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2 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
以下罰鍰。
#交通安全宣導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的網紅新竹市議員林彥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第三次定期會單位質詢-交通處-左右轉專用道設計問題 搞什麼道路設計⁉ 害八成的市民都違規 😱 定期會我針對新竹市左/右轉專用道設計不良的問題質詢交通處長。之所以會專注這個議題,是有次助理載著我在南大路直走就突然變成左轉道,我嚇了一大跳(當民代都很怕被說違法)。 過沒多久,就收到有人陳情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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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 在 吳秉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上週在思源路與幸福路交匯處,發生震驚全國的捷運「幸福站」死亡車禍,該路口一直以來都是新莊當地交通熱點,尖峰時間有龐大的車流經過,不遵守規矩的駕駛相互搶道、爭快,讓行人每次穿越路幅寬廣的思源路都顯得危險萬分。
今早秉叡服務處與新北市交通局、警察局一同到現場會勘,會中決議除了將重劃道路標線引導左轉車輛並調整行人專用道位置,減少駕駛的轉彎視野死角外,警方也會不定時加強取締,提醒駕駛人注重開車禮節。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禮讓行人將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導致傷亡者更會加重刑責二分之一。交通部表示未來將進一步修法,把在未設有行人穿越標誌的交岔路口未禮讓行人,也將納入罰則範圍中。希望提高行人優先的駕駛觀念,讓這類悲劇不再發生。
#禮讓行人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更新:劉哥昨天看到的車禍原來是小貨車駕駛未優先禮讓行人而肇事(左上角斑馬線處),35歲謝女頭部重創,後腦有10公分撕裂傷,昏迷指數只有3,已被送往亞東醫院搶救,至於男友則並無大礙。
行人過馬路雖然是綠燈,但還是要小心粗心的駕駛人,避免憾事發生。
新聞連結:https://tw.news.yahoo.com/%E5%B9%B8%E7%A6%8F%E7%AB%99%E9%87%8D%E5%A4%A7%E8%BB%8A%E7%A6%8D-%E5%A5%B3%E9%81%AD%E8%B2%A8%E8%BB%8A%E6%92%9E%E7%A0%B4%E9%A0%AD%E9%80%81%E9%86%AB-074518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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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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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 #道路 #車禍 #肇事 #馬路 #轉彎 #汽車 #交通 #刑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傷害 #法律 #律師 #劉哥的律師日記 #車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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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定期會單位質詢-交通處-左右轉專用道設計問題
搞什麼道路設計⁉ 害八成的市民都違規 😱
定期會我針對新竹市左/右轉專用道設計不良的問題質詢交通處長。之所以會專注這個議題,是有次助理載著我在南大路直走就突然變成左轉道,我嚇了一大跳(當民代都很怕被說違法)。
過沒多久,就收到有人陳情相同的路段,覺得案情並不單純,一查下去發現不得了,問題可大了。
🚥 #轉彎專用道傻傻分不清楚
質詢一開始,我列舉了好幾個路口畫有「左轉指向線」的車道,讓交通處長猜看看是不是「左轉專用道」。
這些例子大多沒有「專用道」的標字,有些有雙白實線,有些沒有;有些有箭頭綠燈,有些沒有。
處長可能太緊張,回答每個例子都是專用道(我還再三確認),後來問統一規範的時候,才又改口其中幾個只是左轉道,不是左轉專用道。
🚥 #究竟專用道有沒有統一規範
處長表示:嚴格來說,左轉專用車道是要搭配左轉專用號誌和獨立時向;如果沒有左轉燈,那只能叫作左轉車道。
規劃上有一個原則,直行車輛總數的百分之十五如果是屬於左轉車輛的話,那就要設一個左轉車道。
而專用車道是讓你左轉的時候可以停留的車道,但是呢,是不是有配合號誌,是另外一回事。
不過呢,只要是劃有「左/右轉指向線」的車道,不論是屬於專用道或是轉彎道,都不可以直行,只要駕駛人直行都算違規。
(經查,處長的說法跟《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有所出入,文末補充。)
🚥 #你以為的直行不是直行
新竹市的道路設計有個很大的問題,很多路口都是直行走一走就突然變成左/右轉(專用)道。
像是上面說的南大路x公竹路,還有光復路二段x金城一路、建中路,以及公道五路三段x舊社大橋、食品路x西大路等等,不勝枚舉。
走一走變轉彎道問題可大了呢!
