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們知道什麼是「#以原就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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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大家今天過得好嗎?
小編今天不算好,一早就氣氣氣😤
還記得前幾天的網拍血汗淚嗎?
現在已經到要拿亂槍掃射覺得恨的程度了😡
雖然說我錢是已經在拿回來的途中(還被扣手續費ㄎㄅ啊,但還沒成功退貨😑
各種聯繫被各種推託叫我自己協商😕
試著協商,不過賣家就是講話很G8一直在那邊說要告我說要去金門告我說提告人哪提告就是哪個法院😏
可是賣家,你知道不是說你在哪提告就是哪個法院見,#你知道以原就被嗎?
小編覺得呢,如果想要用一些聽起來很厲害的話來威脅別人要求別人做什麼事,應該要先搞清楚狀況,不然真的是會笑出來😆
比如說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我就會勸大家不要用,只會讓人覺得電視電影看太多,來跟我一起唸出來~
#沒有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這件事。
好啦,說這麼多,下面就來告訴大家什麼是以原就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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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講以原就被原則前要先跟大家說,法律訴訟其實是有分類的,不是說我喊告要告就隨便找個法院告。
我們的法律訴訟呢主要分成三大類,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根據不同的爭議或對象來適用不同法規。
🔹而以原就被在民事訴訟就有規定喔!
「#以原就被原則」是指,提起民事訴訟,須向被告住所地(戶籍地)的法院提出,訴訟的管轄法院是原告必須配合被告,以保護被告利益,避免原告濫訴。
這樣應該很清楚明白,沒有什麼我到金門告你就金門法院見這件事吧?
但相信大家也會有點好奇,全部都是這樣嗎?不是喔!還有一些例外規定!
有一些類型的訴訟設有專屬管轄的規定,就是某些類型的訴訟有規定要去哪裡的法院告,不然就不理你。舉幾個比較常見的(你們也知道法律條文那麼多~)
➀因為不動產的物權或分割或經界涉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➁因為侵權行為涉訟:除了以原就被,也可以由行為地的法院管轄。
➂因為業務涉訟:如果對方有設立事務所或營業所而且和涉訟業務有關,也可以由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➃因為繼承事件涉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管轄。
另外還有,如果當事人雙方有約定好管轄法院,法規也沒有特別說這種訴訟給誰管,那就是以雙方約好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囉!
(就是簽合約的時候會有一條雙方同意以台灣哪里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這樣大家有比較理解嗎?還沒結束,接下來還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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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到民事訴訟是以原就被,那刑事訴訟呢?
刑事訴訟的規定是由犯罪地或被告的住居所或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並且所在地是以起訴時為準。
就是說,假設我住台北但在苗栗犯罪,你去苗栗或台北法院告我都可以這樣,台北或苗栗法院都可以審~
🔸那還有一個問題,如果是刑事網路犯罪呢?
憤怒的小編當然是已經找好判決啦!我們的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415號刑事判決這樣說(請見圖三~7,左下角有標➀➁➂➃➄的那5張):
網路壓縮機關或人間的距離、擴大生存領域,產生虛擬的空間,因此網路犯罪地的認定和傳統不同,目前尚無定論,如果採廣義說就變成只要某地藉由電腦聯繫該網頁,就幾乎全世界都有可能成為犯罪地,阿不就所有法院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及法院該何去何從?但採狹義說,又太僵化變成主機設置的位置?可是我們又沒有設置網路管轄法院,那好像採折衷說比較好,讓我們來尊重刑事訴訟法,不過法院在決定有沒有管轄權的時候,應該要斟酌具體個案的事實,比如說有沒有其他實際交易地之類的,如果對管轄權有爭議,那就由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或是「明確的犯罪所在地」法院來管轄比較好。
說了一大圈其實就是說,網路無遠弗屆不好認定犯罪地,我們會尊重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的判斷,但如果說要稍稍給個標準,由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或是明確沒有爭議的犯罪所在地法院來管ʙᴇᴛᴛᴇʀ
簡言之,也算是以原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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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行政訴訟呢?
