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高檢署老檢權力大過天:https://bit.ly/2UwT3cq
「法務部要求高檢署將一份
[職務評定未達良好審核意見表]發給各地檢,
只要符合其中的條件,
一律要列為未達良好並排序陳報高檢署,
再由高檢署審核後加註意見送法務部。」
然而,「審核意見表中,
就有高檢署審核你的再議案件
及業務檢查時對你案件的考核…」
------
對於以上的質疑,高檢署的腦殘回應如圖所示。
都當到高檢署檢察官了,#開庭睡覺、「#無卷蒞庭」、跟 #警政高層一起亂搞專案作秀紊亂偵查……這些劣跡司法圈內人盡皆知,已經很可惡了。
沒想到不會辦案就算了,還長期以來不讀書,連最基本的檢察學都不知道,#分不清楚檢察一體vs檢察獨立之間的分野與分際。
那種回應是不是把大家都當成好騙的愚民?
只要稍有智識與實務經驗的人都知道,目前檢察一體被濫用,造成 #地檢署檢察官的思想箝制、製造 #寒蟬效應,甚至不乏有高層將魔爪伸入地檢署個案,要個別檢察官違背良知,一味服從的例子。
如果說這群混帳是垃圾,都還是侮辱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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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有人覺得「高檢署認定再議案件重大缺失」很嚴重,地檢署檢察官怎麼可以「不改善」?
那麼大家首先要先了解 #高檢署老檢的素質,還有他們是怎麼胡亂審核再議案件、胡亂督導「函退補正」的。
以下隨便翻出兩篇2-3年前的「土檢日誌」給大家欣賞:
1.日誌一:「被」高檢署自白的無辜被告
有一件偵續案件是這樣的,我們偉大的高檢署,社會經驗進化到連「GPS追蹤器」和「行車紀錄器」是不同的東西都不知道,人家被告說自己是從「行車紀錄器」發現外遇證據,結果高檢署發回說被告自承在車上安裝「GPS追蹤器」。
可憐的被告,就這樣「 #被自白」了。
我前手和檢事官還被唬攏了,前手批進行單叫檢事官寫起訴書,差點送去院方,然後被我9月初到時攔下來.......
土城小檢抱著「即將辭職的決心」,在簽呈裡面指導高檢署如何使用GOOGLE: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回命令意旨可能誤以為被告於陳報狀所述之「行車紀錄器」即為告訴人所指述之GPS追蹤器,實則,此兩種器材用途相差甚遠,行車紀錄器之主要用途為對行車中之車前狀況為錄音錄影,GPS追蹤器則為描繪行車路線,#此為任何有相當社會經驗與智識之人均可知悉之常識,有本署檢察官網路查詢GOOGLE引擎輸入關鍵字「行車紀錄器」及「GPS追蹤器」查詢結果附卷可佐』
2. 日誌二:分不清楚同一案件的腦殘老檢
有一件案件,原本是我們分公司別股學長承辦,辦到一半發現無管轄權移轉A地檢和B地檢, #高檢署也准許移轉了,
移轉後一兩個月,告訴人似乎不知道,寫了 「告訴理由 #補充 狀」,本署分他案,問過學長 #確定是同一案件,而且 #我們分公司無管轄權,
我當然移轉管轄,並在簽呈裡明明白白寫該案前經移轉管轄,還附上前科表 (前科表裡白紙黑字寫移轉A地檢和B地檢)等資料。
結果高檢署退回來,說「無從判斷是否為同一案件」.......
#請問老檢你是精神分裂還是不識字?
