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吃的不是香蕉,是藝術】
#天價香蕉 #香蕉藝術品
▌故事是這樣的
藝術家小納走進畫廊,逛著逛著就餓了,此時他看到一件369萬的藝術品─一根香蕉被膠帶黏在牆壁上,於是他把它吃掉了。對,他吃掉香蕉了。
「它吃起來就像369萬的味道。」小納說。
「這是我的藝術表演─『飢餓的藝術家』。」他不後悔吃掉那根香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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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我剛剛看了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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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那件作品在被吃掉以前,已被法籍收藏家買下,所以畫廊剛開始很崩潰,但後來聽說小納沒被處分,因為給收藏家的附帶指示上註明「應視必要替代這根香蕉」,香蕉只是個概念,所以他並沒有摧毀這個作品。
▌吃掉別人的藝術品,犯什麼法?
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侵權行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一般來說,明知是藝術品卻還吃掉,就屬於故意不法侵害藝術品所有人的財產權,必須賠償藝術品的價值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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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吃掉香蕉,這個藝術品就只剩膠帶了欸!是否致令不堪使用呢?藝術品有觀賞、收藏價值,但如果被吃掉就喪失了它外觀供觀賞、收藏的效用了,所以當然構成毀損。
▌畫廊在緊張什麼?
香蕉藝術品明明就已經被收藏家買下,卻還是放在畫廊,代表畫廊是替收藏家保管它,他們之間可能有 #民法第589條 的寄託契約,#民法第590條 規定受寄人(畫廊)要盡到像保管自己東西一樣的注意義務,如果收藏家有付錢,那畫廊就應該盡到 #善良管理人 的注意義務,例如多安排人手注意畫廊裡的動靜,使觀賞人保持一定距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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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像這樣在大家沒發現的情況藝術品整個被吃掉,很可能代表畫廊違反依照契約必須負的注意義務,因而必須賠償寄託人(收藏家)的損失。
▌香蕉只是個概念!吃了一根還有千千萬萬根
這個故事中比較特別的是,藝術品有註明應視必要替代這根香蕉(自然界的東西沒加防腐劑R),所以藝術品的價值似乎不會受到影響。而我國民法中的侵權行為是 #有損害才有賠償,有多少損害就賠多少,所以小納頂多就賠香蕉的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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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罪的話,雖然藝術品可以被復原,但吃掉香蕉的確使藝術品失去效用,只是實務上認為,如果非常容易就能回復原狀,像是 #換一根香蕉就好了,這種情形因為被害的財產法益很輕微並不具實質違法性,因此不會成立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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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扯的是369萬的香蕉
#還是表演飢餓藝術家的小納
#同事傳來這則新聞時我真的要笑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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