如果沒有提前在轉彎道提醒駕駛人的話,很容易到路口才發現,緊張怕違規占用才急著變換車道。
幸運的話,後方沒車可以來得及換,來不及就會違規跨越雙白實線(禁止變換車道線),可罰 600~1800,最慘是如果不幸擦撞到後方車輛,造成交通事故,通常要負全責。
🚥 #這不是陷阱什麼是陷阱
其中我認為問題最大的是西大路地下道出來和南大路的交叉口,我在現場看的時候,幾乎有八成的人都在該左轉專用道直行,所以我很好奇警察局裁罰的標準。
警察局長表示,只要在左轉專用道或是左轉道直行就是違規,要罰 600-1200(正確其實是 600-1800)。
我特別追問:即使是上面提到的南大西大路口,只要有人檢舉 八成的人都要受罰,是不是這個意思?
警察局長:沒有錯。
我的天呀!交通處長和警察局長在議場上毫不猶豫都認為八成的人都違規。他們都不覺得這樣的道路設有問題嗎?根本是意圖使人違規、掉入陷阱!
(經查,警察局長的說法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所出入,文末補充。)
🚥 #偏心式轉彎車道才是根本解方
路口如果沒有設置轉彎車道,往往遇到有車輛要轉彎,就會擋住後方的直行車輛;被擋住的車輛想往外切,結果又卡住隔壁車道的車,造成兩線道的行車效率,有時候剩不到一線道。
即使有設置轉彎車道,但如果沒有偏移或是提早告知,就很容易發生上面說的,直走開一開變轉彎道,影響行車動線和交通安全。
為了改善上述的狀況,有愈來愈多的縣市開始在推動所謂的偏心式轉彎車道,通常都是在有分隔島的主幹道上,像是新竹市的光復路二段。
但其實沒有分隔島,也可以利用標線劃出偏心式的左轉道。像是台中市的民權路和市府路口,只要將分向限制線(雙黃線)畫成有彎度的,就可以讓路段的頭尾都有偏心式的左轉道。
🚥 #市府應全面改善竹市左右轉專用道設計
在質詢的最後,我向交通處長提出下列三點訴求:
1⃣ 制定一致的行車方向專用道設置標準
2⃣ 提前告知駕駛人前方為左/右轉(專用)道
3⃣ 廣泛運用偏心式左/右轉車道,並以北大路和南大路為先行試辦路段。
感謝處長承諾會全面來檢討改善,也提到目前北大路和東大路都有在辦理偏心式的左轉道。至於南大路的部分,因為有國道客運在行駛,轉彎需要比較大的空間,所以還需要再評估。
未來我會持續來追蹤改善的情況,也歡迎大家留言反應新竹市還有那些左/右轉道應該要改善。
#第三次定期會質詢
#路口改善 #交通安全
#偏心式轉彎道
===
📂「行車方向專用道」相關規範: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 62 條:
車道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懸掛於該指定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本標誌應以一標誌面管制一車道,同方向車輛能同時看到管制各車道之所有標誌面為原則。
本標誌得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及「指向線」使用。
📍 第 164 條:
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左彎專用」、「右彎專用」、「直行專用」。
📍 第 176 條:
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設於接近交岔路口之行車方向專用車道上,得視需要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使用。用以指示該車道車輛行至交岔路口時,應遵照指定之方向左彎、右彎或直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自該專用車道之起點開始標寫,標字之前方應標繪指向線,每隔三十公尺標繪一組,連續至交岔路口。
📍 第 188 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 第 213 條:
行車管制號誌箭頭綠燈之應用原則如左:
一、與單行道相交之交岔路口號誌宜以箭頭綠燈指示車輛遵行方向,避免轉入單行道逆向行駛。
二、道路某些方向受到管制,或實際上不能行駛時,其交岔路口號誌宜以箭頭綠燈替代圓形綠燈,指示車輛遵循方向行駛。
三、交岔路口進行早開、遲閉等號誌運轉時,可以箭頭綠燈替代圓形綠燈,使在早開、遲閉時段中,僅有部分方向車輛可以行駛。
四、交岔路口准許紅燈右轉,或進行多時相號誌管制時,可增設箭頭綠燈,或以多向箭頭綠燈替代圓形綠燈,指示車輛行進方向。
#專用道應該怎麼判斷
綜合上面幾條,完整的左轉專用道應該要有:
1⃣ 左轉專用道字樣
2⃣ 左轉指向線
3⃣ 禁止變換車道線
交通處長說的「行車管制號誌箭頭綠燈」反而不是必要的條件。
📂 違規裁罰標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真的八成的人都會被罰嗎
按第七項,就法規的解釋,應該在「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直行才會被罰,究竟在交通處長說的(非專用)左轉道直行,警察能不能罰,恐怕有所爭議。
⚠ 溫馨提醒:
按第二項,在有左轉專用燈的路口,只有左轉專用燈亮了才能左轉,燈未亮就左轉會被罰。
按第四項,在設有左/右轉(專用)道的路口,如果不在該車道左/右轉,會被罰。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 在 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4/03 #15mins內政質詢】警察局、民政局
#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
改善警察過勞問題,民主決定值班制度:
警察外勤排班制度除了舊制工時彈性卻常有休息不到八小時的「追班制」,還有作息較固定的「一週一勤務」輪班制度,台北及新北市已全面實施,讓辛苦的基層員警能適當調整作息,改善過勞。
高雄鳳山分局從去年十月開始試辦,然而我了解鳳山九個派出所的實施情形,僅有一個派出所實施一段班,其他八個都沒有,原因竟然是調查意願的方式「非常鴨霸!」同意改變輪班的比例門檻要高達90%以上才能實施,且採記名制,基層員警又怎麼敢違背上級旨意來投票呢?!