所以我上簽再移轉一次,並在說明欄第三點裡面附敘明:
{本件前經職股簽請移轉管轄,奉核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就被告○○○涉犯○○罪嫌部分核轉A地檢署偵辦,就被告●●●涉犯●●罪嫌部分核轉B地檢署偵辦;然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本件與該他案是否同一案件仍有待釐清」為由退回本署補正。惟查,本件告訴人書狀之標題為「刑事告訴理由補充暨告發狀」,顯然為補充告訴之意旨,且前案因本署無管轄權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准予移轉管轄,此有該署函文影本可憑,該署 #僅需簡單查詢該署公文退稿即可查明,然捨此不為而大費周章函退補正,導致延遲A地檢署、B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取得本件補充理由書狀之時間,附此敘明。」
這位高檢署檢察官,你身為一個堂堂正正的檢察官,竟然連最基本的調卷與調公文的調查能力都沒有,不丟臉?不可恥?
罵你不識字,可能都還侮辱了文盲!
類似的更扯故事還有很多,各位慢慢 #等我小說出版 啦幹!
先予敘明公文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苗栗縣政府好大的官威!
10月底的時候,陸續以正式公文的方式,行文給苗栗縣政府的一些單位函查一些資料,但後續一直沒有任何消息或回覆。
因為這樣,所以特別和縣府的單位聯繫以確認狀況。
結果,直接拍了兩張照片當回覆!!
而這兩張照片的內容大意大概是說,以後議員不能直接向縣府的各機關函詢調閱資料或文件;就算要,也要透過議會的決議後,並由議會來調,而理由大概是根據釋字325號解釋及內政部函釋。
因為不知道是不是所有的議員都遇到相同的狀況,於是和議會改革連線的其他議員聯繫,詢問的結果,至少我們都有遇到類似不給的狀況。
而且,不管是問跟預算相關的、跟一些民眾陳情的問題有關的、或是問政所須的資料,都用相同理由,不給!
我們轉個鏡頭來看台北市,台北市政府早在100年時就已經針對「議員文件調閱權」部分作出解釋,北市法規會認為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除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不予以公開外,原則上有關公益事項「都應該要公開亅。
而我們苗栗縣政府便宜行事,拿出釋字325號以及內政部函釋,雞毛當令箭。此種舉動是要告訴民眾,大家所關心的事務都不具有公益性,所以都不能公開嗎?
苗栗縣政府現在是在開玩笑膩!!
你確定有先了解當時以及現在各種規範的背景。
特別是,苗栗縣財政惡化,預算20多年來未刪,在許多人關注下,就在要審預算的這一次定期會開會前的禮拜五,突然用這種理由告訴大家,資料都不給。
更誇張的是,我們之前也正式發文過去函調資料,就算你縣府的機關不能給,也應該正式敘明理由函復吧!
結果呢!
我們還要一一去請縣府的單位函復,有些單位原本連拒絕的函復都不想回?
真的是完全不當一回事,好大的官威呢!!
先予敘明公文 在 陳美梅 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桃園市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府青職字第1060032432號函公布
壹、目的: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青年勇於創業,並減輕創業初期貸款利息之負擔,特訂定本計畫。
貳、主辦機關: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青年局)。
參、辦理時間:
自計畫生效日起至107年12月25日止。
依向青年局申請利息補貼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計畫經費用罄截止受理申請。
肆、實施對象:
新創或所營事業負責人、出資人或事業體,如符合下列條件,得依獲貸時之申請人名義(個人或事業體),提出利息補貼申請:
一、申請人年滿20歲至45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
二、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之事業體,其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五年(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
三、所經營之事業體,營業地址與稅籍應設於桃園市。若事業體於籌設期間尚未完成合法登記,得以負責人或出資人個人名義提出申請,並承諾事業體籌設階段結束,依法於桃園市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登記與稅籍登記。
四、通過申貸下列貸款方案之一者,可提出利息補貼申請,且溯自104年1月1日起通過核定貸款者:
1、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2、 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
3、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
4、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企業小頭家貸款。
5、 勞動部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6、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
7、 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
五、未曾接受中央、本府或其他地方機關創業性質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者。
伍、補助方式:
一、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高24個月。
二、申請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金額以新臺幣叁佰萬元為上限,如有續貸或重新辦理貸款之需求,得向青年局重新申請利息補貼,惟每人以1次且合計貸款金額仍以叁佰萬元為上限。
三、共同創業之出資人符合本計畫第肆點各款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補助。同一事業體數人同時申請利息補貼,申請人以3人為上限,且利息補貼之總貸款金額以玖佰萬元為上限。
