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醫療暴力行為犯了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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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許多醫院發生醫療暴力事件。那麼,法律如何制裁醫療暴力事件的行為人?
醫療法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最重處 3 年有期徒刑。條文中的「其他非法方法」,按照法院的見解,需要到「強暴、脅迫、恐嚇」的程度。
如果是辱罵的話,則是回歸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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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特別規定
除了前面提到,一般的妨害醫療或救護行為,刑事責任是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外,如果造成死亡的加重結果,還可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傷則是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一種很常出現的情形是「性騷擾」,但性騷擾的也沒有到「強暴、脅迫、恐嚇」的程度,所以法院一般還是以《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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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
除了刑事責任之外,醫療法也有行政罰的規定。如果「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可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鍰。
不過,基於「一行為不二罰」(意思是任何人都不可以因為同一件事而受到兩次以上的處罰)原則,如果行為人已經受到刑罰制裁,就不會再被處行政罰。相對的,如果刑事追訴的結果不是有罪確定判決(或是在偵查階段就被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這時候行政機關就可以對他裁處罰鍰。
前面提到的性騷擾行為,這時候就可以用醫療法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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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
除了刑罰、行政罰之外,醫療暴力的行為人也會面臨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但遇到醫療暴力的醫師能不能「不醫了」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根據《醫療法》及《醫師法》都有規定醫師必須對危急的病人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所以說不醫就不醫是有難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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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法律白話文運動與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共同推出
全文未完,請上法白官網閱讀:
📖 對醫護動粗或辱罵犯了什麼罪?醫療暴力的各種法律責任|江鎬佑 https://bit.ly/2Qrwc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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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行政罰刑法一事不二罰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法律如何制裁大鬧急診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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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篇我們提到,醫療暴力事件如何發生。那麼,法律如何制裁醫療暴力事件的行為人?
醫療法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最重處 3 年有期徒刑。條文中的「其他非法方法」,按照法院的見解,需要到「強暴、脅迫、恐嚇」的程度。
如果是辱罵的話,則是回歸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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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特別規定
除了前面提到,一般的妨害醫療或救護行為,刑事責任是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外,如果造成死亡的加重結果,還可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傷則是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一種很常出現的情形是「性騷擾」,但性騷擾的也沒有到「強暴、脅迫、恐嚇」的程度,所以法院一般還是以《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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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
除了刑事責任之外,醫療法也有行政罰的規定。如果「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可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鍰。
不過,基於「一行為不二罰」(意思是任何人都不可以因為同一件事而受到兩次以上的處罰)原則,如果行為人已經受到刑罰制裁,就不會再被處行政罰。相對的,如果刑事追訴的結果不是有罪確定判決(或是在偵查階段就被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這時候行政機關就可以對他裁處罰鍰。
前面提到的性騷擾行為,這時候就可以用醫療法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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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
除了刑罰、行政罰之外,醫療暴力的行為人也會面臨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但遇到醫療暴力的醫師能不能「不醫了」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根據《醫療法》及《醫師法》都有規定醫師必須對危急的病人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所以說不醫就不醫是有難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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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規定越來越嚴格,真的能有效遏止醫療暴力事件嗎?
全文未完,請上法白官網閱讀:
📖 對醫護動粗或辱罵犯了什麼罪?醫療暴力的各種法律責任|江鎬佑 📖
🔗 https://bit.ly/2Qrwc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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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暴力有什麼法律責任?現狀又是如何?治亂世用重典有用嗎?
