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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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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檢事官行政法擬答:
一、政府行政機關措施是否應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一)居家檢疫措施,乃干涉行政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課本1-76頁),以釋字443號解釋説明。
(二)三倍券的發放為給付行政措施,依釋字443號解釋,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仍須法律之依據或授權乃屬當然。(課1-24頁)
二、這題考生比較棘手,不容易作答
(一)地方制度法第77條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之解決。
(二)地方制度法第77條,直轄市VS縣市、縣市VS縣市、縣市VS鄉鎮市
(三)A縣政府文化局(行政機關之地位)與A縣政府之教育處(為縣政府之內部單位),係同一個機關內之權限分配,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條之規定,宜由縣政府內部行政協調,解決其爭議。
(四)乃數行政機關管轄爭議,依行政程序法第13、14條規定解決
三、
(一)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除斥期間」(行政程序法第121條),應從「確實知曉時起算(107年10月5日),主管機關於109年7月3日撤銷乃為合法。(課本4-101~103)
(二)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機關撤銷後應以書面之行政處分限期返還(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課本4-120頁
四、公務員乙因銓敘部之退休核定行政處分不服,提起復審之救濟
(一)復審機關保訓會撤銷原處分,但仍為不服,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得提起行政訴訟。
(二)復審乃相當於訴願之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訴願經撤銷或變更者,以撤銷或變更之機關為被告。乙應以保訓會為被告機關,其誤列被告機關銓敘部,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裁定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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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法制行政法解題方向:
一、聽證、陳述意見的區別(課本3-65、3-72頁)
(一)聽證與陳述意見的概念
(二)二者的區別
1、聽證為「正式程序」、陳述意見為「非正式程序」
2、二者辦理事件不同
(1)聽證為特例,其舉辦事項:行政程序法第107、155、164條之事項
(2)陳述意見為常態,應予人民陳述意見之事項: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之規定。
二、政府採購法之停權效果,乃裁罰性之不利處分,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有關罰時效之規定(課本4-194~195頁)
(一)裁罰性不利處分VS一般不利不利處分之區別
(二)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停權效果為行政罰法第2條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其裁處時效自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已逾3年者不得再為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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