四、補貼利率,係依本計畫第四點第四款各目貸款方案規定之承貸公民營金融機構核貸之貸款利率計算。
陸、申請程序:
一、資格審查:
(一)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應浮貼於申請書。
3. 向金融機構申貸第肆點第一項第三款各目所列貸款時所填寫之貸款計畫書影本1份。
4. 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商業(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核准公文影本或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登記證、開業執照或立案證照影本(以合夥或設立公司方式創業者,並應另提出合夥契約書、股東名冊或公司組織章程)。
5. 稅籍登記證影本1份:如國稅局核准稅務登記之函文影本、統一發票購票證、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附其一即可)。
6. 可資證明事業體之合夥人及出資人之文件。
7. 事業籌設許可公函及相關文件(包含設立籌備會議記錄、業務計畫或擴充計畫)。
8. 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及承諾事業體於籌設階段結束,將依法於桃園市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與稅籍登記之切結書1份,格式如附件二。
9. 經金融機構核准貸款之貸款證明書1份,格式如附件三。
10. 行政契約書一式2份,格式如附件四。
(二)上開文件如有缺漏,經青年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全案退還。
二、利息補貼:
申請人經青年局核准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按季於每年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及12月31日前分別檢具下列文件向青年局申請利息補貼,逾期未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一) 核准利息補貼函影本,初次請領需檢附。
(二) 申請人個人或事業體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初次請領需檢附。
(三) 每年每季(第1季為1-3月、第2季為4-6月、第3季為7-9月、第4季為10-12月)向貸款之金融機構繳交貸款利息收據正本(所列之金額為正常繳息之金額,不含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及經貸款銀行核章認證之利息繳費清單。
(四) 領據(如附件五)。
上開文件如有缺漏,經青年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同放棄當期補助,放棄補助之當期自原核准補貼之24個月內扣除。
獲准本計畫之利息補貼者應與青年局訂定行政契約 (如附件四),以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並同意不履行契約義務時,青年局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柒、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每季請領利息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每季請領利息之憑證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二、 青年局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申請人之事業經營情形。如有下列情事之ㄧ時,自事實發生日起終止補貼,申請人並應繳回事實發生日起已補貼之利息:
(一) 申請人所經營事業之稅籍遷出桃園市。
(二) 事業體於籌設階段結束,依法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之事業體未設籍桃園市。
(三) 未依原核定之創業計畫執行。但變更創業計畫經青年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 未親自經營所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事業者。
(五) 與創業計畫不符者。
(六) 經營不善或其它原因致停業或歇業。
(七) 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八) 所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
(九) 規避、妨礙或拒絕青年局查訪者。
(十) 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之情形者。
三、 經青年局核准補貼者,如需變更原核准創業計畫之相關事宜時,應先以書面敘明變更事項內容,經青年局同意後始准辦理。
四、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青年局105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五、 本計畫所定書表格式,由青年局另定之。
http://www.tycg.gov.tw/uploaddowndoc?file=hotnews/201702171053310.doc&filedisplay=%E6%A1%83%E5%9C%92%E5%B8%82%E9%9D%92%E5%B9%B4%E5%89%B5%E6%A5%AD%E8%B2%B8%E6%AC%BE%E5%88%A9%E6%81%AF%E8%A3%9C%E8%B2%BC%E8%A8%88%E7%95%AB%E7%94%B3%E8%AB%8B%E6%9B%B8.doc&flag=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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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題書上常看到這類用字用詞,本來沒有特別注意,
但剛剛在某法警書記官討論群組,有人特別交代這類用
語不能出現在國考作答時,否則必扣分,因為此種用詞
是判決書在用的。
果有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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