法律白話文運動╳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全新專題,現已上線
#法白開撩:致醫護之血|臨床現場的暴力誰要負責?如何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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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行政罰刑法一事不二罰 在 張維倩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兒童保護?法律淪為施虐保護傘!』
還記得年初淯薪托嬰中心虐嬰案嗎?那位持木杓狂抽幼兒腳底板、把孩子強塞進櫃子,在事件爆發後嗆聲「那你想怎樣」的夏主任嗎?當時身為主管機關的新北市社會局當機立斷,開罰行為人夏主任及兩位老師各14萬元罰鍰並公告姓名,又重又迅速的裁罰讓心痛的被害家長們至少還願意相信正義和公理的存在。
但就這樣結束了嗎?當然沒有,因為衛福部最近撤銷了社會局對夏主任、江姓老師兩位的14 萬元罰鍰及裁罰公告。兩位行為人皆以持木杓拍打幼兒腳底板僅會造成兒童感到疼痛,不至於成傷,無《兒少法》第49條第2款身心虐待的情事;又新北地檢署已對本案偵查,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應由司法機關享有優先管轄權等兩點為由,主張社會局的處分違反「一事不二罰」。訴願機關衛福部亦認定,本案有「刑事優先原則」的適用,即原處分有違一事不二罰,故將原處分撤銷,意味不能罰14 萬元罰鍰,裁罰公告也必須撤下。
問題來了,打人的人到底會不會被罰錢?如果最後不起訴、緩起訴或是無刑責確定的話,就會回到行政法處罰,社會局可以按原處分裁罰14萬元;倘若有起訴且有刑責的話,這14萬元社會局可是不能罰的。話說回來,他們犯的是《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第286條妨害兒童身心健全或發展罪,本案雖有狂打小朋友的影片,但多數家長都是事後得知,手上並沒有孩子的驗傷單或診斷證明,導致犯罪結果難以舉證,最終本案可能雷聲大雨點小,再加上夏主任和江姓老師應該沒有前科,法官也許輕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若以1000元折一日計算,至多繳18萬元。
惡劣行徑總該公告吧?家長有沒有辦法查到?《兒少法》於今年4月24日修法增訂第49條第2項,可將受裁罰者建立資料提供相關機構查詢,俗稱「註記」。但本案發生於今年1月,即修法前,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實體從舊原則」,就算刑事無法處罰,管轄權移轉給社會局,社會局仍不能為姓名公告,亦即不管現在或未來,皆無任何法源授權社會局可對他們為公告或註記!在缺乏公告及註記之下,不僅家長沒有任何機會在政府公開資料中查閱到夏主任和江姓老師對孩子的虐待紀錄,甚至其他托嬰中心或幼教業者在使用查詢系統時,也看不到任何註記。
現在回想起當時社會局明確又快速開罰,不禁感慨萬分,原本充滿正義的處罰竟淪為一場空。更令人擔憂的,是日後其他違反《兒少法》的行為人仿照本案,對主管機關的裁罰提起訴願,藉由「一事不二罰」的保護傘來去規避處罰,無疑是對被害幼童及家長們的二次傷害。
孩子的身體權不該被侵害,加害人也該得到制裁,法律是家長最後的防線,希望藉由淯薪托嬰中心虐嬰案的荒謬情形喚起立法者對於現行《行政罰法》第26條不合時宜,以及《兒少法》尚存許多漏洞急需填補的重視,進而修法彌補不足。改善台灣幼教環境、保護兒童安全單憑少數人的力量是極為困難的,我願盡一份心力與家長們在兒少權益共同努力,成為孩子快樂成長的堅實後盾。
#請分享標記關心兒虐的家長
#新北市議員婦幼律師張維倩
行政罰刑法一事不二罰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有關刑罰與行政罰競合之處罰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有關刑罰與行政罰競合之處罰,依行政罰法第26條及歴來大法官釋 ... 3、如刑罰未處罰,行政機關得就行政罰部分加以處罰,即沒有一事不二罰之疑慮。 ... <看更多>
行政罰刑法一事不二罰 在 Re: [問題] 一罪不二罰? - 看板PttLife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之銘言:
: 在酒駕的"行政罰"部份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部份)。
: "罰鍰"還是要照給的(就是繳給監理機關)。
: 不過因為酒駕而應所受的刑罰處罰的部分。(違反刑法第185-3公共安全罪)
: 還是要算的喔,最有可能是被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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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雖然原PO文者看懂了,我看別人的解釋倒是越看越模糊......
以下為我的看法。
行政罰與刑罰的競合關係,請參照「已經不熱」的行政罰法規定,
行政罰法為了避免「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受到
1.刑事易科罰金與
2.行政罰鍰的兩次財產性處罰
所以有第二十六條「一行為不二罰」的規定。
行政罰法 第二十六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
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
,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立法說明: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
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
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
為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
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
故為第一項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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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不不...我們回過頭來看看這位同學發生的事實為何。
1.事實:「我父親前些日子因為喝了酒騎乘機車,被警方攬檢
而酒測值已達要函送地檢署偵辦的程度 」
註解:一行為(酒駕)同時違反「行政罰」與「刑罰」,請參照行政罰法26條,
是優先適用刑法處罰。
2.事實:「同時是累犯」
註解:數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請參照行政罰法
第二十五條。
也就是說,第一次酒駕(假設只有行政罰)跟本次第二次酒駕(兼有行
政罰與刑罰),兩行為為數行為,分別處罰。
第一次當然依行政罰處以罰鍰,第二次回到上述26條處罰標準處理。
3.事實:「在警察局的時候,警察有跟我說酒駕那張罰單可以不用繳
只要等後檢察官的偵訊就可了 」
註解:警察的意思不就是依行政罰法26條之規定「一行為不二罰」,優先適用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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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20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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