行政訴訟原則上也是採「以原就被原則」。
原告起訴時,要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被告利益,避免原告濫訴。
好像有點鬼打牆?別這樣想,因為會有例外呀~
比如說:
➀因為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涉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➁因為交通裁決事件涉訟:也可以由原告住居所、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法院管轄。
不過要特別提醒的是,前面的民事訴訟可以雙方合意決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是,沒錯就是但是,行政訴訟是沒有這件事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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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這邊大家應該都有聽懂吧?我們下次見囉~
希望下次我就已經沒有網拍爛事囉
#爛事就是我的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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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刑事訴訟法》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行政訴訟法》第13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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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管轄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律一分鐘】職務法庭
作者: 許維帆律師
多年前一宗法官疑似騷擾女助理案,因日前司法院職務法庭再審判決以該名法官之行為不檢程度並非重大、素行尚佳且深具悔意等理由,廢棄免除其法官職務之原判決,引起輿論譁然。「職務法庭」成為連日新聞焦點之餘,也首次走入許多民眾的視野之中。
職務法庭,是司法院依照法官法所設立的常設性專業法庭。職司法官、檢察官之懲戒、法官之職務處分、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事項、法官會議決議違背法令等案件之審理。在法官法增定職務法庭之規定前,這些案件分別歸由公懲會、行政法院管轄。組成方面,職務法庭由審判長及四位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長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陪席法官之人選則由法官遴選委員會自具備實任法官資歷10年以上之法官中,遴定12人,任期三年,並依照事務分配組成審理個案之合議庭。
行政法院管轄 在 林國春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不論您住哪一縣市都歡迎參加說明會,並請廣為分享!
新北警消聯盟通報
1.新北警消聯盟理事長林國春議員與台北警消聯盟理事長陳合良先生共同舉辦「退休軍公教警消權益自救及訴訟策略」說明會。
2.時間:107年1月24日14時。
3.地點:新北市政府3樓多功能集會堂(可容納1400名)
4.與會貴賓:(軍)胡筑生將軍(公)李來希理事長(教)黃耀南理事長(警)耿繼文理事長、葉毓蘭教授(消)陳弘毅理事長。
4.主講人:許智勝律師。
說明會特色:
1.軍、公、教、警、消參與說明會之人員完全不用負擔任何費用。
2.新北警消聯盟、台北警消聯盟將聘請專業律師協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內的學長學姊訴訟,直至釋憲完竣,亦不用負擔任何費用。(註:高等行政法院只有台北、台中、高雄等3個法院)
3.說明會當日將提供訴願書、復審書、地方行政法院訴訟狀、高等行政法院訴訟狀的定型稿給所有與會人員,屆時只需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即可提起救濟、訴訟。
(1)軍:訴願書、地方行政法院訴訟狀、高等行政法院訴訟狀。
(2)公、警、消:復審書、高等行政法院訴訟狀。
(3)教:(甲)國中以下教師:訴願書、地方行政法院訴訟狀、高等行政法院訴訟狀(乙)高中以上教師:訴願書、地方行政法院訴訟狀、高等行政法院訴訟狀。
4.說明會將安排自由提問時間,由專業律師解答,以解除學長學姊心中疑惑。
注意事項:
1.此次說明會無須報名,惟座位有限,請儘早入場;另無論退休或在職人員均歡迎參加。
2.會中將準備紙本定型稿供與會人員按身分別索取,僅限一人一份。如人員爆滿,資料不足時,相關定型稿將另於line發送,歡迎索取。
3.此次主辦單位無論場地租用、聘請律師、定型稿影印,可說是竭盡心力為軍、公、教、警、消人員服務,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捍衛、爭取退休(伍)人員權益。如有思慮不周之處,也請見諒,以掌聲代替責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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