法化的問題!畢竟,關乎原鄉的環境、在地產業及生計,太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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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主題:#國土計畫與計劃之外 ▌如果把山挖一個洞會怎麼樣?談國土計畫與 #探採礦
採礦是一種對土地極具有破壞力的開發行為,為了採礦必須移除樹木、植被與覆土,以採取山中的礦物,而且不能保障未來這些森林植被長得回來。但是,生活中的各種產品如手機、電腦、廚具瓷器、玻璃、建材等等都是礦物,人類生活其實相當依賴礦物,因此,我們該問的問題不是能不能採,而是:該在哪裡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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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在哪裏?這是一個國土空間治理的命題。一般來說口語的礦場、礦區,指的是可以開挖的 #礦業用地 ,要能合法地把山挖一個洞,開發方必須先取得「具有空間範圍和時間年限的礦業權」,在此礦業權範圍中將欲採礦的土地申請成為「礦業用地」,礦業權需要透過「展限」來延長期限,最長一次是核准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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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台灣有148個 #礦業權,實際採礦使用的 #礦業用地 面積約1387.7公頃。主要分布在3個鄉鎮,其中花蓮有58個、宜蘭有34個、苗栗有27個。若依目前各縣市公告的國土功能分區,陸地上的礦業權有7成位於國土保育區約、農業發展區約2成、城鄉發展區約1%、未定分區的則有2.5%,海洋資源區不到1%。「高達七成的礦業權位於國土保育區內,未來在國土功能分區與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公告後,會如何管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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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國土計畫的新土管規則,把探採礦的土地分為三種不同的樣態來進行管制: 第一種是「#已核定之礦業用地」,面積最大、數量最多,在未來依然編定為礦石用地,得以繼續使用,實為最應檢討的用地類別;第二種是「#既有礦業權範圍內尚未核定為礦業用地之土地」,須通過經濟部與內政部兩道關卡後才能提出使用許可的申請;第三種是「#新申請礦業權」受影響最劇烈,未來只能在「國土保育區第二類、農業發展區第三類」依規定向國土計畫主管機關申請「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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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標題的提問,如果把山挖一座洞會怎樣?對於國土計畫和新土管規則而言,無法觸及的關鍵面向是「已存在但有爭議的礦業權」,在《礦業法》沒有修法的情境下,若礦務局始終不願完整地評估收回「沒有實際採礦、易致災的高風險地區、有人居住的聚落、珍貴野生動植物的棲地、對當地居民生存極為關鍵的水源地」。
這些不適宜或具有重大爭議的礦業權,其實國土計畫空間指導、使用許可的把關效果還是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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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會議
國土計畫第三階段土地分區分類劃設作業-110.02.05
昨日(2/5)出席由議員賴國祥邀集召開的「國土計畫-花蓮縣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及使用地劃設作業」專案會議,也就是國土計畫法中的第三階段「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圖」,這攸關著本縣一百八十三個部落的土地權益及部落未來發展的可能性。
過去四十幾年前,區域計畫法和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輕率的就箝制了原住民族四十幾年的生活和發展,造成族人巨大的傷害。在智隆過去的總質詢中,土地議題就談了兩次,因為這對於原住民族太重要了,不管過去和現在,以及可見的未來幾乎都是繞不過去的核心議題。在上一次的臨時會中,也特別要求地政處與原民處共同探討原鄉部落的國土功能分區議題。
專案會議中,縣府原民處表示積極地向內政部申請一千八百三十萬經費,即將辦理部落現況調查及國土功能分區劃設計畫。會中聽取規劃公司簡報,會議聚焦議題包括:
一、花蓮縣國土計畫已提送內政部核定,待內政部全國統一公告實施。為尊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政部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訂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及訂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二、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內屬原依區域計畫劃定之鄉村區,或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部落範圍內之聚落,屬於農村主要人口集居地區,與農業生產、生活、生態之關係密不可分之農村,得予劃設農業發展分區第四類,並與當地部落溝通取得共識,得調整劃設邊界。
三、花蓮縣有一百八十三處部落,原鄉村區的農村再生範圍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因劃設條件不同,將會劃設為城三及農四。
最後專案小組決議,建請縣府規劃在各鄉鎮公所及至部落內辦理說明會,讓族人得以充分了解此次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及使用地劃設之內容。
這次,一定把握住這次的機會,不能重蹈四十幾年前的覆轍,讓部落再來一次失落的四十年。
地方新聞: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OnytmzlXYs
更生日報:
http://www.ksnews.com.tw/index.php/news/contents_page/0001457233
第三次定期會第一輪第二個議題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880516239125318&id=364651744045106
第四次定期會聯合質詢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994507797726161&id=36465174404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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