因此,今天黃捷要求局長調查輪班制度時應 #改採相對多數決 且 #匿名調查,讓各派出所尊重民主結果來選擇輪班的方式。當場也獲得警察局長李永癸承諾答應會體恤基層員警,讓多數人認同的勞動條件能實施。
早就取消110假報案,局長不該帶頭測試
警政署2015年就已函文取消「受理110報案偵測」,高市警察局長卻深夜帶隊快打偵測!萬一同時段真的發生事情,局長不就佔用掉已經很緊繃的警力,只為了作秀?因此黃捷要求 #不得再發生假報案事件,讓警力用在真正需要的勤務上,局長也承諾110報案偵測不會再發生。
員警帶頭酒駕、吸毒,警風敗壞,局長卻無積極作為?
今年截止至今年三月止,已發生三起員警酒駕、三起嚴重毒品案例,黃捷要求警局正視此問題的嚴重性,實質防範警紀敗壞,而不是讓警察知法犯法,維護治安者卻帶頭破壞治安。
警察局也表示非常重視風紀問題,不會放任酒駕、吸毒問題。
要求交通大隊正確記錄交通肇事原因,才能真正降低車禍率
我列舉幾項汽機車左轉時違規事項,包括「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車道」、「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及「綠燈直行時後車追撞」等,這些肇事原因,若發生在機車身上,只會被記錄為「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我要求交通大隊未來需將 #真正的機車肇事原因一併記錄,讓汽機車適用的法規邏輯一致,才能真正降低機車車禍率,檢討之後才能改成更好的交通設計,而不是歸因於「機車很危險」或是「機車沒有兩段式左轉」。
汽機車「應讓」行人,而不只是「禮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二項 寫得很清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但高雄仍然沒有尊重行人的習慣,黃捷要求交通大隊比照北市「讓汽機車行經斑馬線時距離行人三公尺」,還給行人安全的行走空間。
#民政局
黃捷要求局長曹桓榮,提早針對今年5月24日大法官釋字748號結果,讓高雄的戶政事務所跟上法制進度 ,局長回應戶政登記系統 #準備好了。
民政局底下有一筆微薄的 #同志公民運動經費 40萬,黃捷發現其中只有17.5萬,是真正辦理同志相關業務,但剩下22.5萬卻被挪去辦理「集團結婚」,且 #沒有一對同志參加 ,民政局說「我們有開放同志參加,只是沒有同志來」。
黃捷要求該筆經費要確實使用在同志相關業務,也給予建議包括「同婚釋憲元年」相關權益協助及講座,也請局長回去邀請市長和教育局長參加消弭同志污名和偏見的相關講座,讓這筆少少的經費能發揮最大效用。
( ´∀`)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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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 在 安全與你相遇❤️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1️⃣第42條 的推薦與評價
... 臺幣 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 罰鍰。(含方向燈) 2️⃣第53條: 1.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 處新臺幣 一千八百 元以上 五千四百 元以下 罰鍰。...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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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兩點結論
1.可以用市民信箱或1999向市政府交通局申請繪製禁制標線。
2.建議鄉民版友可以各自提出有需要改善
的道路路段來互相幫有需要的人向市府申請
這是因為如果身為當地居民勢必會有街坊鄰居的人情壓力
所以如果有需求,由不同區域的板友互相申請或許是個
可以不會受到街坊壓力衝擊的方式
這種狀況是可以用市民信箱
向市府主管機關權責單位申請劃設禁制標線
當然,由於台南市的道路規劃是延續早期道路
所以以舊市區來講這種6米以下道路非常常見
再加上南部本身充滿著人情味以及台灣人特有民族性
就是不管別人死活跟不在乎造成別人困擾的人佔了多數
以下是一些必要的法規知識,
以及如何避免被承辦公務員或約聘人員唬爛的必要知識
分別分述如下
*交岔路口十公尺的定義,無論是要檢舉或申請畫線
請各位先看過一次,才知道路口十公尺如何認定
EP.1 交叉路口十公尺從何起算?
大明組長-交通法規頻道
https://reurl.cc/3eXadj
A.常見法規
a.交岔路口十公尺不得停車以及禁制標線繪製之相關規定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1第一項第二款第 111 條
https://reurl.cc/Wvx3g7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
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
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
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5第一項第二款
https://reurl.cc/E1jnvA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
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
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3.《停車格位與禁停標線之劃設原則》
https://reurl.cc/GKjmq3
表3 道路禁止停車標線劃設參考原則一覽表
第一點
交岔路口十公尺內禁停標線繪設方式
b.狹小巷道的禁制標線繪製依據
1.《停車格位與禁停標線之劃設原則》
https://reurl.cc/GKjmq3
表5 巷道停車管制評估原則
B.公務員常見話術,在道路狀況有法源依據的狀況下,
千萬不要被他們隨便唬弄或抽換概念
當然,大多數的狀況我想都是因為承辦人員對於法律有所誤解
或是礙於現實世界就是道德水準低落的人占了社會多數
身為市民及國家公民有義務與責任維護及捍衛自己的道路行車安全空間
a.「有關您反映路段停車管制問題,倘該路段有增設相關停車管制標線需求,
可先洽里辦公處並凝聚地方共識後,由本局配合續辦相關調整事宜,
謝謝您的寶貴建議。」
b.你不住這邊你沒資格申請,要不要聽聽看你在講什麼。
c.法律沒有規定路口或XX要畫紅線,是因為警察不能取締所以我才畫
不是因為法律規定要畫
C.申請管道
如果你有強力的地方民代或地方勢力當靠山可以直接跳過行政機關跟法治
那當然為了公共利益請多多利用
如果你跟我一樣都沒有這種地方民代背景那可以參考下列方式
「台南市市民信箱」
https://cmsweb.tainan.gov.tw/RWD/
點選交通類→其他
資本資料及地點填寫完畢後
內容參考如下,當然能檢附相關影片或照片(影片佳)
來證明該處顯然有妨礙交通往來通行的事實會更好
當然以交通局的長期以來的尿性來講
就算你明確拍到該處有阻礙交通的事實,
從長官到基層基本上也是不太想理或想解決
雖然這部分有人民素質問題跟執政黨為了不想選票利益長期擺爛
的雙重或多重因素
但既然我們自祤身為民主法治國家的人民並以此為傲
那對於公共利益的付出就是你我每一個人的責任
以下陳情案例
-----
本次陳情內容為就「O區OO路與OO路交岔路口處」之禁制標線
顯然不足十公尺,以至於經常有違規車輛停放於交岔路口,
影響該處車流行進以及遮蔽用路人行車視線致生危害之風險。
且經向地方警局反映檢舉後,地方警局及派出所
亦告以此類標線不明之態樣無法被舉發之問題。
現請求主管權責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第一項第二款,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第一項第二款,
以及停車格位與禁停標線之劃設原則表3第一點之內容,
應於職權範圍內秉持依法行政原則,依照前開條文之相關規定
將該處禁制標線不足之部分補足至十公尺,始為適法,
以維護不特定往來交通用路人之行車安全
,如蒙所准,實感法便。
--------------------
至於交通局會回什麼,我覺得我大概猜的到
各位可以先複習一下前面的B部分
看陳情後的例稿內容裡會不會一字不漏地出現我打的內容
那如果真的碰到主管機關態度消極或是直接把B的理由
當作不能畫設禁制標線的依據怎麼辦呢
以現況來講,循市府管道是沒辦法改變公務員單方面的決定的
只要公務員的認知這裡不需要畫線
他就生的出幾百種理由可以跟你說這邊不能畫的原因
這時候就得循中央單位的監察院信箱或總統府信箱來確實督促並給予
公務員必須要依循法規作事的壓力了
對於公務員這種對人一般處分有疑慮或認為顯然有問題的救濟方式
這部分之後有機會再寫
※ 引述《OneCar (ListenToUrHeart要快,鴨)》之銘言:
:
: 我以為交叉停或是單邊停是基本觀念,
: 整個巷子擋住是?
回到本篇
這台車停的位置其實已經超過路口十公尺的範圍了
因為以這路口來講,兩側路緣的交叉點其實是落在長榮路的斑馬線
所以從該交岔點延伸十公尺(大約兩台自小客車長度)
可以發現該車停的位置不在十公尺範圍內
這部分必須要用《停車格位與禁停標線之劃設原則》
中,表5的巷道停車管制評估原則,來要求主管機關
確實測量道路寬度,來繪製單邊或雙邊的禁制標線。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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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最後 在身邊的 只剩菸跟影子... √■_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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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7.4.16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696947900.A.D9E.html
※ 編輯: freedomwing5 (101.137.4.163 臺灣), 10/10/2023 22:30:24
如有民眾將紅黃線私自塗銷,該如何檢舉?有何相關處罰規定?
https://reurl.cc/WvxkDL
文章裡有影片
多數會有違停的路口大多能用
兩側路緣延伸線交岔點來做判斷依據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